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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可立克: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9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可立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立克股份”)的委托,就其股东正安县鑫联鑫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鑫联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鑫”)在可
立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出具的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委托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相关主体的如下保证和承诺:

    1. 其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已
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其对前述保证和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事项之目的参考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可立克股份可为委托事项之目的将本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立克股份可为委托事项之目的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可立克股份作上述引述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本所仅就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
实,根据委托事项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以及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可立克股份等相关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相关股东作出的减持意向承诺

    根据可立克股份提供的鑫联鑫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深圳市鑫联鑫
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鑫联鑫承诺其自可立克股份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股份锁定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于可立
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可立克股份的股票,也不由可立克股份回购该部
分股份。

    根据可立克股份提供的承诺文件,鑫联鑫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出具《深圳
市鑫联鑫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所持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意向的
承诺》(以下简称“《减持意向承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所持可立克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
该满足如下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可立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可立克
股份股份的 50%;拟减持可立克股份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可立克股
份并予以公告,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若违反所做的减持意向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化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
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的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可立克股份所有,并在获得收入之日起 5 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可立克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
所得的收入归可立克股份所有,并在获得收入之日起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可
立克股份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可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向可立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股东关于减持意向承诺的书面说明

    2019 年 1 月 8 日,鑫联鑫出具《关于股份减持意向承诺的说明》,说明其《减
持意向承诺》中关于其在其所持可立克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可立克股份股份的 50%”,具体是指,鑫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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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鑫承诺在其所持可立克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
超过其于可立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可立克股份股
份的 50%。

   三、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可立克股份股东鑫联鑫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
意向承诺的说明》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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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立新




                                                              孙昊天




                                         单位负责人:


                                                              王立新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