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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8月)2019-08-28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金、财产
安全,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
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
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
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
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
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无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时,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
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是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
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
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是风险投
资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
险投资项目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处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
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
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财务中心会同投资证券处负责协调组
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
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
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
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安排董事会秘书将拟投资项目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
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内
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
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
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
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监控风险
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
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
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后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