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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1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
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

    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
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
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
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及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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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
提坏账准备不需要提交书面报告和履行审批程序外,对于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公司及下属企业财务部门应按第八条规定向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报告,书面
报告详细说明计提减值准备估计依据、计提金额及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第八条 除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
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1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未超过 1,000 万元,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双人批准后实
施;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在 1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 5,000 万元,经公司财务中心财务管理处审核,报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双人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1,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计提减值准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经公司财务中心财务管理处
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四)单笔计提减值准备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提减值准
备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 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对于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公司审计
委员会应当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年度终了公司及下属企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
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次年的 3 月底前提交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
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提交以下文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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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三)监事会意见;

    (四)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1、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对于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超过 100 万元;单位其他
应收款超过 50 万元、个人其他应收款超过 10 万元)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发
生减值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划分为若干组合,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
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账   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5%                 5%

1-2年(含2年)                              10%                10%

2-3年(含3年)                              20%                20%

3-4年(含4年)                              50%                50%

4-5年(含5年)                              70%                70%

5年以上                                      100%               100%

    2、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以及下属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在没有明显证据
表明发生坏账的情况下不计提坏账准备。

    3、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款
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坏账准备应当予以
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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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及下属企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公司及下属企业于资
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出现存货遭受毁损、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估计的销售费
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净额。存货可变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产成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
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
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
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
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的
金额内转回。

    3、对生产领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待中期期末或年末时再予以调整,出售已
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相应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当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
预计的下跌。

    (2)本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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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本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用来计算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本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
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
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除外)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各项资产
进行判断,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对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以资
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
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本公司通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
金额。当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本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
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
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本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进行。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长期资产
减值准备,在长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
组抵偿债务时,才可以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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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及核销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
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
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 人经营
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四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损失的资产,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交
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并按第十四条规
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履行审批程序。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程序:

    (一)单笔核销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本单位总经理、董事长双人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核销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核销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经公司财务中心财务管理处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董事
长双人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核销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经公司财务中心财务管理处审核,经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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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笔核销金额 5,000 万元及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 对于超过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核销资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作出书
面报告。董事会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和计提数额;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
益的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资产事项的会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
出具关于合理性的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并按第十四
条规定在核销资产损失申请报告中提出责任处理意见,由有权审批人作出资产损失责任
最终处理决定。造成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报公司纪检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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