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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鹭燕医药:关于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9-12-21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2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配股申请文件。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

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1、交易所的问询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问询函 2 份,具体如下:

    2018 年 6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504 号),就公司收购成都禾创的股权事项进行问

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并对外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2019 年 11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2 号),就公司子公司成都禾创因收购前担保

事项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事项进行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并对外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

    2、证监局的问询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司监管处出具的问询函 1

份,具体如下:

    2016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司监管处下发《关于对鹭燕

(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处问询函【2016】4 号),就公司 2015 年 5 月

出售安徽省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股权的事项进行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并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报送了《鹭燕(福建)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问询函的回复说明》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

证监局对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3、证监局的警示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1 份,具体如

下:

    2019 年 12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3 号),就公司 2018 年年报中未披露公司子公司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了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后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

示函有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4、交易所的监管函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 1 份,具体如下:

    2019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212 号),就公司未及时在购买相关股权公告及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子公司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了出具监管函的措施,要求“公

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

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以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

形。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