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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源控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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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

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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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4 日上

午 9:30-11:30 及 下 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8 月 13 日 15:00 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8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

乌公路东侧 194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数 129,689,70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18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 人,所

持股份总数 28,1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2%,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总

数 129,689,7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187%。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0 人,所持股份总数 0 股,所持

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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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增补王卫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68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关于增补潘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68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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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68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9,68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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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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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