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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暨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2019-07-13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豁免要约收
                          购申请之
                        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凯龙股份
   股票代码                   002783




                          财务顾问




                       二零一九年六月



                            2-2-1
                                特别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财务顾问报告“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
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本次交易方式是中荆投资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获得荆门市国资委
持有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840,000 股股份,截至《无偿划转协议》
签署日,上述股份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同时,邵兴祥先生与中荆
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荆门市国资委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其实质上
亦为中荆投资一致行动人,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其持有凯龙股份已发
行股份的 15.99%。前述无偿划转导致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实际支配表
决权的股份超过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本次划转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豁免要约申请。本次交易不改变凯龙
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荆门市国资委。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接受收购人中荆投资的委托,担任本次豁免要约
收购的财务顾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凯龙股份上市交易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
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
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次收购各方发布的关于本次收购
的相关公告。
    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
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
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
法性负责。保证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2-2-2
                                                            目 录
                                                               目录

特别声明........................................................................................................................ 2
目 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财务顾问声明.................................................................................................. 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
     一、对收购人所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的核查.................. 8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8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8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13
     五、对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14
     六、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16
     七、对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16
     八、收购人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17
     九、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17
     十、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18
     十一、在标的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及附加特殊条件的核查............................ 25
     十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6
     十三、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6
     十四、对收购人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26
     十五、结论性意见................................................................................................ 27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1 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 29




                                                              2-2-3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
 本报告、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
                               问报告
 收购人、中荆投资、信息
                          指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披露义务人
 凯龙股份、上市公司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荆门市国资委             指   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荆门市政府               指   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无偿划转至中荆投资,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
                               上述股份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
                               荆门市国资委与收购人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签署的《荆
                               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荆投资控
 《无偿划转协议》         指
                               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财务顾问、长江保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荐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报告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2-4
                         第二节 财务顾问声明

    长江保荐接受收购人中荆投资的委托,担任本次豁免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交易涉
及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报告。本次收购涉及
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
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收购所
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二)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
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五)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凯龙股份的任何投资建
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
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次收购各方发布的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公告;

    (六)本报告仅供中荆投资通过无偿划转取得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
(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事宜暨向

                                   2-2-5
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报告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
本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2-2-6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长江保荐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收购办
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收购事宜出具财务顾问专业
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长江保荐作为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
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长江保荐已对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
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长江保荐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长江保荐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
通过;

    (五)长江保荐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
欺诈问题;

    (六)长江保荐与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按照相关法规
的要求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2-2-7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收购人所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的核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6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了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
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中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6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对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的核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荆门市人民政府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行国有
资本市场化运作,荆门市国资委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设立中荆投资,作为
荆门市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市直机关所属企业的经济实体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荆办发
[2016]34 号)精神,经荆门市国资委批准,荆门市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荆投资,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上述股
份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中荆投资将成为凯龙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荆门市国资
委仍为凯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1、收购人基本情况


                                    2-2-8
公司名称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 1 幢 8 楼)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          肖为
股东名称            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0034345651X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通讯地址            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 1 幢 8 楼)
通讯方式            0724-6037010
邮政编码            448000
                    股权投资及管理,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供应业、
                    建筑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项目投资及管理,短期财
经营范围
                    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2、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                                 邵兴祥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80019570927****
住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通讯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通讯方式                             0724-2309237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担任凯龙股份董事长,同时在凯龙股份部分下属公
最近 5 年内的职业、职务
                                     司中兼任董事等职。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且已经按照
《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出具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
市公司的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对收购人经济实力的核查
                                          2-2-9
    最近三年,中荆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13,029.22              211,450.83                134,974.04
负债总额                      47,729.18               46,885.31                  7,528.27
所有者权益                   165,300.04              164,565.52                127,445.77
资产负债率                          22.40                 22.17                      5.58
   财务指标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108.23                        -                         -
主营业务收入                       108.23                        -                         -
净利润                              15.97                260.03                  1,203.53
净资产收益率                         0.01                     0.16                   0.94


    注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期初权益+期末权益)


    注 2:上述数据为中荆投资母公司报表数据,并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


    同时,本次收购系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荆门市国资委持有的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荆投资,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因此,不涉及
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不涉及支付
对价。

    (三)对收购人管理能力的核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了解与国内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性文件,基本掌握了证券市场的操作规范,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有效地履行股东职责,保障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治理合规的承诺函》,承
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发挥作为凯龙股份股东的积极作用,促使凯龙
股份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
                                         2-2-10
     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
     司治理水平。

         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
     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收购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四)对收购人资信情况的核查

         经查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税务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文件,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查 询 系 统
     (http://shixin.court.gov.cn)等网站,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资信状况良好,未
     见不良诚信记录。除收购人的控股子公司荆门中小担保公司存在以下情况外,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诉讼/仲裁请求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序   起诉/申请   受理   原告/      被告/    案           诉讼/
                                                                                 案件进展
号     时间      机构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由         仲裁请求
                                 湖北远隆
                                 贸易有限                                 2019 年 4 月 10 日,申请
                                 公司、戴        (1)请 求 裁 决 湖 北   人向荆门仲裁委员会提
                                 加元、周        远隆贸易有限公司偿       交《仲裁申请书》,申请
                                 玉红、肖        还申请人代偿款           仲裁。
                                 小平、方   追   16,432,355 元及资金      2019 年 4 月 15 日,荆门
                 荆门
                        荆门中   艳、胡万   偿   占 用 利 息 8,840,126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出具
                 仲裁
1     2019 年           小担保   勇、周雪   权   元,并向申请人支付       《受理通知书》(荆裁函
                 委员
                        公司     荣、荆门   纠   逾期违约金;其他被       [2019]191 号),荆门仲
                 会
                                 市财富酒   纷   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       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此
                                 店有限公        责任。                   案。
                                 司、湖北        (2)该 案 仲 裁 费 由   截至《无偿划转协议》
                                 宏业建筑        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签署之日,该案尚未开
                                 工程有限                                 庭审理。
                                 公司

                                            2-2-11
                                                                      2017 年 5 月 16 日,原告
                                                                      向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017 年 8 月 24 日,湖北
                                                                      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出具
                                              (1)请 求 判 决 荆 门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
                                              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 院民事调解书》((2017)
                                              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 鄂 0822 民初 685 号),
                                              21,542,075 元,并支 根据该调解书,原被告
                                              付原告代偿款所产生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的利息;立即支付原 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
                                              告担保费 250,000 元; 司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
                                              支付原告为追讨代偿 前 给 付 原 告 现 金 共 计
                                              款而产生的律师代理 21,883,561.84 元(含代
                                              费 60,000 元。          偿款及代偿款资金占用
                                              (2)请 求 判 决 沙 洋 利息);(2)荆门市银沙
                              荆门市银        翼辰农产品交易市场 仓储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沙仓储有        有限公司、李仁虎、 9 月 30 日前给付原告担
                              限公司、        张莉对荆门市银沙仓 保费用 250,000 元;
                              沙洋翼辰        储有限公司的前述债 (3)由沙洋翼辰农产品
              湖北                       追
                              农产品交        务 承 担 连 带 清 偿 责 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沙
              省沙   荆门中              偿
                              易市场有        任。                    洋县银通棉花有限公
2   2017 年   洋县   小担保              权
                              限公司、        (3)请 求 判 决 以 李 司、李仁虎、张莉对前
              人民   公司                纠
                              沙洋县银        仁虎所持有的、质押 述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法院                       纷
                              通棉花有        于原告的荆门市银沙 清偿责任;
                              限公司、        仓储有限公司 7,820 (4)如被告未按照约定
                              李仁虎、        万元股权及沙洋县银 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
                              张莉            通棉花有限公司拥有 有权申请执行李仁虎所
                                              的、抵押于原告的位 持有的、质押于原告的
                                              于 沙 洋 县 经 济 开 发 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
                                              区 、 面 积 为 5,325.3 司 7,820 万元股权及登
                                              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土 记在沙洋县银通棉花有
                                              地使用权通过拍卖、 限公司名下的、抵押于
                                              变 卖 等 方 式 所 得 价 原告的位于沙洋县经济
                                              款,用于优先偿还原 开发区、面积为 5,325.3
                                              告前述请求中所有债 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土地
                                              权。                    使用权通过拍卖、变卖
                                              (4)该 案 的 诉 讼 费 等方式所得价款,用于
                                              由被告共同承担。        优先偿还前述约定的债
                                                                      务;(5)原告放弃其他
                                                                      诉讼请求。
                                                                      经荆门中小担保公司申
                                                                      请,湖北省沙洋县人民
                                                                      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0

                                         2-2-12
                                                                        日出具《湖北省沙洋县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鄂 0822 执 271
                                                                        号),裁定查封沙洋县银
                                                                        通棉花有限公司名下
                                                                        的、位于沙洋县经济开
                                                                        发区、面积为 5,325.3 平
                                                                        方米的商业用地;查封
                                                                        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
                                                                        司所有的、位于沙洋经
                                                                        济开发区的房屋;查封
                                                                        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
                                                                        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
                                                                        经济开发区荆潜路的房
                                                                        屋;查封期限三年。
                                                                        截至《无偿划转协议》
                                                                        签署之日,该案尚未执
                                                                        行完毕。
                                               (1)请 求 裁 决 湖 北
                               湖北富荣
                                               富荣家用纺织品有限
                               家用纺织
                                               公司偿还申请人代偿
                               品有限公
                                               款本金 15,989,652.00     2015 年 5 月 11 日,申请
                               司、荆门
                                               元,及其产生的利息       人向荆门仲裁委员会提
                               市屈家岭
                                               2,558,344.32 元;其他    交《仲裁申请书》,申请
                               管理区富
                                               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       仲裁。
                               源小额贷
                                          追   任。                     2015 年 5 月 15 日,荆门
               荆门            有 限 公
                      荆门中              偿   (2)请 求 裁 决 湖 北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出具
               仲裁            司、京山
3    2015 年          小担保              权   富荣家用纺织品有限       《受理通知书》(荆裁函
               委员            福来尔置
                      公司                纠   公司支付申请人违约       [2015]131 号),荆门仲
               会              业有限公
                                          纷   金 3,837,516.48 元。     裁委员会决定受理该
                               司、唐文
                                               (3)请 求 裁 决 被 申   案。
                               君、黄俊
                                               请人支付申请人为追       截至《无偿划转协议》
                               伟、唐梓
                                               讨代偿款而致富的律       签署之日,该案尚未开
                               桓、周亚
                                               师代理费 500,000.00      庭审理。
                               莉、毛云
                                               元。
                               辉、黄晓
                                               (4)该 案 仲 裁 费 由
                               艳
                                               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五)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收购人除按相关承诺书履行义务外,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2-2-13
    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收
购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知悉自身进入证券市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
和诚信意识。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法履行了报告、公告
和其他法定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财务顾问将认真履行辅导及督导义务,督促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进一步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荆门市国资委为中荆投资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
人,持有中荆投资 100%的股权,收购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


                                    100%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
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

    2、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前,中荆投资未持有凯龙股份股份。荆门市国资委直接持
有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上述股份占凯龙股份
已发行股份的 16.72%,为凯龙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无偿划转
协议》签署日,凯龙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2-14
              荆门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邵兴祥               其他股东
              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72%                15.99%               67.2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方式为:荆门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无偿
划转至中荆投资。本次无偿划转后,中荆投资直接持有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
份,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上述股份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

    2016 年 10 月 25 日,凯龙股份第二大股东邵兴祥先生与中荆投资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荆门市国资委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在 2021 年
09 月 27 日前,邵兴祥先生在凯龙股份重大事项的议案、相关决策机制上与荆门
市国资委保持一致行动,涉及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
情形外,其均与荆门市国资委的意见为一致意见。因此,邵兴祥先生实质上为中
荆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邵兴祥持有凯龙股份
53,371,200 股股份,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5.99%。

    本次无偿划转导致中荆投资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超过凯龙股份已发行
股份的 30%,中荆投资将成为凯龙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本次无偿划转后,凯龙股份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因凯龙股份公开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开始转股,公司的总股本可能发生变化,
故下图持股比例仅按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凯龙股份的已发行股份数计
算):




                                    2-2-15
             中荆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             邵兴祥               其他股东
               公司


               16.72%                15.99%               67.29%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对收购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无偿划转事项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故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
相关事项。

    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资金的来源;不存在利用本次
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来源于凯龙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七、对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已经履行的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19 年 5 月 17 日,收购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收
购人无偿受让荆门市国资委持有的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相关事宜。

    2、2019 年 5 月 23 日,荆门市国资委下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无偿划转所持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荆
国资发[2019]13 号),将其持有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荆投资
持有。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
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2-2-16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于 2019 年 1
月 7 日下发的《省政府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9]6 号)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将
市、州以下(含市州)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交由市、州、直管市、
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鉴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且前述的监管权下
移已取得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因此,本次无偿划转审批机关为荆门市国
资委。

    3、2019 年 6 月 20 日,荆门市国资委与中荆投资签署《无偿划转协议》。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程序

    本次无偿划转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
免要约收购义务,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凯龙股份
的申请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本次收购。

八、收购人对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中荆投资在
过渡期内对凯龙股份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资产及业务无重大调整的安排。因此,
不存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九、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
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2-2-17
划,也无其他涉及上市公司的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
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和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
计划,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凯龙股份董事
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凯龙股份的其
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未来凯龙股份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拟进行调
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
有企业人员任免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拟对可能阻碍收购凯龙
股份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凯龙股份现
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凯龙股份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
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十、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分析


                                   2-2-18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荆投资将成为凯龙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中荆投资与凯龙
股份之间将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凯龙股份仍将有独立经营能力。

    为了保证凯龙股份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凯龙股份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荆投资已出具《公司关于保证凯龙股份独立性的承诺》,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凯龙股份人员独立

    本公司将继续保证凯龙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凯龙股份或下属子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凯龙股份以外的其它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凯龙股份以外的其它企业领薪;凯龙股
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凯龙股份以外的其它企业中兼职;保
证凯龙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保证本公司向凯龙
股份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
干预凯龙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凯龙股份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保证凯龙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
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保证凯龙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
情形;保证凯龙股份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确保凯龙股份拥有资产的完整权属。

    (3)保证凯龙股份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凯龙股份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保证凯龙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保证凯龙股份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除凯龙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保证凯
龙股份各职能部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凯龙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及其职
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不以任何理由干预凯龙股份组织机构设立与自主
经营。

    (4)保证凯龙股份财务独立



                                  2-2-19
    本公司保证凯龙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凯龙股份独立在
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凯龙股份以外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保证凯龙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凯龙股份以外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保证凯龙股份依法独立纳税;保证凯龙股份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本公司不干预凯龙股份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5)保证凯龙股份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凯龙股份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保证凯龙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
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予以决策外,不对凯龙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
预;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凯龙股份相同或相近且具有实
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凯龙股份
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
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凯龙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并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此外,一致行动人邵兴祥亦已相应出具《关于保证凯龙股份独立性的承诺》。

    本财务顾问认为,中荆投资及一致行动人邵兴祥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
出了承诺,该承诺的落实将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经营独立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的核查

    1、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中荆投资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管理,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采矿业、
电力热力供应业、建筑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项目投资及管理,
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下属公司主要从事担保业务、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
物业管理、货运、仓储以及液压制动器涉及与制造、轻合金材料及成型技术开发

                                  2-2-20
及产品制造、节能减排净化技术开发及产品制造和航空产品销售与运营等业务,
其采矿业主要系通过其参股公司湖北宝源广得资源有限公司和湖北宝源集团有
限公司从事的煤矿业务。

    凯龙股份的主营业务主要分为四大板块:工业炸药板块、化工产品板块、工
程爆破服务板块和建筑石料矿产品板块。

    本次收购前,中荆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凯龙股份相同或类似的
业务,与凯龙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为了避免和消除中荆投资及中荆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和凯龙股份形成
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中荆投资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
承诺:

    “只要中荆投资仍直接或间接对凯龙化工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则:

    (1)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凯龙股份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

    (2)将避免除凯龙股份外的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
与凯龙股份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有除凯龙股份外的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未来与凯
龙股份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向凯龙股份或第三方转让该企业的股权、资
产或业务等方法解决该问题。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凯龙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2、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邵兴祥先生除持有公司股份和在凯龙股份及其部分下
属公司担任董事等职务外,未以其他任何方式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
未在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中拥有权益。因此,邵兴祥先生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2-21
    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份前,邵兴祥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只要其仍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则:(1)将不会直
接从事任何与凯龙股份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将避免除凯
龙股份外的其他受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任何与凯龙股份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3)如有除凯龙股份外的其他受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未来
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其将采取向发行人或第三方转让该企业的股权、资产或
业务等方法解决该问题。邵兴祥先生承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凯龙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避免与凯龙股份的同业竞争作出了相
关承诺,该等承诺切实可行。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1、最近三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1)经凯龙股份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凯龙股份与中荆投资、浙银信和成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金
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安精密机电有限
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湖北金羿凯龙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基金的基金规模为 7,158.47 万元,中荆投资实缴
出资额为 1,022.49 万元,凯龙股份实缴出资额为 1,114.52 万元。

    (2)凯龙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氢能源产业基金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氢能
源产业基金进展暨变更合伙人及合伙方式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凯
龙股份与中荆投资、荆门市宇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荆门市弘业物流有限公司、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君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共同投资深圳市君丰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2-2-22
上述基金的基金规模为 31,000.00 万元,中荆投资实缴出资额为 4,000.00 万元,
凯龙股份的实缴出资额为 21,000.00 万元。

    (3)凯龙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是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议案》,凯龙股份与中荆投资、富鼎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安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湖北富鼎凯龙新能源汽
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龙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湖北富鼎凯龙新能源汽车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基于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各方面综合因素的考虑,
经与有关方协商,决定退出富鼎凯龙。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中荆投资对富鼎凯龙
实缴出资额为 450.00 万元,凯龙股份的实缴出资为 450.00 万元,全体合伙人已
签署《关于同意解散合伙企业的决定》,决定解散湖北富鼎凯龙新能源汽车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中荆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凯龙
股份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最近三年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凯龙股份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行动人
邵兴祥与凯龙股份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经凯龙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凯龙股份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订
了《湖北金羿凯龙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远期回购协
议》,凯龙股份将于湖北金羿凯龙新能源汽车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期满前对并购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申万宏源的份额进行回购,最高额度不
超过 63,000.00 万元;后期因优先级合伙人申万宏源实际只能出资到位 5,000.00
万元,经金羿凯龙各合伙人协商,拟以优先级合伙人出资额 5,000.00 万元为基数,
其他合伙人按各自出资比例同比例减少认缴出资额。因金羿凯龙合伙人同比例减
少认缴出资额,优先级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为 5,000.00 万元,凯龙
股份的回购义务也同步缩减,即凯龙股份的回购义务最高额度不超过 6,500.00
万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及 5 年对应门槛收益合计数,如凯龙股份
                                  2-2-23
按《回购协议》约定收购申万宏源持有基金的优先级份额,上述额度相应逐年减
少)。

    凯龙股份现任董事长邵兴祥先生为凯龙股份履行的远期回购义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2)为凯龙股份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补充担保及保证,具体如下:

       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债权期限               贷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邵兴祥、刘卫               2,000    2014.02.27-2016.02.26
                                                             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邵兴祥、刘卫               1,000    2014.02.27-2016.02.26
                                                             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邵兴祥、刘卫               1,000    2015.06.16-2017.06.15
                                                             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邵兴祥、刘卫               2,000    2015.06.16-2017.06.15
                                                             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邵兴祥、刘卫               2,000    2015.09.11-2016.10.17
                                                             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邵兴祥                  5,000.00    2017.03.08-2018.03.08
                                                             武汉汉阳支行
 邵兴祥、周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000.00    2017.06.01-2020.05.31
 刘卫、李绘                                                  公司荆门分行经营部
 邵兴祥、周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5,000.00    2017.04.01-2020.03.31
 刘卫、李绘                                                  公司荆门分行经营部
 邵兴祥、周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000.00    2018.01.05-2021.01.04
 刘卫、李绘                                                  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邵兴祥、周萍            5,000.00    2018.06.08-2021.06.07
                                                             武汉分行
 邵兴祥、周萍            5,000.00    2018.10.30-2021.10.30   中信银行汉口支行
 邵兴祥、周萍           10,000.00    2018.01.15-2021.01.14   中信银行汉口支行

    (3)邵兴祥最近三年均担任凯龙股份的董事长,在凯龙股份领取薪酬。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邵兴祥与凯龙股份不存在其他关联交
易。

    3、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为减少和规范与凯龙股份在本次收购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中荆投资及其
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做出如下承诺及声明:

    只要仍直接或间接对凯龙股份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则:


                                      2-2-24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
避免、减少与凯龙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龙股份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凯龙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对凯龙股份的持
股关系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凯龙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
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规范与凯龙股份关联交易出具
书面承诺,本次收购不会对凯龙股份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在标的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及附加特殊条件的核查

    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
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

    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兴祥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
公司所有。”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公司关于自愿锁定凯龙股份股票的承诺函》,本次收购
完成后,收购人将继续履行荆门市国资委的承诺,其所持凯龙股份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凯龙股份的 55,840,000 股股份
(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均为流通
A 股,且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本次无偿划转未附加任何特殊
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而设置的其他安排。

                                 2-2-25
十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除本报告“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收购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所列情况外,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最
近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
下列当事人发生如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
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
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
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十三、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
凯龙股份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解除的凯龙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情形,
不存在损害凯龙股份利益的情形。

十四、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财务顾问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
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上市公司在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之外,不存
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
为。本次交易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
的相关规定。

十五、对收购人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2-2-26
    本次无偿划转前,中荆投资未持有凯龙股份股份。荆门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
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荆投资。本次无偿划转后,中荆投资直
接持有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上述股份占
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
    2016 年 10 月 25 日,凯龙股份第二大股东邵兴祥先生与中荆投资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荆门市国资委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在 2021 年
09 月 27 日前,邵兴祥先生在凯龙股份重大事项的议案、相关决策机制上与荆门
市国资委保持一致行动,涉及重大事项的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
情形外,其均与荆门市国资委的意见为一致意见。因此,邵兴祥先生实质上为中
荆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邵兴祥持有凯龙股份
53,371,200 股股份,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5.99%。
    本次无偿划转导致中荆投资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超过凯龙股份已发行
股份的 30%,中荆投资将成为凯龙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本次收购前后凯龙股份的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本财务顾问认为:中荆投资本次收购符合免于提交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申请的
情形,豁免理由充分,符合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义务。

十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不涉及支付对价;本次收购
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




                                 2-2-27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暨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承军




财务顾问主办人:
                   蒋庆华                     邹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2-28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1 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    财务顾问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凯龙股份              证券代码       002783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中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荆门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份无偿划转至中荆投
                         资,截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上述股份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6.72%;同时,邵兴祥先生与中荆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荆门市
                         国资委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其实质上亦为中荆投资一致行动人,截
方案简介
                         至《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邵兴祥持有凯龙股份 53,371,200 股股份,
                         占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15.99%。前述无偿划转导致中荆投资可实际支
                         配表决权的股份超过凯龙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30%,中荆投资将成为凯龙
                         股份第一大股东。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1.2.1-1.2.6)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1.1.1                                                         √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1.1.2                                                         √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1.1.3                                                         √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1.1.4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
           的身份证明文件



                                           2-2-29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
        者护照
                                                                     中荆投资股票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户为 26800009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1.1.5                                                                不适用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不适用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1.1.6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
        具体控制方式)
                                                                     一致行动人为自
1.2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然人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1.2.1                                                      √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
1.2.2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
        者护照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
1.2.3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
                                                                     邵兴祥作为凯龙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股份第二大股东
1.2.4                                                           √
        系                                                           并在凯龙股份任
                                                                     职。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1.2.5                                                      √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邵兴祥股票账户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
                                                                     为 0133028767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1.2.6                                                                不适用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 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不适用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1.3.1                                                      √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1.3.2                                                                不适用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
        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3.3   5 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2-2-30
                                                                      详见本报告“三、
                                                                      收购人的主体资
                                                                      格、收购实力、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1.3.4                                                            √   管理能力及资信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情况”之“(四)
                                                                      对收购人资信情
                                                                      况的核查”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不适用
1.3.5      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不适用
           题
                                                                      收购人最近三年
1.3.6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
                                                                      依法纳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
1.3.7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
           重点监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1.4.1                                                       √
           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1.4.2                                                       √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不适用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1.5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不适用
           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
1.6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2-31
                                                                   为了贯彻落实国
                                                                   家和荆门市人民
                                                                   政府改革国有资
                                                                   本授权经营体
                                                                   制,实行国有资
                                                                   本市场化运作,
                                                                   荆门市国资委经
                                                                   荆门市人民政府
                                                                   授权出资设立中
                                                                   荆投资,作为荆
                                                                   门市国有资本市
                                                                   场化运作的专业
                                                                   平台。根据《市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委办公室 市政
2.1.1                                                    √
        的收购                                                     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市直机关所
                                                                   属企业的经济实
                                                                   体脱钩改制实施
                                                                   方案>的通知》
                                                                   ( 荆 办 发
                                                                   [2016]34 号)精
                                                                   神,经荆门市国
                                                                   资委批准,荆门
                                                                   市国资委拟将其
                                                                   持有的凯龙股份
                                                                   55,840,000 股股
                                                                   份无偿划转至中
                                                                   荆投资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
2.1.2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
2.1.3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
2.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
                                                                   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之日,收购
                                                                   人及其一致行动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人在未来 12 个
2.3                                                           √
        份                                                         月内无继续增持
                                                                   或减持凯龙股份
                                                                   股份的具体计
                                                                   划。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
2.4                                                      √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2-2-32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3.1.1      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不适用
           备足额支付能力
3.1.2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不适用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3.1.2.1                                                          不适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不适用
           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3.1.2.2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不适用
           门批准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不适用
3.1.2.3
           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不适用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3.1.3                                                       √
           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3.1.4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   √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
3.2.1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
3.2.2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
                                                                 不适用
           购的支付能力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3.2.3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不适用
           持续经营能力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
                                                                 不适用
3.2.4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3.3.1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
           常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3.3.2                                                       √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2-2-33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3.3.3                                                                 不适用
           能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4.1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不适用
           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4.2                                                                   不适用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4.3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4.4.1                                                       √
           是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4.4.2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
           会计政策
4.4.3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4.4.4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4.4.5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不适用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不适用
           名称及时间
4.4.6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不适用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不适用
           进行核查
4.4.7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5.1.1                                                                 不适用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5.1.2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

                                            2-2-34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不适用
        1/3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不适用
5.1.3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不适用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5.1.4                                                          不适用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不适用
        金往来进行核查
5.1.5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不适用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不适用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
5.2.1                                                          不适用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2.2                                                          不适用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5.2.3                                                          不适用
        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5.3.2                                                     √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不适用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
5.4.1                                                          不适用
        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5.4.2                                                          不适用
        披露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5.5                                                            不适用
        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6.1                                                          不适用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不适用
5.6.2
        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不适用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5.6.3                                                          不适用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5.6.4                                                          不适用
        份的,是否已核查


                                      2-2-35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5.6.4.1                                                      不适用
          则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5.6.4.2                                                      不适用
          管理和决策程序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5.6.4.3                                                      不适用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不适用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不适用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5.6.6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不适用
          情况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7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不适用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不适用
5.6.8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不适用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也要按全部
5.7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不适用
          述原因)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5.7.1                                                        不适用
          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5.7.2                                                        不适用
          序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5.7.3                                                        不适用
          应的程序
5.7.4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5.7.5                                                        不适用
          声明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 1.1.1
5.7.6                                                        不适用
          的要求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5.7.7                                                        不适用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5.7.8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不适用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5.7.9                                                        不适用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5.7.10                                                       不适用
          准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8
          化)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5.8.1                                                        不适用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2-2-36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5.8.2                                                                   不适用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5.8.3                                                                   不适用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5.8.4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不适用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5.9.1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5.9.2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     √
           权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5.9.3                                                         √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不适用
5.9.4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6.1                                                           √
           似机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6.3                                                           √
           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本次无偿划转须
                                                                        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并取得中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
                                                                        国证监会豁免收
                                                                        购人要约收购义
                                                                        务后,方可实施
                                                                        本次收购。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


                                         2-2-37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
7.2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
7.3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不适用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7.4                                                           √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7.5                                                                √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7.7                                                                √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8.1.1                                                         √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
8.1.2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8.1.3                                                         √
           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
           易的措施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8.2                                                           √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
8.3                                                                       不适用
           市公司的影响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适用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不适用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不适用
9.3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适用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不适用
9.4.1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不适用
9.4.2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不适用
9.4.2.1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9.4.2.2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不适用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9.4.3                                                                     不适用
           购义务的
                                          2-2-38
9.4.3.1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不适用
9.4.3.2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不适用
9.4.3.3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不适用
9.4.3.4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不适用
9.4.3.5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
10.1                                                                      不适用
           收购实力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10.2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                 不适用
           当安排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10.3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                 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10.4       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作为履约保证                 不适用
           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
10.5.1                                                                    不适用
           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
10.5.2     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                 不适用
           少于 1 个月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10.5.3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                 不适用
           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不适用
10.5.4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
           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如存在相关情
11.1       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
                                                                          形,应予以说明
           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2-2-39
                                                                     收购人及一致行
                                                                     动人与上市公司
                                                                     最近三年的关联
                                                                     交易详见本报告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
                                                                     “十、对上市公
         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11.1.1                                                          √   司影响分析的核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
                                                                     查”之“(三)收
         计金额计算)
                                                                     购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关联交易
                                                                     情况的核查”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11.1.2                                                     √
         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1.1.3                                                     √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11.1.4                                                     √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
         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11.2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
         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
         诺
11.3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2-2-40
                                                                           有买卖凯龙股份
                                                                           股票交易的人员
                                                                           均出具说明:本
                                                                           人在上述交易行
                                                                           为发生时并不知
                                                                           悉本次无偿划转
                                                                           事项,亦不知悉
                                                                           任何与本次无偿
                                                                           划转有关的内幕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信息。本人的上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                  述交易行为系本
11.4       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            √    人依据对证券市
           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                 场、行业的判断
           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和对上市公司投
                                                                           资价值的判断而
                                                                           为,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凯龙
                                                                           股份本次无偿划
                                                                           转事项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人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形。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
11.5       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                  不适用
           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
11.6                                                            √
           法冻结等情况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
11.7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
                                                                           不适用
           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收购实力和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
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
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超过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收购
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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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暨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承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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