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 宝山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银宝山新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宝山新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银宝山新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深圳 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并就于 2020 年 5 月 15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称“《补充通知》”)对公司股东深圳市宝 1 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请 的公司第十八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九项议案以 临时提案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一并审议。银宝山新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下午在银宝山新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银宝山新董事长邹健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银宝山新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3,754,546 股,占银宝山新股 份总数的 61.314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银宝山新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33,735,346 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 61.309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规定的 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200 股,占银宝山新股份总数的 0.0050%。 (三)银宝山新部分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 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 结果;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与综合授信融 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471,500 股同意、283,046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和担保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471,500 股同意、283,046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3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2)审议通过了《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3)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4)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5)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6)审议通过了《限售期》。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7)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8)审议通过了《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9)审议通过了《上市地点》。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0)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 填补措施的议案》。 6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8、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2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233,737,846 股同意、16,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 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银宝山新《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 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