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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坚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5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第29号公告)、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第10号公告)等的相关规定,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拟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中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组织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二)要约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股份的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事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十一)修改本章程;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事务所作出决议;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途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途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地点。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席。以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 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
明。                                   明。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应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召集
                                       人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数的 1/2。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置;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 置;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
度;                                 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在 公司控股 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批准。同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