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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源控股: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2-02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19-019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常州瑞杰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经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华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卫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2222 号),
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7,560,800 元。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878,9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90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47,464,410 元。扣除承
销及保荐费用 671,666.18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46,792,743.82 元已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存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
[2019] 3-2 号《验资报告》。
    上述到账的募集资金款项尚需支付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审计与验资费用、律师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614,725.38 元(不含税),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全部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46,178,018.44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海证券”、“丙方”)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乙方”)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专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账号:75070122000306256
    截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4,679.27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
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
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指“覃涛、周琢”,下同)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甲方授权文件。
    4、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
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
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