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鹭燕医药 股票代码:002788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1-1-1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 19264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组织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鹭燕 医药”、“发行人”或“申请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 人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就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报告期指 2016 年-2019 年 9 月;如无特别说明,本反 馈意见回复中涉及的简称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的释义具有相 同含义) 1-1-2 目 录 1、请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 、请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 就上述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 6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7 3、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较大比例质押所持上市 、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较大比例质押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形。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 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补充 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 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21 4、近年来,国家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两 、近年来, 票制”、医保支付改革、药品集中采购等政策措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医疗、医药行业特别是医药流通领域相关政策措施的基本情况、出台背景、具 体内容,对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应对措施,相关风 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24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鹭燕集团、鹭燕生物等租赁办公房、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鹭燕集团、鹭燕生物等租赁办公房、 仓库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是 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36 6、申请人前次募 、申请人前次募投的四个项目都披露了预计未来新增收入或利润情况,会计师 在本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认为部分项目的效益情况都不适用。请会 计师逐项复核上述项目截止目前的达产情况及效益情况,逐项说明“不适用” 的原因及合理性。若相关项目目前已存在收入或利润,请按照《关于发布 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要求, 重新出具前募报告。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 2013 年转 1-1-3 固,2017 年才达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结合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预计建设期达 产期、实际建设达产期,截止目前的资金使用进度与计划投入进度的对比情况, 以及目前的实际运营情况,分析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募投项目运营不及预期,从而导致项目建设推进缓慢的情况。 ......................... 39 7、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金额从 1194 万元增 、 加至 1.53 亿元的原因与合理性。请核查公司 2017 年末预付账款余额比 2016 年 末大幅增加 155%的原因。请结合收入增幅补充核查报告期末存货余额逐年增加 的原因。 30%左右的原因与合理性。请结合报告期内各年前募资金投入固定资产建设的 左右的原因与合理性。请结合报告期内各年前募资金投入固定资产建设的 情况,分析说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期末总额变动的合理性。 ......................... 45 8、请申请人列示报告期内与商誉形成相关的资产或股权收购情况,包括收购价 、请申请人列示报告期内与商誉形成相关的资产或股权收购情况,包括收购价 格、评估价值及形成商誉的金额,请列示收购以来相关资产的效益情况及与承 诺效益、评估预测效益的对比情况,并结合对比分析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 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 52 9、最近三年一期,申请人净利润总额为 5.68 亿元,同期经营净现金流入为 、 亿元。请申请人详细分析说明最近三年一期经营净现金流入总额与净利润总额 严重背离的原因。请结合现有资产负债率及有息负债水平较高的情况,分析说 明上述资金流现状对公司流通业务的未来影响及改善现金流的措施。请保荐机 构进行核查。 ............................................................................................................. 57 10、针对申请人药品销售的返利行为及其他业务收入:请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 、针对申请人药品销售的返利行为及其他业务收入:请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 内是否存在入账不完整导致资金体外循环,或者提前(推迟)进行确认的情况。 是否存在在药品销售之前或服务提供之前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提前(或推迟)确 认返利、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调节业绩的情形。请会计师一并发表意见。 ..... 61 11、请申请人详细提供报告期内收购资产确认商誉的过程中,说明可辨认净资 、请申请人详细提供报告期内收购资产确认商誉的过程中,说明可辨认净资 产特别是可辨认无形资产的确认依据。请详细提供收购过程中涉及门店转让费 的确认情况(如有)。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少确认或不确认可辨认 无形资产,少确认或不确认门店转让费,从而多确认商誉以减少摊销对于业绩 的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详细提供核查程序及结论依据。 ............................. 63 1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人员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人员 工资、奖金的情形。 ................................................................................................. 66 1-1-4 13、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自然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自然 人。如是,请说明公司获得租赁发票的方式,是否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以及 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 ............................................................. 68 14、请申请人说明确保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有关措施,相关信息系统是否 、请申请人说明确保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有关措施,相关信息系统是否 可以确保公司财务规范性。请提供有关权威第三方出具的 IT 审计报告(如有)。 请保荐机构核查。 ..................................................................................................... 69 15、请申请人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 、请申请人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 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 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 71 1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自有房产及租赁房产未取得 权属证明。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相关自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具 体原因,相关权属证明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风险,是否存在被房 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2)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涉及权属瑕疵的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是否存在租赁合同无 效的风险,是否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 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73 1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日常生产经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日常生产经 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 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78 1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持续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持续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 露,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 79 19、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对方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对方 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构成重大担保的,说明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 响。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是否已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 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85 1-1-5 1、请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 、请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 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明确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制定和实施本次 配股的具体方案、决定配售比例和数量等事宜。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明确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股份数量的议案》,确定本次配股以实 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配售 2 股 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股份总数 326,830,440 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65,366,088 股。自配股 股权登记日至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 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股份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根据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 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股份数量的议案》,明确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数 量,已履行了必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 2019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内部机构的权限规定,分析了发行人就上述事项履行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 明确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已履行了必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1-1-6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 定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五、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 罚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共计 120 项,其中罚没金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共计 35 项,罚没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共计 85 项。前述行政处罚 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罚没金额单笔在 1 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厦门市市场监 厦市监处字 2016. 1 没收违法所得 10,984.7 元 督管理局 [2016]41 号 05.17 鹭燕 医药 厦门市湖里区 厦湖市监处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138,668.22 2 市场监督管理 [2017]37 号 03.28 元;罚款 238,626 元 局 (厦集)市监 厦门市集美区 处字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15,155.96 3 市场监督管理 [2016]2002 01.22 元;罚款 47,452.5 元 局 号 销售、生产的药 厦门市市场监 厦市监处字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4,120.45 元; 4 燕来 督管理局 [2016]111 号 03.23 品所含成份及 罚款 26,216.37 元 福制 或成份的含量 药 厦门市集美区 (厦集)市监 2016. 与国家药品标 没收违法所得 4,463.78 元; 5 市场监督管理 处字 05.20 准规定不符 罚款 17,770.8 元 局 号 厦门市集美区 厦集市监处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5,412.09 元; 6 市场监督管理 字[2017]8 号 02.07 罚款 21,008.49 元 局 海峡 厦门市集美区 (厦集)市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3,328.7 元, 7 两岸 市场监督管理 处字 04.01 罚款 8,057.3 元 药材 局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2,388.00 元, 8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2016]26 05.30 罚款 7,693.80 元 荔城分局 号 1-1-7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1,245.00 元, 9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11.22 罚款 8,779.20 元 荔城分局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2,870.85 元, 10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12.05 罚款 8,930.00 元 荔城分局 [2016]100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食药监行 2017. 11 罚款 28,000 元 品监督管理局 罚[2017]2 号 01.24 莆田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8,894.00 元, 12 鹭燕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10.27 罚款 42,782.40 元 荔城分局 [2017]57-1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没收医用脱脂棉 5 包,罚款 13 品监督管理局 械罚 11.10 20,000.00 元 荔城分局 号 莆食药监药 莆田市市场监 2019. 没收违法所得 11,726.77 14 罚[2018]19 督管理局 01.22 元;罚款 24,937.56 元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9. 没收违法所得 7,884.56 元, 15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04.09 罚款 15,769.12 元 荔城分局 号 未按照建设工 莆田市城市管 第 Z1000733 2019. 程规划许可证 16 罚款 10,401.86 元 理行政执法局 号 05.14 的要求建设部 分工程 莆田市国家税 莆国税稽罚 2018. 违规使用或开 17 罚款 10,000 元 务局稽查局 [2018]7 号 01.19 具发票 销售、生产的药 (泉)食药监 品所含成份及 泉州市食品药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5,256.83 元, 18 洛药罚 或成份的含量 品监督管理局 04.05 罚款 13,142.08 元 [2015]22 号 与国家药品标 准规定不符 (泉)食药监 未按照《药品经 泉州市食品药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2,952 元,罚 19 洛药罚 营质量管理规 品监督管理局 04.22 款 40,000 元 [2016]3 号 范》经营药品 泉州 销售、生产的药 鹭燕 泉州市食品药 (泉洛)食药 品所含成份及 2018. 没收违法所得 89,684.92 20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或成份的含量 04.09 元,罚款 119,229.5 元 洛江分局 [2018]1 号 与国家药品标 准规定不符 泉国税稽罚 泉州市国家税 2018. 违规使用或开 21 告[2018]10 罚款 10,000 元 务局稽查局 01.18 具发票 号 国家税务总局 泉税稽罚 2018. 未足额代扣代 22 泉州市税务局 罚款 37,198.90 元 [2018]13 号 11.30 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局 1-1-8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三明 2016. 23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43,396.80 元 鹭燕 01.22 梅列分局 [2016]13-1 号 (宁)食药监 宁德市食品药 2016. 24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78,449.2 元 品监督管理局 03.21 号 宁德 鹭燕 (宁)食药监 宁德市食品药 2017. 销售、生产的药 25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24,502.52 元 品监督管理局 12.12 品所含成份及 号 或成份的含量 (抚)食药监 与国家药品标 抚州 抚州市食品药 2018. 准规定不符 26 药罚 [2018]1 没收违法所得 12,127.7 元 鹭燕 品监督管理局 01.18 号 (赣市)食药 赣州市食品药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27,126.90 27 监药罚[2016] 品监督管理局 02.25 元;罚款 27,211.74 元 011 号 (赣市)食药 赣州市食品药 2018. 没收违法所得 2,897.50 元; 28 监药罚 品监督管理局 06.05 罚款 8,692.51 元 [2018]6 号 赣州 鹭燕 赣州市食品药 (赣开)食药 未及时停止销 品监督管理局 2016. 29 监械罚 售过期医疗器 罚款 21,000 元 赣州经济技术 09.12 [2016]3-4 号 械 开发区分局 (赣市)食药 赣州市食品药 2018. 没收违法所得 17,772.95 30 监药罚 违规使用票据 品监督管理局 08.06 元;罚款 17,772.95 元 12 号 南充市嘉陵区 (南嘉)食药 未及时停止销 南充 2016. 31 食品药品监督 监械罚 售过期医疗器 罚款 15,000 元 鹭燕 08.16 管理局 [2016]69 号 械 (巴)食药监 巴中市食品药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8,280 元,罚 32 药行罚 品监督管理局 08.03 未按照《药品经 款 16,560 元 巴中 [2017]5 号 营质量管理规 鹭燕 (巴)食药监 范》经营药品 巴中市食品药 2017. 责令停业整顿一天,罚款 33 药行罚 品监督管理局 09.22 15,000 元 [2017]12 号 (内市区 食药 内市区 内江市市中区 内江 监械罚 2017. 未经许可擅自 34 食品药品监督 罚款 10,000 元 鹭燕 [2017]1003 04.20 变更库房地址 管理局 号 四川省广元市 未按规定保管 广元 广国税稽罚 2017. 35 国家税务局稽 帐簿、记帐凭证 罚款 10,000 元 鹭燕 [2017]3 号 03.14 查局 及有关资料 罚没金额单笔在 1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厦门市市场监 厦市监处字 2017. 销售、生产的药 36 鹭燕 没收违法所得 86.42 元 督管理局 [2017]22 号 09.06 品所含成份及 医药 37 厦门市市场监 厦市监处字 2018. 或 成 份 的 含 量 没收违法所得 1,811.61 元 1-1-9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督管理局 [2018]13 号 03.09 与 国 家 药 品 标 准规定不符 闽厦环(机) 厦门市生态环 罚决 2019. 机动车排气污 38 罚款 200 元 境局 [2019]CA000 07.24 染物超标 12 号 厦门 厦门市思明区 厦思市监处 2016. 39 大药 市场监督管理 罚款 409 元 [2016]97 号 07.08 房 局 侯市场监管 闽侯县市场监 2016. 40 上罚字 罚款 4,105.16 元 督管理局 08.19 [2016]005 号 侯市场监管 闽侯县市场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2,286.03 元; 41 上罚字 督管理局 08.04 罚款 4,968.45 元 [2017]023 号 侯市场监管 鹭燕 闽侯县市场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440.11 元; 42 上罚字 中宏 督管理局 08.04 罚款 792.45 元 [2017]022 号 侯市场监管 闽侯县市场监 2018. 43 上罚字 没收违法所得 7.2 元 督管理局 10.26 10 号 侯市场监管 闽侯县市场监 2018. 44 上罚字 没收违法所得 130 元 督管理局 12.10 [2018]012 号 销售、生产的药 侯市场监管 福州 闽侯县市场监 2017. 品所含成份及 45 执罚字 没收违法所得 958.09 元 鹭燕 督管理局 08.30 或成份的含量 [2017]029 号 与国家药品标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准规定不符 没收违法所得 1,141.4 元; 46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告 02.14 罚款 2,303.8 元 荔城分局 [2017]2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1,687.59 元; 47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04.28 罚款 3,375.18 元 荔城分局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1,458.6 元; 48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告 05.03 罚款 2,952 元 莆田 荔城分局 [2017]12 号 鹭燕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882.4 元;罚 49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07.31 款 3,088.4 元 荔城分局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2,391.75 元; 50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2017]57 10.18 罚款 5,136 元 荔城分局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51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4,399.9 元 10.27 荔城分局 号 1-1-10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41.8 元;罚 52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10.31 款 760 元 荔城分局 号 莆田市食品药 莆食药监药 2018. 没收违法所得 792 元;罚款 53 品监督管理局 罚[2018]4 号 07.13 1,584 元 莆田市食品药 莆荔食药监 2018. 没收违法所得 1,103.5 元; 54 品监督管理局 药罚 12.26 罚款 2,640 元 荔城分局 [2018]111 号 莆田市地方税 莆地税稽罚 2018. 违规使用或开 55 罚款 1,000.00 元 务局稽查局 [2018]3 号 07.04 具发票 (泉)食药监 未按照《药品经 泉州市食品药 2016. 56 洛药罚 营质量管理规 罚款 8,000 元 品监督管理局 06.08 [2016]8 号 范》经营药品 泉州 (泉)食药监 泉州市食品药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421.27 元; 57 鹭燕 洛药罚 品监督管理局 05.17 罚款 2,415 元 [2016]9 号 泉州市食品药 (泉洛)食药 2019. 销售、生产的药 58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432.9 元 01.22 品所含成份及/ 洛江分局 [2019]1 号 或成份的含量 漳州市芗城区 (芗)市场食 2017. 与国家药品标 没收违法所得 252 元;罚款 59 市场监督管理 药监罚 03.24 准规定不符 318 元 局 [2017]5 号 (漳)食药监 漳州 漳州市食品药 2017. 60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79 元 鹭燕 品监督管理局 07.06 号 (漳)食药监 未及时停止销 漳州市食品药 2018. 61 械罚 售过期医疗器 没收扣押未销售药械 品监督管理局 02.27 号 械 (岩)食药监 龙岩市食品药 2017. 62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4,839.1 元 品监督管理局 07.07 号 龙岩市新罗区 (岩新)食药 2018. 63 食品药品监督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4.5 元 07.18 龙岩 管理局 [2018]14 号 新鹭 (岩)食药监 燕 龙岩市食品药 药罚 2018. 销售、生产的药 64 没收违法所得 73.8 元 品监督管理局 11.09 品所含成份及 号 或成份的含量 (岩)食药监 与国家药品标 龙岩市食品药 2018. 准规定不符 没收违法所得 11.75 元;罚 65 药罚[2018]56 品监督管理局 11.09 款 244.44 元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6. 66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1,428.52 元 01.22 三明 梅列分局 [2016]13-2 号 鹭燕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6. 67 没收违法所得 832.25 元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01.22 1-1-11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梅列分局 [2016]13-3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6. 68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3,586.53 元 01.22 梅列分局 [2016]13-4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6. 69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4,128.88 元 01.22 梅列分局 [2016]13-5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6. 70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3,721 元 11.07 梅列分局 [2016]42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6. 71 品监督管理局 监西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1,190.5 元 12.30 梅列分局 [2016]45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6. 72 品监督管理局 监西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2,070.5 元 12.30 梅列分局 [2016]46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7. 73 品监督管理局 监西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1,475.58 元 01.06 梅列分局 [2017]1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9. 没收违法所得 2,456.5 元; 74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01.10 罚款 7,369.5 元 梅列分局 [2019]3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市监处 2019. 75 品监督管理局 字[2019]18 没收违法所得 4,570 元 06.25 梅列分局 号 三明市梅列区 (明梅)食药 2019. 76 市场监督管理 监徐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576.86 元 01.21 局 [2019] 7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梅)食药 2019. 77 品监督管理局 监徐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1,882.01 元 01.31 梅列分局 [2019]8 号 三明市卫生健 明卫消罚 2019. 消毒产品卫生 78 罚款 3,000 元 康委员会 [2019]3 号 06.06 质量不合格 (南)食药监 南平市食品药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35 元;罚款 79 药罚 品监督管理局 03.09 264 元。 号 销售、生产的药 (南)食药监 南平市食品药 2016. 品所含成份及 没收违法所得 1,152 元;罚 80 药罚 品监督管理局 11.17 或成份的含量 款 2,880 元 号 南平 与国家药品标 鹭燕 南平市延平区 (延)食药监 准规定不符 药罚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10.51 元;罚 81 食品药品监督 [2017]121702 08.25 款 25.212 元 管理局 0号 政和县交通综 闽南政交执 车辆未取得道 2017. 82 合行政执法大 [2017]罚字第 罚字第 路货物运输经 罚款 5,000 元 05.16 队 111 号 营许可 1-1-12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未按照规定的 南平市延平区 闽南延交执 周期和频次进 2018. 83 交通综合行政 [2018]罚字第 罚字第 行车辆综合性 罚款 1,000 元 10.24 执法大队 280 号 能检测和技术 等级评定 宁区市管处 宁德市食品药 2016. 其他违规销售 84 字[2016]65 罚款 5,000 元 品监督管理局 09.22 药品行为 号 (宁)食药监 宁德市食品药 2016. 85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2,392.1 元 品监督管理局 02.02 号 (宁)食药监 宁德市食品药 2016. 86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8,938 元 品监督管理局 11.07 号 (宁)食药监 宁德市食品药 2016. 销售、生产的药 87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4,323 元 品监督管理局 11.07 品所含成份及 宁德 号 或成份的含量 鹭燕 (宁)食药监 宁德市食品药 2017. 与国家药品标 88 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2,842 元 品监督管理局 01.03 准规定不符 号 宁德市蕉城区 宁区市管处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42 元;罚款 89 市场监督管理 字[2017]11 03.16 2,600 元 局 号 宁德市蕉城区 宁区市管处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202 元;罚款 90 市场监督管理 字[2017]77 12.18 354 元 局 号 宁德市蕉城区 宁区市监处 销售标签含有 2019. 责令整改;没收 37 盒解酒 91 市场监督管理 字[2019]52 虚假内容的食 10.08 灵口服液 局 号 品 消毒工作未执 华兴 厦门市湖里区 厦湖卫传罚 2019. 92 行国家有关规 罚款 1,000 元 医院 卫生健康局 [2019]3 号 09.19 范、标准和规定 海口市地方税 (181)琼地 ) 海南 务局纳税服务 征 00155824 2018. 93 罚款 967.5 元 鹭燕 管理局世贸东 正常申报行 06.29 路办税服务厅 为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厦湖税简罚 未按规定办理 康源 2019. 94 厦门市湖里区 [2019]230482 纳税申报 罚款 200 元 爱心 02.21 税务局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厦集税简罚 2018. 95 厦门市集美区 [2018]1205 罚款 200 元 11.28 税务局 号 海峡 两岸 厦门市集美区 (厦集)市监 2017. 销售、生产的药 没收违法所得 2,593.3 元; 96 药材 市场监督管理 处字 品所含成份及 03.09 罚款 5,910.9 元 局 号 或成份的含量 与国家药品标 97 厦门市集美区 厦集市监处 2019. 准规定不符 没收违法所得 469.24 元 1-1-13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市场监督管理 (2019)121 11.06 ) 局 号 宁德市蕉城区 闽卫消罚告 2018. 98 卫生和计划生 罚款 3,000 元 [2018]004 号 04.24 育局 消毒产品的命 宁德市卫生和 宁卫计消罚 2018. 名、标签(含说 99 计划生育委员 罚款 3,000 元 [2018]019 号 04.23 明书)不符合有 会 关规定 宁德市卫生和 宁卫计消罚 2018. 100 宁德 计划生育委员 罚款 3,000 元 [2018]018 号 04.16 鹭燕 会 大药 国家税务总局 侨税简罚 2019. 未按规定办理 101 房 东侨经济技术 [2019]90064 罚款 100 元 03.05 纳税申报 开发区税务局 号 宁德市蕉城区 宁区市管处 2016. 102 市场监督管理 字[2015]1-2 没收违法所得 1,192.11 元 02.01 局 号 宁德市寿宁县 寿市监处字 2019. 没收违法所得 106.18 元; 103 市场监督管理 [2019]1-05 号 01.08 罚款 337.5 元 局 侯市场监管 闽侯县市场监 2018. 104 上罚字 没收违法所得 424.18 元 督管理局 10.26 9号 福州 侯市场监管 销售、生产的药 鹭燕 闽侯县市场监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213.78 元; 105 上罚字 大药 督管理局 03.31 品所含成份及 罚款 683.9 元 [2017]007 号 或成份的含量 房 侯市场监管 与国家药品标 闽侯县市场监 2017. 准规定不符 没收违法所得 300.46 元; 106 上罚字 督管理局 03.31 罚款 708.6 元 [2017]008 号 (赣市)食药 赣州市食品药 2017. 107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9,779.10 元 品监督管理局 01.04 03 号 (赣市)食药 赣州市食品药 2017. 108 监药罚 没收违法所得 9,900 元 赣州 品监督管理局 01.09 04 号 鹭燕 (赣市)食药 赣州市食品药 2017. 没收违法所得 49 元;罚款 109 监药罚[2017] 品监督管理局 05.22 980 元 15 号 赣州经济技术 (171)赣国 2018. ) 110 开发区国家税 罚款 100 元 证 03108076 06.15 务局 抚州市国家税 抚国税稽罚 2017. 未按规定办理 111 罚款 6,239.85 元 务局稽查局 [2017]5 号 05.24 纳税申报 抚州 鹭燕 国家税务总局 抚高新税简 2019. 112 抚州高新技术 罚 罚款 200 元 03.21 产业开发区税 [2019]50285 1-1-14 序 企业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号 名称 时间 务局 号 南平 国家税务总局 邵税罚 鹭燕 2019. 113 邵武市税务局 [2019]90038 罚款 600 元 大药 07.16 昭阳税务分局 号 房 乐山市五通桥 (乐五)食药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2,008.50 元; 114 区食品药品监 监罚 08.17 罚款 7,172.50 元 乐山 督管理局 号 华欣 乐山市五通桥 (乐五)食药 2018. 没收违法所得 2,681.25 元; 115 区食品药品监 监罚 06.25 罚款 5,434 元 督管理局 号 川食药监眉 眉山 眉山市食品药 罚字 2018. 116 没收违法所得 63 元 鹭燕 品监督管理局 [2018]0033 09.10 号 销售、生产的药 品所含成份及 南充市嘉陵区 南市食药监 南充 2017. 或成份的含量 没收违法所得 240.70 元; 117 食品药品监督 药罚 鹭燕 07.10 与国家药品标 罚款 402 元 管理局 号 准规定不符 泸州市龙马潭 (泸龙)食药 泸州 2016. 没收违法所得 26.4 元;罚 118 区食品药品监 监药罚 鹭燕 11.14 款 96 元 督管理局 [2016]22 号 三明市食品药 (明元)食药 2018. 没收违法所得 288.9 元;罚 119 三明 品监督管理局 监药罚 11.30 款 529.65 元 鹭燕 三元分局 [2018]18 号 大药 三明市将乐县 (将)食药监 2018. 120 房 食品药品监督 药当罚 罚款 171 元 11.30 管理局 (2018)6 号 ) (二)报告期内,公司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单笔罚没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 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 35 项单笔罚没金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 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具体说明如 下: (1)药监行政处罚 ) 1)因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 ) 而受到的药监行政处罚 针对该等行政处罚,①作为药品流通企业,发行人及其相应子公司从生产 企业或其他的医药商业企业(“供货方”)处采购药品 药材,采取零售或批发等 形式提供给终端消费者或其他医药商业企业(“客户方”);其已严格履行 GSP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要求的规范操作流程,药品/药材本身的质量问题非发行 1-1-15 人及其相应子公司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供货方签署 的相应采购协议,因供货方原因发生的药品/药材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向供货方索赔。②作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燕来福制药生产的部分中药饮片主要因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成份、含量 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燕来福制药已落实加强原材料检测、产品召回等举措。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燕来福制药直接通知供货方缴纳有关罚款或在 缴纳罚款后向原材料提供方进行追偿或要求其补偿。 就鹭燕医药、燕来福制药及海峡两岸药材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1-7 项),厦 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证明》,确认鹭燕医药及燕 来福制药“除上述处罚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及地 方工商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监督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监督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同时,《证明》明确“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食药监稽(2014) ) 96 号)第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一)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二) 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三)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案件;(四)其他造 成重大影响的案件。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 督办办法》(闽食药监稽查 号)第五条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督办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及省委、省政府批示交办的案件;(二)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的食品药品 质量安全违法案件;(三)违法情形严重,可能涉及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或由总局、省局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四)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 案件;(五)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鹭燕医药、燕来福制药及海 峡两岸药材的上述药监行政处罚不属于国家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 办的重大案件,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就莆田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8-15 项),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 《证明》,“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已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时接受处罚, 1-1-16 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 重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就泉州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18-20 项),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出具《证明》,“泉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我辖区内的企业。截至目 前,该企业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三明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23 项),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 出具《证明》,“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已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时接受处 罚,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 节严重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就宁德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24-25 项),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 《证明》,“宁德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 处理。” 就抚州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26 项),一方面该公司为发行人收购而来, 相关处罚决定于发行人收购前作出,且抚州鹭燕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 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不足 5%;另一方面,药监主管机关仅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 ; 得,并未罚款。因此,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亦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 就赣州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27、28 项),一方面,赣州鹭燕报告期内 、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不足 5%,且为发行人收购而来;另一 , 方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赣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已纠 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时接受处罚,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作出时有效的《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涉嫌生产、销售的药品所含 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被 或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发 行人及其上述各相关子公司均持有现行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 1-1-17 产许可证》,不存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被撤销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2)因其他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药监行政处罚 ) 赣州鹭燕(第 29 项)因违规使用票据、赣州鹭燕(第 30 项)及南充鹭燕 (第 31 项)因未及时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泉州鹭燕(第 19 项)及巴中鹭 燕(第 32-33 项)因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和内江鹭燕(第 34 项)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而受到药监行政处罚。前述第 30-34 项行政 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发行人收购前、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处罚金额 较小。 针对上述违规使用票据、未及时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未按照《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药监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等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吊销相关经营资质的行政处罚。截至配 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上述子公司均持有现行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存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形。 就内江鹭燕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经营 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 的;……”内江鹭燕该项处罚仅罚款 10,000 元,属于法定限度内的最低处罚, 不属于情节严重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此外,赣州鹭燕、泉州鹭燕已取得相应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南充鹭燕、巴中鹭燕、赣州鹭燕及内江鹭燕均系发行人收购而来,相关违法行 为均在发行人收购之前发生,且南充鹭燕、巴中鹭燕、赣州鹭燕及内江鹭燕报 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均不足 5%。 。 (2)其他行政处罚 ) 莆田鹭燕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部分工程受到当地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1 项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第 16 项);莆田鹭燕(第 17 项)、泉州鹭燕(第 21-22 项)、广元鹭燕(第 35 项)因违规使用或开具发 1-1-18 票、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未妥善保管账簿等原因受到当地税务部门金 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 4 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及莆田 市城市管理局等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司莆田鹭燕、泉州 鹭燕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广元鹭燕受到的税 务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虽然属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但其违法行为系因未按 规定保管 2012 和 2013 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资料,违法 行为性质轻微;同时,广元鹭燕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 比例不足 5%,且为发行人收购而来,相关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均在发行人收购 , 完成前,与发行人无关。 2、罚没金额合计在 1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单笔罚没金额不足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 85 项, 涉及罚没金额合计 216,742.55 元,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不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具体说明如下: (1)药监行政处罚 )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罚没金额合计在 1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中有 74 项药 监行政处罚,其中 65 项系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成份及 或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而受到的药监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 涉及的罚款金额均较小,或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认相关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相关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根 据适用法律法规,相关行为直接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药监行政处罚外,华兴医院(第 92 项)因消毒工作未执行国家有关 规范、标准和规定,宁德鹭燕大药房(第 98-100 项)因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 (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三明鹭燕(第 78 项)因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 格,宁德鹭燕因其他违法行为(第 84 项)、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第 91 项)、漳州鹭燕(第 61 项)因未及时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泉州鹭燕(第 1-1-19 56 项)因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而受到药监行政处罚,根 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 六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 规定,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属于法定限度内金额较低的处罚,相关违法 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其他行政处罚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海南鹭燕(第 93 项)、康源爱心(第 94 项)、 海峡两岸药材(第 95 项)、宁德鹭燕大药房(第 101 项)、赣州鹭燕(第 110 项)、抚州鹭燕(第 111、112 项)、南平鹭燕大药房(第 113 项)因未按规定 、 办理纳税申报,莆田鹭燕(第 55 项)因违规使用或开具发票受到当地税务部门 行政处罚共计 9 项。南平鹭燕因车辆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 82 项)、 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评定(第 83 项)受到当地交通执法部门行政处 罚共计 2 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比例均属于法定限度内金额 比例较低 的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处罚机关的意见及其适用法律法规,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 证明文件等,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获取了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 缴交凭证、罚款支出的记账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 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各省/地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检查了发行人行政处罚披露的完整性、处罚情况及其原因 和依据;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 1-1-20 (食药监稽(2014)96 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 违法案件督办办法》(闽食药监稽查[2014]133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处罚机关开具的证明,分析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行 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相应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受到 的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情形;2、发 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 3、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存在较大比例质押所持 、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补 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基本情况/(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 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 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 (1)股权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资金具体用途 ) 截至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控股股东麦迪肯持有公司 11,550.684 万股股份, 其中已质押股份 4,613.55 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39.94%,占公司股份总 , 数的 14.12%,具体情况如下: , 质押数 融资 担 序 质押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押权人 量 保金额 质押原因 号 人 日 日 (万股) (万元) 1-1-21 用于补充流 1 厦门银行股 244.80 2016.11.02 1,800 2020.09.03 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2 81.60 2018.06.15 补充质押 用于投资万 3 1,736.55 2017.12.07 顺荣 4 麦迪 136.00 2018.09.03 补充质押 国信证券 8,000 2020.03.05 5 肯 139.40 2018.09.20 补充质押 6 146.20 2018.10.15 补充质押 7 1,054.00 2018.12.06 补充质押 中国中投证 用于补充鹭 8 券有限责任 1,075.00 3,000 2019.09.27 2020.09.25 燕生物流动 公司 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用途为: 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合计质押股份数量 326.40 万股,占总质押股份的 ) 7.07%; ; 2)用于投资万顺荣,合计质押股份数量 3,212.15 万股,占总质押股份的 ) 69.63%; ; 3)用于补充鹭燕生物流动资金,合计质押股份数量 1,075.00 万股,占总 ) 质押股份的 23.30%。 。 (2)质权实现情形的有关约定 ) 如质押股份价格低于某一特定价格且麦迪肯未及时补充质押或出现麦迪肯 违约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采取要求麦迪肯补充质押、偿还部分本金或对质押 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等债权保障措施。麦迪肯质押股份对应的预警价格及平仓价 格如下: 质押数量 预警线 平仓线 序号 质押人 质押权人 (万股) (元/股) 股 (元/股) 股 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244.80 6.11 未约定 2 麦迪肯 公司 81.60 3 国信证券 1,736.55 4.54 4.03 1-1-22 4 136.00 5 139.40 6 146.20 7 1,054.0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8 1,075.00 7.34 6.17 责任公司 截至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质押平仓的 情况。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 截至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金祥通过麦迪肯、三态科技 间接持有并控制发行人 11,924.26 万股股份,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麦迪肯《企业信用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麦迪肯资产总额为 28,150.84 万元、净资产为 9,993.24 万元(未经审计); 除持有公司股份外,麦迪肯还对外投资并持有鹭燕集团、鹭燕生物、蒲华贸易 及标泰新材料等公司股权,其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记录和到期未清偿债 务的情况,具备清偿能力。 (4)股价变动情况 ) 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起至今各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上述股份质押所设 定的强制平仓价格。 二、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 麦迪肯股份质押所对应的债务 融资金额为 1.28 亿元。2019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7.90 元/股,高于预警线和平仓线对应股票价格。按前述价格 股 计算,麦迪肯持有的公司股票总市值为 9.125 亿元,其中已质押股份对应市值 3.64 亿元,远高于债务 融资金额。同时,在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麦迪 肯可采取补充质押、提前偿还债务等方式避免被强制平仓。因此,麦迪肯股份 质押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麦迪肯持有公司 11,550.684 万股股份,已质押股 份 4,613.55 万股,占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39.9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12%。 , 。 1-1-23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除麦迪肯之外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 第二大股东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 2.32%。因此, 。 鉴于麦迪肯质押股份被较大幅度平仓的风险较小,结合发行人除麦迪肯之外的 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均由实际控制人吴金祥担任等客观 事实,麦迪肯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实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为维持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麦迪肯及实际控制人吴金祥承诺采取 下列措施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 (1)本单位 本人将控制股权质押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若因市场出现极端 ) 情况而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本单位/本人将确保剩余股权能够满足补充质押 的要求,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质权实现的风险; (2)本单位 本人承诺依法、合规、合理使用股权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 ) 使用风险,确保有足够偿还能力; (3)本单位 本人将合理规划本单位 个人融资安排,并及时关注公司股价 ) 走势,做好预警安排,必要时提前与相关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合理解决方案, 避免发生平仓风险。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最高额 质押合同》等相关文件,获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报告》, 查阅了股权质押相关监管规定,检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维持控制 权稳定出具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1、结合控股股东资信实力、发行人 股价变动、发行人股权结构等客观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份质押预计不存在较 大幅度的平仓风险,因此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 小;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相关措施以维持控制权稳定;2、 发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 4、近年来,国家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出 、 台“两票制”、医保支付改革、药品集中采购等政策措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1-24 并披露,医疗、医药行业特别是医药流通领域相关政策措施的基本情况、出台 背景、具体内容,对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应对措施, 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医疗、医药行业特别是医药流通领域相关政策措施的基本情况、出台 背景、具体内容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五、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 情况/(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5、行业政策” 中补充披露如下: 近年来,医药流通行业的政策导向主要为:规范药品管理、提高流通效率、 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减少中间环节、完善药品的定价机制和提高行业集中度等。 具体政策包括: (1)大力推行“两票制” ) “两票制”是指从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 机构开一次发票。“两票制”政策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和附加成本以降低药品销 售价格。该项政策福建省在 2009 年开始试点,到 2017 年在全国范围内加速推 进,到 2018 年末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绝大部分已逐步推行“两票制”政 策。该政策推进情况如下: 部门 省 日期 文件 具体内容 份 《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 认定及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药 2009 年 福建省 品配送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 两票制试点。 9月 法》《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 理办法》 明确提出在综合医改试点省份 2016 年 国务院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 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4月 办公厅 点工作任务》 推行 两票制”,全国 两票制 , 改革拉开帷幕。 1-1-25 部门 省 日期 文件 具体内容 份 国务院 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 医改办、 《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 逐步推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 2017 年 国家卫 购中推行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 两 1月 计委等 行)的通知》 票制 ,争取在 2018 年全面推 八部委 开。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 2017 年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 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 2月 办公厅 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 2018 年在全国推开。 2017 年年底前,综合医改试点 省份和前四批 200 个公立医院 2017 年 国务院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 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 4月 办公厅 点工作任务》 疗机构全面执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 国家卫 2018 年 《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 强调全面落实,落地药品“两 计委等 3月 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 票制”。 六部委 (2)医保支付改革 ) 医保支付改革是近年来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同时在规范 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 的基础性作用,是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助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杠杆。 目前,我国医保支付改革方式主要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的预付费制 (DRGs)。医保支付改革的推进情况如下: )。 1-1-26 日期 部门 文件 具体内容 明确提出医保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 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 国家发展 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表明我国药品 改革委、 价格管理模式正从“最高零售限价”向“医 国家卫生 2015 保支付价格”管控转变。决定自 2015 年 6 计生委、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年5 月 1 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 人力资源 的意见》 月 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医药 社会保障 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要求 部等七部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委 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 接。 《关于公布药品联合 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 在省级采购方案中新增了两个价格,第一个 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 2017 为医保的最高限价,第二个为医保的支付价 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 年3 福建省 格。最高限价超出的部分今后将由医院承担, 价通知》,福建省成为 月 而医保支付的价格和最高限价之间的价格将 国内首个公开医保支 由患者承担。 付价的省份及医改试 点省份 明确指出医保支付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 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 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深化基本医疗保 2017 《关于进一步深化基 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2017 年起, 国务院办 年6 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 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 公厅 月 改革的指导意见》 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 式。各地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 付费,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 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地完善按 ) 1-1-27 日期 部门 文件 具体内容 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到 2020 年,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 服务,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 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在《通知》中,国家医保局要求 各试点城市要 国家医保局要求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 DRG 相关工作 并在严格执行《分组方案》下,确保 26 个主要 确保 诊断分类 和 376 个核心 DRG 分组 (ADRG)全国一致 全国一致,按照统一的分组操作指南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细分 DRG 分 组(DRGs)。各试点城市要坚持统分结合 不得 。 随意更改 MDC 和 ADRG 组别。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 其次 《通知》还对编码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 2019 (DRG)付费国家试点 ) 国家医保 定,要求各试点城市统一使用医保疾病诊断和 要求各试点城市统一使用医保疾病诊断和 年 10 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 局 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 月 (医保办发﹝2019﹞ ﹞ 医保结算清单等 5 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 推进 36 号) 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落地应用 通过医保结算 清单采集医疗机构有关数据 提高数据管理 能力。 DRGs 制度的推进,本身是深化医保支付方 式改革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推动医保精 细化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充分发 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切实维 护参保人健康权益。 (3)在招标与采购方面,稳步推进带量采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 ) 带量采购是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提出,即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 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让企业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带量采 1-1-28 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 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有效实现了 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 行业生态,推动医药产业的升级。带量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 点改革的推进情况如下: 日期 部门 文件 相关内容 功能上替代了指导非基药招标的 64 号文(2010 年 7 月印发) 与基药招标的 56 号文(2010 年 11 月印发),成为基药、 非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 关于完善 1.分类采购 4+1 模式);“量大、价高、多家”,带量采 分类采购( 公立医院 购,双信封竞价招标;“独家、专利”,(国家级、省市 药品集中 级)政府谈判;“妇、儿、急、救、低价、普输”限价挂 2015 国务院 采购工作 网,谈判进院;“量小、短缺”,定点生产;“精麻寄传 年2 办公厅 的指导意 疫生饮片”仍按现行规则采购。 月 见(国办发 2.药款结算时间:30 天。 药款结算时间 〔2015〕7 〕 3.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对因配送不及时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 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号) 配送服务的企业,逾期不改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4.重点跟踪辅助用药 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 重点跟踪辅助用药、 5.药价 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 药价: 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 关于落实 对 7 号文的落实和细化,对双信封招标制度、药款结算管 完善公立 理、药品供应配送、采购平台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医院药品 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 2015 集中采购 钩;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 11 月中 国家卫 年6 工作指导 下旬;实现招标采购政策联动,方便生产企业理性投标、 计委 月 意见的通 提前组织安排生产。 知 配送:对配送率低、拒绝承担基层药品配送、屡犯不改的 (国卫药 企业取消中标、挂网资格,取消供货资格。要研究细化医 政发 院被迫使用其他企业替代药品,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 1-1-29 日期 部门 文件 相关内容 〔2015〕70 〕 担的配套措施。 号)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 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 整。 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探索由社会零售药店、医保定点 药店承担医院门诊药事服务的实现形式和路径。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 国家组织 深圳、成都、西安 11 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 药品集中 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 2019 采购和使 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 国务院 年1 用试点方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 办公厅 月 案(国办发 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 〔2019〕2 〕 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号) 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 成机制。 关于印发 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 制定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改政策 改革 2019 文件(2019 年 9 月底前完成)。扎实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 2019 国务院 年重点工 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加强对中标药品质量、试点地区公立 年5 办公厅 作任务的 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和药款结算、中标药品及原料药生产的 月 通知 监测,做好保证使用、确保质量、稳定供应、及时回款等 (国办发 工作。开展试点评估,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 〔2019〕28 〕 号) 2019 福建省 《福建省 明确福建全面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 年5 政府办 全面落实 作。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福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将开始 月 公厅 跟进国家 采购 25 个品种相关药品,6 月 3 日起患者就可以按照中选 1-1-30 日期 部门 文件 相关内容 组织药品 价格购药。对中选 25 个药品,福建将按中选价格实行优先 集中采购 挂网,按公立医疗机构 2018 年度药品总用量的 60%进行估 进行估 和使用试 算采购基础量,同时多管齐下畅通优先使用通道,保证中 点工作的 选药品使用量上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并按照最严 实施方案》 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等“四个最严 要求进行药品质量监管。 四个最严 《实施意见》指出试点扩围的目的是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 “4+7”试点城市与其他地区间价格落差较大的问题,让改 ” 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累 关于国家 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供应, 组织药品 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集中采购 《实施意见》坚持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 国家医 和使用试 汇聚联盟地区相关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 50%— — 2019 疗保障 点扩大区 70%,承诺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通过部门合力, , 年9 局等 9 域范围的 落实配套措施,“确保质量、确保使用、确保供应、确保 月 部门 实施意见 回款”,体现契约精神。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 (医保发 了试点政策,允许多家企业中选,引导企业合理竞价,提 〔2019〕56 〕 高药品供应稳定性。 号) 《实施意见》还提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 购价协同、通过医保支付杠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推进 医务人员薪酬体制改革等措施,促使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 选药品,并促进三医联动的改革。 部署深化 会议要求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 医药卫生 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 2019 国务院 体制改革 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 年 11 常务会 进一步推 进药价实质性降低;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 月 议 进药品集 量安全;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 中采购和 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四是推进医保支 1-1-31 日期 部门 文件 相关内容 使用 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 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二、对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应对措施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五、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 情况/(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6、行业政策对 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中补充披露如下: 6、行业政策对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 (1)对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 1)“两票制”在全国的落地,有利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行业集 ) 中度进一步提升,区域龙头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提升空间 “两票制”提倡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采用“医药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医疗 机构”的配送模式,促使调拨业务快速下滑,纯销业务逐步上升,这必然对流 通企业在区域市场的分销网络及配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终端分销网络覆盖广、 物流配送能力强的企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流通网络范围、纵深不足的小型 医药商业公司则面临巨大的被整合压力,从而为医药流通行业的进一步集中提 供了动力,带来行业的整合加速。 2)带量采购有利于优势医药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会有效降低药价,加 ) 剧医药流通行业的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带量采购等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需要综合考虑保证采购的绝对数量、医保预 先支付及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及时性、质量保证措施,以及中标企业生产能力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流通企业的资金能力、目标医院覆盖率、配送时 间及配送点位等提出更高的要求,生产企业大多会选择区域龙头/全国性龙头进 行配送,区域性的龙头企业集中度提升明显,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带量采购会使得招标的竞争更加激烈,药品的销售价格会进一 步下降,会对医药流通企业的毛利率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 更加激烈的招投标过程中,医药生产企业相对于医药流通企业具有较强的议价 能力,医药流通企业需要接受更为苛刻的信用政策,会对医药流通企业的现金 流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1-1-32 3)医保支付有利于加快医院回款,缩短销售账期,改善医药流通企业现金 ) 流 医保支付对医保基金预付资金与回款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文件要求预 付比例不低于 30%,各地执行细则要求更为严苛,除北京外,上海、天津、重 , 庆、厦门等多个城市明确规定按 50%比例进行预付,且部分地区包括厦门带量 比例进行预付 采购明确规定 30 天内回款。医保支付的推广,有效缩短了医院对医药流通企业 的账期,进而改善医药流通企业的现金流。 4)“两票制”、带量采购、医保支付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 公司一直坚持以纯销为主的业务模式,于 2009 年实现了对福建省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 100%覆盖,经过多年深耕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 覆盖 网,不断加大福建省内包括乡镇(社区)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医 疗机构的开拓力度,公司对乡镇医疗机构实现常态化配送,且在药品专业经营 经验、管理体系、专业人才、信息系统、医药物流专业设施、分销网络以及业 内品牌知名度等方面确立了公司竞争优势。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 公司在福建省内市场进一步做大做强。 同时,福建省是最早执行“两票制”的省份,公司及福建省各地区参与福 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子公司自福建省七标、八标以来已严格按照“两 票制”的规定开展业务,依托在福建省打造的“全覆盖、深渗透”医疗机构市 场分销体系,在“两票制”实施的窗口期间,通过渠道优势,实现了公司整体 的快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此外,公司抓住“两票制”在全国的推广的契机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 趋势,发挥“两票制”经验,在进行内生性经营增长的同时,不断进行外延并 购,逐步建立在四川、江西、海南三省布局医药纯销业务;截至目前,公司已 完成四川省 14 个地市 17 家公司,江西省 8 个地市 9 家公司和海南省 2 家公司 分销网络布局,已实现对三个省主要区域大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 尽管医药集中采购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采购价格,对医药流通企业的毛利 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公司依托在福建省内的优势地位,保持了毛利率水 平的基本稳定,报告期各期,公司医药流通业务毛利率水平分别为 6.49%、 、 6.69%、6.88%和 6.94%。 、 和 。 1-1-33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水平,经营活动净现 金流入合计低于净利润 亿元,给公司的现金流管理和业务持续发展带来一 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紧抓“两票制”实施以及药品集中采购趋势推广的契机, 公司在福建省医药分销市场的份额进一步提升,同时,公司福建省外分销业务 规模也快速增长,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营业收入 1,112,777.34 32.39%1,150,089.10 37.93% 833,823.28 19.41% 698,288.50 利润总额 26,622.58 39.15% 25,976.52 29.56% 20,049.48 27.36% 15,742.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9,624.29 44.15% 18,032.46 38.10% 13,057.89 13.03% 11,552.31 者的净利润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 19,557.71 43.47% 17,636.18 41.45% 12,468.01 8.63% 11,477.57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医保基金预付资金与回款时间如能得以严格执行,这将有效缩短公立医院 的回款周期,极大程度改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减少财务费用,进而提高公司 的盈利能力。福建省为全国最早实行医保支付的省份之一, 2017 年 5 月至今, 福建省各地区陆续落实医保支付,以较早落实医保支付的厦门市为例,厦门市 自 2017 年 7 月试点医保支付以来,厦门地区医疗机构的回款周期由 66 天缩短 至 54 天。截至目前,四川省、江西省、海南省尚未执行 落实医保支付。 综上,公司作为以医药纯销为主,且具备较高终端配送率的区域性医药龙 头企业,“两票制”和集中采购的实施推广,有助于公司通过内涵式增长和外 延式扩张,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从而加快行业的整合。 (2)公司的应对措施 ) “两票制”、“医保支付”、“带量采购”等政策的实施使得药品价格持 续下降,若量的增长无法弥补药价的下跌,医药流通行业的盈利空间将存在进 一步被压缩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持续积极制定了应对策略,具体如下: 1-1-34 1)在核心市场区域---福建省,公司发挥市场份额领先优势,进一步优化资 ) 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争取带量采购品种配送份额,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 在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领先地位。在福建省外区域,公司通过在四川、 江西、海南快速扩张,通过完善分销网络布局以及加大对新并购企业的资金投 入和整合提升等,发挥“两票制”经营经验,快速形成竞争力,力争在“两票 制”执行初期抢占市场先机。 2)完善药店、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等网络覆盖,积极拓展非招标市场,提 ) 高非招标市场份额。 3)加强人才团队和梯队建设、企业文化及品牌建设、创新绩效考核机制、 ) 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全面审计工作、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等工作,在福建省 内实施“强基达标、提质增效”专项工作,在省外开展投后“帮扶和辅导”专 项工作等,完善公司风险预防与管控体系,提升公司管理水平,降低公司成本, 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加强与医药生产企业的谈判能力,延长应付账期或优化付款方式。 ) 综上所述,上述医改政策为医药流通行业持续、规范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行业集中度提升,资源向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和区域性龙头企业集中,预计 行业政策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相关风险是否披露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风险如下: 行业政策风险 近年来,随着医改持续攻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路线逐渐明晰,降价 控费两条线已成为我国医改重点,国家医保局医保目录准入价格谈判启动,以 市场换价的方式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与此同时,“4+7”全国扩围已经逐步进入落 全国扩围已经逐步进入落 地阶段,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扩围,将带来药品价格的持续下降。 作为医药流通企业,公司的毛利与药品价格挂钩,随着药品销售价格的持 续下降,若公司在福建省、四川省、江西省、海南省以及其他省份的终端医院 覆盖率的布局不及预期,市场份额的扩大及药品销售量的提升无法弥补药价下 降的幅度,公司将面临盈利空间进一步被压缩的风险。 1-1-35 与此同时,在更加激烈的招投标过程中,医药生产企业相对于医药流通企 业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医药流通企业需要接受更为苛刻的信用政策,会对医 药流通企业的现金流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近年来国内外医改的相关政策文件,通过访 谈公司管理层,了解了行业的变化趋势以及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同时通过公开查 询核查了发行人开展业务区域的行业政策;并结合近年来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分析 了相应政策文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1、医药流通领域的相关政策有利于 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区域龙头具有较大的市场 份额提升空间,同时有利于加快医院回款,缩短账期,改善医药流通企业现金流, 但是药品降价会压缩医药流通环节盈利空间进而降低流通企业的毛利率水平,市 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也会导致发行人为争取业务机会进而在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合 作中被动接受不利的付款方式产生对经营性现金流的负面影响,综合来看,报告 期内发行人有效利用了“两票制”、“医保支付”、“带量采购”等政策执行的 契机,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持续增长,因此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行业政 策均未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2、发 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相关风险已进行了充分披 露。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鹭燕集团、鹭燕生物等租赁办公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鹭燕集团、鹭燕生物等租赁办公 房、仓库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 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 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五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二、关联方与关联交 易/(二)关联交易/1、关联租赁”中补充披露如下: 1-1-36 序 租赁面积 租赁价 承租人 出租人 物业坐落 2 注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m ) 格 2013.05.04-201 1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1004 办公 鹭燕 鹭燕 8.04.30 号 101、102、201、301、 3,396.59 、 、 、 、 40 医药 集团 401 单元 2018.05.01-202 2 办公 1.04.30 燕来福 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 2015.01.01-201 3 1,365.86 8 仓库 制药 工业园 91 号 102 单元 6.08.01 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 鹭燕 2016.08.02-201 4 鹭燕 工业园 91 号 102、202 单 2,730.10 、 8 仓库 中宏 7.04.30 生物 元 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 厦门 2018.05.01-202 办公 5 工业园 91 号 402、502 单 2,736.97 、 12 博肽 1.04.30 仓库 元 注:按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算。 (1)必要性和合理性 ) 公司因自有房屋无法满足实际办公需求,因而向鹭燕集团承租相邻位置物 业用于办公;公司子公司燕来福制药、鹭燕中宏和厦门博肽因需存放药品、中 药材和生产设备等需要,向鹭燕生物承租其拥有的交通便利的位于同安区美溪 道湖里工业园的相关物业用于办公及仓库等。 基于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租赁系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同时 考虑交通便捷等客观因素,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周边面积相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办公用 房租赁价格在每月每平方米 32 元-55 元;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周边 面积相当(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仓储用房租赁价格在每月每平方米 7.5 元-15 元,因此,结合上述列表信息,公司及其子公司与鹭燕集团、鹭燕生 物之间的房屋租赁租金在市场价格区间内,具有公允性。 上述关联租赁均已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关联董事、股 东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关联租赁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 法违规行为。 (3)关联租赁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 1-1-37 根据麦迪肯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不以向发行 不 人拆借、占用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 资金或挪用、侵占发行人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2.对于本公司及关联方将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 对于本公司及关联方将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 进行的交易,将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与独立第三方进行;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 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 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对 发行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5.本公司将促使并保证本公司的关联 本公司将促使并保证本公司的关联 方亦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一切实际 损失、损害和开支;6.本承诺函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以较早为准)终止法律效力: 本承诺函在以下情形发生时 (1)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 ) 易所上市。” 如前所述,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承租的相关物业系为开展正 常经营业务所需,具有合理性;该等关联租赁的租金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具有 公允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依法签订租赁协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时进行信息披 露。 基于上述,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综上所述,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租赁具有合理性,其定价公允, 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检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 开披露文件、《物业租赁协议》等文件资料,了解了关联租赁的基本情况及其定 价依据,查看了关联交易在发行人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1-1-38 意见;查询了 58 同城(xm.58.com)、赶集网(www.ganji.com)等办公、仓储 类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平台,分析了发行人关联租赁价格的公允性;查阅了麦迪肯 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分析关联租赁是否符合有关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关 联租赁具有合理性,其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有关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2、发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 粗事项。 6、申请人前次募投的四个项目都披露了预计未来新增收入或利润情况,会 、申请人前次募投的四个项目都披露了预计未来新增收入或利润情况,会 计师在本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认为部分项目的效益情况都不适用。 请会计师逐项复核上述项目截止目前的达产情况及效益情况,逐项说明“不适 用”的原因及合理性。若相关项目目前已存在收入或利润,请按照《关于发布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 要求,重新出具前募报告。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 2013 年转固, 年才达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结合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预计建设 期达产期、实际建设达产期,截止目前的资金使用进度与计划投入进度的对比 情况,以及目前的实际运营情况,分析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不高,募投项目运营不及预期,从而导致项目建设推进缓慢的情况。 【回复】 一、前次募投项目截止目前的达产情况及效益情况 公司根据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要求更新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补充披露了前次募投项 目截止目前的达产情况及效益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投项目截止目前 的达产情况及效益情况进行了逐项复核,已根据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就更新后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会专 字[2019]8220 号)。 1-1-39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更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已经督促公司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配股说明 书》中更新披露了前次募投项目截止目前的达产情况及效益情况。 二、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 2013 年转固, 年才达产的原因。 2013 年,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转固仅为整体框架及部分楼层投入使 用,但该项目尚未达产,仍需后续的持续建设投入。自 2013 年整体框架及部分 楼层转固后,2013 年底至 2016 年期间,公司持续投入 2,829.59 万元用于鹭燕医 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的装修、购置办公设备、添加物流设备等,直至 2017 年该 项目才完成全部建设。 由于仓储中心建成后,公司需要完成经营场所认证、搬迁方可投入使用,同 时,医药批发公司承接新品种配送权/经销权或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与生产企业/ 供应商进行商业洽谈或经政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获得品种委托配送 权,还需要完成 GSP 规定的流程等才能实现销售。项目新建的仓储中心(含物 流设施设备、物流系统等)投入使用后,作为公司的物流支撑平台将提升公司的 医药物流服务能力(如仓库库容增加、分拣效率及能力提升等),属于企业内部 能力的提升,其最终转化为业务竞争力及销售收入(仓储配送作业量)的增长需 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项目建成投入后,需要 3 年左右的时间才能达产。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使用进度及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目前的实 际运营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使用进度及与计划进度的对比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使用进度及与计划进度的对 比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1-1-40 项目达到 募集后承 截止日 是否 实际投 实际投 预定可以 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 项目进 计划进度 按计 资金额 资进度 使用状态 额 度 划 日期 补充流动资金 11,300.05 11,300.05 已完成 已完成 - 无 是 鹭燕厦门现代医药 2020 年 6 仓储中心项目(平 3,910.00 1,453.00 37.16% 尚未建 月 30 日 台) 否 设完成 鹭燕厦门现代医药 2020 年 6 4,670.00 4,132.40 88.49% 计划建设 仓储中心项目 月 30 日 期 1.5 年, 鹭燕医药莆田仓储 尚未达 2019 年 8 达产期 3 物流中心(一期) 11,000.00 11,008.86 已完成 是 产 月 31 日 年 项目 已达产 鹭燕医药福州仓储 2013 年 11 15,250.00 12,427.77 已完成 并已结 是 中心项目 月 30 日 项 计划建设 尚未建 2020 年 6 期为 2 零售连锁扩展项目 8,000.00 4,717.01 58.96% 否 设完成 月 30 日 年,运营 期 15 年 合计 54,130.05 45,039.09 - - - - 上述项目的实际使用进度、部分项目未能按计划进度执行的原因说明如下: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该项目投入已完成,不存在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情形。 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项目(含平台):该项目尚在建设中,该项目因 原设计规模已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对该 项目追加投资约 7,157.94 万元;与此同时,由于规划用地土地容积率等指标调整,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向发改委提起备案申请,直至 2018 年 6 月取得下发的《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该项目推迟至 2018 年 6 月开工建设,且追加投资后工 1-1-41 程量增加,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该项目主体已完工,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与验 收,预计 2020 年 6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 鹭燕医药莆田仓储物流中心(一期)项目:该项目于 2017 年 3 月部分完成 建设,于 2019 年 8 月整体完成建设并竣工验收完毕,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截 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该项目尚未达产。该项目不存在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情形。 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该项目已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达到可使用状 态。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额 15,250.00 万元,实际投资总额为 12,632.67 万元 (含应付未付款 204.90 万元),结余募集资金 2,624.04 万元(含利息收入)。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该项目 结项并将结余的募集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2,624.04 万元用于另一募投项目“鹭燕厦 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项目”。该项目不存在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情形。 零售连锁扩展项目:该项目计划新增 80 家门店,因市场竞争加剧,新增门 店需经历市场培育期,才能实现盈利,公司在新增门店的选址和运营方面更加慎 重。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完成新增门店 70 家,预计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完成新增门店 80 家。 综上,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完成;鹭燕医药福州仓储 中心项目已于 2017 年至达产期并于 2019 年 1 月结项;鹭燕医药莆田仓储物流中 心(一期)项目已建设完成但尚处于达产期;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项目(含 平台)由于规划用地土地容积率等指标调整导致开工建设时间推迟以及追加工程 量,尚处于建设期;零售连锁扩展项目因新增门店选址和运营的慎重考虑尚处于 建设期。 (二)目前的实际运营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目前实际运营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 最近三年一期实际效益 截止日 是否达 资项目累 承诺效益 2019 年 累计实 到预计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产能利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1-9 月 现效益 效益 用率 1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1-1-42 实际投资项目 截止日投 最近三年一期实际效益 截止日 是否达 资项目累 承诺效益 2019 年 累计实 到预计 序号 项目名称 计产能利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1-9 月 现效益 效益 用率 项目达产期三年,达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鹭燕厦门现代 不适用 产后预计实现年新 (尚未 (尚未 (尚未 (尚未 (尚未 (尚未 2 医药仓储中心 (尚未建 增销售收入 18 亿 建设完 建设完 建设完 建设完 建设完 建设完 项目(含平台)设完成) 元,年新增利润总额 成) 成) 成) 成) 成) 成) 5,125.82 万元 项目达产期三年,达 不适用 鹭燕医药莆田 产后预计实现年新 (尚未 1,061.4 2,537.6 3,625.9 3 仓储物流中心 62.12% 增销售收入 11 亿 26.87 是 建设完 9 2 7 (一期)项目 元,年新增利润总额 成) 2,835.36 万元 项目达产期三年,达 产后预计实现年新 鹭燕医药福州 1,483.7 3,045.8 4,368.8 13,516. 4 71.78% 增销售收入 25 亿 340.82 否 仓储中心项目 4 9 3 67 元,年新增利润总额 7,119 万元 项目建设完成后,预 不适用 计实现年均新增销 零售连锁扩展 (尚未全 -1,534. -1,030.3 -3,396. 5 售收入 18,058.67 万 -92.35 -739.17 否 项目 部建设完 30 9 21 元,新增利润总额 成) 1,761.39 万元 注 1: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该项目计划建设期 1.5 年,项目达产期 : 为三年。项目达产后将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 25 亿元,年新增利润总额 7,119 万 元。该项目投入运营后实现的业绩逐步提升,但因市场竞争加剧,尚未达到规 划目标。公司将通过积极开拓市场,提升渠道及市场增值服务能力,加强与药 1-1-43 品生产企业的深度战略合作及项目合作等措施,持续提升项目营业收入与盈利 能力。 注 2:零售连锁扩展项目:该项目计划新增 80 家门店,项目建设期 2 年, : 运营期 15 年,项目运营期年均新增销售收入 18,058.67 万元,新增利润总额 1,761.39 万元。该项目因市场竞争加剧,新增门店需经历市场培育期,才能实现 盈利,公司在新增门店的选址和运营方面更加慎重。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已完成新增门店 70 家,预计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完成新增门店 80 家。 四、申请人是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募投项目运营不及预期,从 而导致项目建设推进缓慢的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不及计划的具体原因详见本题“三、前次募集资金项 目实际使用进度及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目前的实际运营情况”的说明。 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项目(含平台)未建设完成的原因包括:(1) 规划用地土地容积率等指标调整,公司重新申请备案至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复历经 一年多,导致开工建设时间推迟;(2)原设计规模已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导致追 加工程量。其中,指标调整系客观原因且追加投资的议案已在追加前通过董事会 及监事会审议。 零售连锁扩展项目未建设完成的原因是:市场竞争加剧,新增门店需经历市 场培育期,才能实现盈利,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新增门店的公司的累计 实现效益为-3,396.21 万元,不及预期,因此公司在新增门店的选址和运营方面更 加慎重,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不及预期是出于客观因素以及从保证募投项目的运 营效率出发,不存在因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募投项目运营不及预期,从而 故意导致项目建设推进缓慢的情况。 五、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发 行人相关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等,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了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及前次募投项目的目前运营及效益情况,查看了各项在建工 1-1-44 程转固的依据和账务处理,结合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项目的各期投入明细情况 复核了该项目 2013 年转固,2017 年才达产的原因。 2、审阅了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 会决议、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中对前次募投项目的披露情况等,访谈发行 人管理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析前次募投项目决策是否谨慎,对前次募集资金 项目实际使用进度及与计划进度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已根据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重新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对于前次募投项目截至目前的达产情况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并经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并将相关内容在 《配股说明书》“第九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中进行补充披露;2、鹭燕医药福 州仓储中心项目 2013 年转固,2017 年才达产的原因主要包括:项目建成后,经 营场所认证搬迁和完成 GSP 规定流程需要时间,项目投入使用至实际转化成业 务竞争力和业绩增长亦需要时间;3、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正常,部分募 投项目推进不及预期主要是出于客观因素以及从保证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率出发, 不存在因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募投项目运营不及预期,从而故意导致项目 建设推进缓慢的情况。 7、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报告期内申请人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金额从 1194 万 、 元增加至 1.53 亿元的原因与合理性。请核查公司 2017 年末预付账款余额比 2016 年末大幅增加 155%的原因。请结合收入增幅补充核查报告期末存货余额逐年增 的原因。 加 30%左右的原因与合理性。请结合报告期内各年前募资金投入固定资产建设 左右的原因与合理性。请结合报告期内各年前募资金投入固定资产建设 的情况,分析说明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期末总额变动的合理性。 【回复】 一、报告期内申请人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金额从 1,194 万元增加至 1.53 亿元 的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构成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1-1-45 项目 2019.9.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福建省内客户 3,188.74 3,490.93 1,675.54 1,189.22 福建省外客户 12,403.91 5,061.17 1,737.30 4.91 合计 15,592.65 8,552.09 3,412.84 1,194.12 (一)福建省外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金额增长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福建省外地区的营业收入及期末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列 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当期营业收入 223,590.72 192,949.32 51,618.46 11,663.34 期末 1-2 年应收账款余额 12,403.91 5,061.17 1,737.30 4.91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并购、新设等方式在四川、江西、海南三省布局医药分 销业务,在安徽布局中药饮片业务。报告期初,由于公司省外业务开拓时间较短, 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因而 1-2 年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小,2016 年末仅为 4.91 万 元;随着公司在上述省份业务的持续开拓,其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且随着经营年 限的积累,应收账款的账龄呈上升趋势,再加上 2016 年末较低的基数水平,导 致 1-2 年的应收账款余额快速增长。 (二)福建省内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金额增长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福建省内地区的营业收入及期末 1-2 年账龄应收账款 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当期营业收入 889,186.62 957,139.78 782,204.82 686,625.16 期末 1-2 年应收账款余额 3,188.74 3,490.93 1,675.54 1,189.22 报告期内,公司在福建省打造了“全覆盖、深渗透”的分销网络,通过加强 组织协调、业务协同、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现代物流建设,优化各地区子公 司资源配置,实现了福建省内分销网络的协同,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在福建省医药 分销市场的份额,报告期内,公司在福建省内的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与此同时, 2017 年起,福建省建立并开始执行新的医保统一结算药品货款制度,由医保局 1-1-46 直接向医药流通企业回款,导致政策执行前的医院欠款回款变慢。福建省内业务 规模的增长以及新的医保政策执行前欠款的回款周期延长导致了 1-2 年应收账款 余额的持续增长。 综上,公司 1-2 年应收账款的大幅增长主要源于福建省内外业务规模的持续 扩大及政策影响,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 2017 年末预付账款余额比 2016 年末大幅增加 155%的原因 的原因 2017 年末,公司预付账款 29,805.87 万元,较 2016 年末增加 18,097.24 万元, 增幅 154.56%,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新收购和设立公司的影响 2017 年,公司新收购和设立 15 家子公司,上述子公司于 2017 年进入合并 报表体系且其 2017 年末预付账款余额合计 10,234.32 万元,相应增加了 2017 年 末预付账款余额。 (二)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政策的影响 2017 年,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竞争激烈,公 司为争取业务,提高了预付比例,剔除新收购和新设公司的影响,2017 年末, 存续公司的预付账款 19,571.55 万元,较 2016 年末增长 67.15%。 2017 年末,公司预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列示如下: 年末余额 供应商名称 占比 账龄 期后是否到货 (万元) 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 1,170.16 3.93% 1 年以内 是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755.21 2.53% 1 年以内 是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690.06 2.32% 1 年以内 是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468.71 1.57% 1 年以内 是 上海勃林格殷格翰药业有限公司 449.56 1.51% 1 年以内 是 合计 3,533.70 11.86% 1 年以内 是 2017 年末,公司预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账龄均在 1 年以内,且期后均已 到货,公司预付账款质量良好。 三、请结合收入增幅补充核查报告期末存货余额逐年增加 30%左右的原因 左右的原因 与合理性 1-1-47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期末存货 163,159.36 129,073.86 106,773.84 74,776.51 营业收入 1,112,777.34 1,150,089.10 833,823.28 698,288.50 存货占收入的比例 7.33% 11.22% 12.81% 10.71% 期末存货增长率 26.41% 20.89% 42.79% - 营业收入增长率 29.01% 37.93% 19.41% - 增长率差异对比 -2.60% -17.04% 23.38% - 期末存货年化增长率 32.81% 营业收入年化增长率 31.53% 注:为保持数据可比性,计算占比和增长率等各项比例时,2019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 已年化处理,即假定 2019 年全年收入=2019 年 1-9 月收入*4/3。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和营业收入年化增长率分别为 32.81%和 31.53%,基本 保持一致,公司存货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相匹配。 2017 年,期末存货增长高于当期营业收入增长,主要是因为:第一,2017 年下半年公司收购了较多子公司,导致 2017 年末存货余额增长较快,但由于收 购日期在下半年导致当期营业成本的增速低于存货余额的增长;第二,2017 年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实施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该阳光采购中标结果于 2017 年 5 月开始实施,切换标期间公司在逐步消化旧标库存的同时需要备足新中标药 品以满足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导致存货余额相应增加。 2018 年和 2019 年 1-9 月,期末存货增长低于当期营业收入增长,不存在存 货增长大幅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末存货逐年增加 30%左右的情形具有合理性,与业务规模的增 长相匹配。 四、请结合报告期内各年前募资金投入固定资产建设的情况,分析说明固 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期末总额变动的合理性 (一)在建工程转固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建工程转固的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1-1-48 项目名称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资金来源 鹭燕医药莆田仓储物流中心 - - 3,350.73 -募股资金 南充市鹭燕华康药业有限公司 - - 1,977.82 - 仓储物流中心 非募股资金 亳州市中药饮片厂厂房 - - 3,130.00 -非募股资金 其他零星工程 165.45 2,083.98 865.67 143.08非募股资金 合计 165.45 2,083.98 9,324.21 143.08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建工程转固金额分别为 143.08 万元、9,324.21 万元、 2,083.98 万元和 165.45 万元。2017 年,在建工程转固金额较高,主要包括:1、 募投项目莆田仓储物流中心建成转固 3,350.73 万元;2、南充市鹭燕华康药业有 限公司仓储物流中心和亳州市中药饮片厂厂房分别转固 1,977.82 万元和 3,130.00 万元。 (二)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本期增 本期转入固 本期其他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资金来源 加金额 定资产金额 减少金额 2016 年 鹭燕医药莆田仓储物流中心 459.08 6,576.35 - - 7,035.43募股资金 鹭燕医药厦门现代医药仓储 - 5.89 - - 5.89 中心 募股资金 其他零星工程 101.91 709.95 143.08 - 668.78 合计 560.99 7,292.19 143.08 - 7,710.10 2017 年 鹭燕医药莆田仓储物流中心 7,035.43 2,709.90 3,350.73 - 6,394.60募股资金 鹭燕医药厦门现代医药仓储 5.89 6.71 - - 12.60 中心 募股资金 南充市鹭燕华康药业有限公 - 1,977.82 1,977.82 - - 1-1-49 本期增 本期转入固 本期其他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资金来源 加金额 定资产金额 减少金额 司仓储物流中心 亳州市中药饮片厂厂房 - 3,130.00 3,130.00 - - 其他零星工程 668.78 990.58 865.67 - 793.70 合计 7,710.10 8,815.01 9,324.21 - 7,200.90 2018 年 鹭燕医药莆田仓储物流中心 6,394.60 2,255.98 - - 8,650.58募股资金 鹭燕医药厦门现代医药仓储 12.60 1,119.02 - - 1,131.62 中心 募股资金 其他零星工程 793.70 1,483.56 2,083.98 - 193.28 合计 7,200.90 4,858.56 2,083.98 - 9,975.48 2019 年 1-9 月 鹭燕医药莆田仓储物流中心 8,650.58 465.83 - - 9,116.41募股资金 募股资 鹭燕医药厦门现代医药仓储 1,131.62 7,009.22 - - 8,140.84 金、金融 中心 机构贷款 其他零星工程 193.28 181.10 165.45 28.78 180.16 合计 9,975.48 7,656.16 165.45 28.78 17,437.4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分别为 7,710.10 万元、7,200.90 万元、9,975.48 万元和 17,437.41 万元。2017 年,莆田仓储物流中心、南充市鹭燕华康药业有限 公司仓储物流中心和亳州市中药饮片厂厂房三个项目投入较多且均在当期转固, 当期增加额和减少额分别为 8,815.01 万元和 9,324.21 万元,期末余额相对稳定; 2018 年,莆田仓储物流中心和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投入较多但未在当期达到 预计可使用状态,期末余额增加较多;2019 年 1-9 月,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的 建设进度加快,当期投入 7,009.22 万元且在期末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因而期 末余额增长较快。 (三)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固定资产余额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1-1-50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固定资产期初余额 65,564.12 58,510.58 40,604.18 37,650.29 本期增加金额 6,727.87 7,526.18 18,328.62 3,675.33 (1)购置 5,645.97 3,160.70 1,812.19 3,523.60 (2)在建工程转入 165.45 2,083.98 9,324.21 143.08 (3)企业合并增加 916.46 2,168.48 7,192.21 - (4)其他增加 - 113.03 - 8.64 本期减少金额 1,073.35 472.64 422.22 721.43 (1)处置或报废 1,073.35 357.07 422.22 150.30 (2)其他减少 - 115.57 - 571.13 固定资产期末余额 71,218.64 65,564.12 58,510.58 40,604.18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余额持续快速增长,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公司新设较多子公司并存在相应购置固定资产需求,各期新购置的固 定资产分别为 3,523.60 万元、1,812.19 万元、3,160.70 万元和 5,645.97 万元。 第二,募投项目及其他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各期在建工程转固金 额分别为 143.08 万元、9,324.21 万元、2,083.98 万元和 165.45 万元。 第三,公司并购较多子公司,新并购的子公司原有的固定资产进入合并报表, 各期因企业合并增加的固定资产分别为 0.00 万元、7,192.21 万元、2,168.48 万元 和 916.46 万元。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的变动与固定资产的变动合理,且二者的变 动相匹配。 五、核查意见 对于应收账款,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明细,复核了会计师的应 收账款函证控制表,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省内外业务发展情况,对账龄 1-2 年的 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对于预付账款,保荐机构检查了主要预付账款供应商的供货合同及支付凭 证,结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对预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1-1-51 对于存货,保荐机构检查了发行人的存货盘点记录,对发行人的存货进行了 盘点,结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对存货变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对于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变动,保荐机构检查了各期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 变动的原因,查看了各期在建工程转固的明细并结合各项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对 在建工程的转固情况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 1-2 年账龄的应收账款、预付账 款以及存货的大幅增长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 变动合理。 8、请申请人列示报告期内与商誉形成相关的资产或股权收购情况,包括收 、请申请人列示报告期内与商誉形成相关的资产或股权收购情况,包括收 购价格、评估价值及形成商誉的金额,请列示收购以来相关资产的效益情况及 与承诺效益、评估预测效益的对比情况,并结合对比分析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 充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 【回复】 一、报告期内与商誉形成相关的资产或股权收购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按份额持有的净 序号 公司名称 合并日 收购价格 商誉金额 是否有业绩承诺 资产公允价值 1 鹭燕世博 2017-4-30 6,630.00 2,541.74 4,088.26 是 2 南充鹭燕 2017-7-31 1,100.00 806.06 293.94 是 3 自贡鹭燕 2017-7-31 1,960.00 866.64 1,093.36 是 4 遂宁鹭燕 2017-9-30 1,440.00 17.13 1,422.87 是 5 德阳鹭燕 2017-9-30 140.07 31.24 108.83 否 6 绵阳鹭燕 2017-9-30 1,171.41 1,021.20 150.21 否 7 广元鹭燕 2017-9-30 522.15 332.93 189.21 否 8 赣州鹭燕 2017-9-30 3,000.00 1,531.84 1,468.16 是 9 亳州饮片厂 2017-9-30 5,600.00 5,464.37 135.63 是 10 泸州鹭燕 2017-12-31 347.49 188.11 159.39 否 11 鹭燕滨江 2018-1-30 2,752.49 734.80 2,017.69 是 1-1-52 按份额持有的净 序号 公司名称 合并日 收购价格 商誉金额 是否有业绩承诺 资产公允价值 12 达州鹭燕 2018-3-31 341.05 333.93 7.12 否 13 广安鹭燕 2018-3-31 364.06 158.30 205.76 否 14 抚州鹭燕 2018-4-30 350.00 27.25 322.75 是 15 眉山鹭燕 2018-6-30 840.00 225.91 614.09 是 16 海南鹭燕 2018-7-1 590.89 414.61 176.29 否 17 成都禾创 2018-7-3 20,670.18 7,601.58 13,068.60 是 18 禾创科技 2018-11-30 4,500.52 3,919.79 580.73 否 19 乐山华欣 2019-5-31 1,376.71 794.31 582.40 是 20 萍乡鹭顺 2019-5-31 340.00 86.87 253.13 否 21 华兴医院 2019-6-30 1,850.00 -12.17 1,862.17 否 22 新余鹭燕 2019-6-30 896.04 883.62 12.42 否 合计 - - 56,783.07 27,970.06 28,813.01 - 上述股权收购中,除禾创科技的收购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其余收购价格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未经评估。 二、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一)列示收购以来相关资产的效益情况及与承诺效益、评估预测效益的 对比情况 1、与承诺效益的对比及相应的减值准备计提 报告期内,公司形成商誉的 22 起股权收购中,存在承诺效益的共 11 起,业 绩承诺情况以及实际业绩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承诺净利润金额 实际净利润金额 截至 2018 年 是否 公司 购买日 2019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17 年 2018 年 末业绩 完成 1-9 月 完成率 鹭燕世博 2017-4-30 未承诺 2,800 未承诺 不适用 1,666.20 不适用 59.51% 否 南充鹭燕 2017-7-31 100 -170 160 130.09 -72.06 -141.17 不适用 是 1-1-53 承诺净利润金额 实际净利润金额 截至 2018 年 是否 公司 购买日 2019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17 年 2018 年 末业绩 完成 1-9 月 完成率 自贡鹭燕 2017-7-31 175 395 495 252.92 318.64 258.80 100.27% 是 遂宁鹭燕 2017-9-30 90 325 100 120.20 245.16 -198.32 88.04% 否 赣州鹭燕 2017-9-30 230 600 732 258.08 621.23 119.11 105.94% 是 亳州饮片厂 2017-9-30 400 770 860 583.13 911.89 452.59 127.78% 是 鹭燕滨江 2018-1-30 未承诺 150 200 不适用 199.80 189.57 133.20% 是 抚州鹭燕 2018-4-30 未承诺 50 90 不适用 54.23 41.55 108.46% 是 眉山鹭燕 2018-6-30 未承诺 117 217 不适用 119.66 28.89 102.27% 是 资产交接日起一年内净 2018 年 7 月-2019 年 6 月净 成都禾创 2018-7-3 130.30% 是 利润 1,000 万元 利润 1,303 万元 乐山华欣 2019-5-31 未承诺 未承诺 20 不适用 不适用 55.83 不适用 是 注:业绩完成率=业绩承诺期各期合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各期合计承诺净利润, 2019 年度未完结因此未计算;南充鹭燕 2017 年和 2018 年合计承诺净利润为负数,因此未 计算业绩完成率。 截至 2018 年末,除鹭燕世博和遂宁鹭燕外,其余公司均完成业绩承诺,且 公司根据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对上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 金额,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其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其商誉无需计提减值 准备。未完成业绩承诺的鹭燕世博和遂宁鹭燕在最近一年末未计提商誉减值准 备,具体原因说明如下: (1)鹭燕世博 2018年,鹭燕世博实际业绩低于承诺业绩,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加剧,鹭燕 世博母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率有所下滑;“两票制”政策推广后,作为四川省平 台公司,鹭燕世博原跨区销售业务改为通过当地子公司销售。 截至2018年末,鹭燕世博已拥有15家子公司(含已签约待交接公司1家,不 含兄弟公司成都禾创),分布在四川省13个地级市,其拥有的分销网络(覆盖地 区、公立医疗机构数等)已列四川省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1-1-54 公司收购成都禾创后,主要以成都禾创面向大成都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医药分 销业务,同时调整鹭燕世博 “大成都地区分销+省级平台”公司定位为“省级平 台公司”。鹭燕世博作为公司在四川省医药分销业务的集团化平台公司,将继续 在四川省扩张并购并继续加大对新并购子公司的整合和资源投入,2018年,鹭燕 世博合并销售收入为9.55亿元,同比增长99.04%,未来前景可期,其短期盈利表 现不会对商誉减值测试造成负面影响,不存在商誉减值的情况。 公司根据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对鹭燕世博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 收回金额,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其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其商誉无需计提 减值准备。 (2)遂宁鹭燕 截至 2018 年末,遂宁鹭燕的业绩承诺完成率 88.04%,未完成业绩金额较少。 公司根据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对遂宁鹭燕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 金额,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其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其商誉无需计提减值 准备。 2018 年末,遂宁鹭燕的商誉 1,422.87 万元,占公司商誉余额账面价值的比 例 4.91%,占比较小。 2019 年 1-9 月,遂宁鹭燕净利润为负,若 2019 年全年净利润持续为负,公 司将在 2019 年末对遂宁鹭燕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判断是否计提商 誉减值损失。 2、与评估效益的对比 报告期内,公司形成商誉的 22 起股权收购中,仅有禾创科技履行了评估程 序,使用重置成本法对禾创科技拥有的土地和房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不存在评 估效益。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的股权收购均不涉及评估效益。 3、未设定承诺效益的资产对应的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 报告期内,公司形成商誉的 22 起股权收购中,11 起未设定承诺效益,具体 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1-1-55 2019 年 9 月末 是否计提商誉减值 序号 公司名称 收购时点 商誉占比 业务类型 商誉余额 准备 1 德阳鹭燕 2017-9-30 108.83 0.34% 否 医药分销 2 绵阳鹭燕 2017-9-30 150.21 0.47% 否 医药分销 3 广元鹭燕 2017-9-30 189.21 0.60% 否 医药分销 4 泸州鹭燕 2017-12-31 159.39 0.50% 否 医药分销 5 达州鹭燕 2018-3-31 7.12 0.02% 否 医药分销 6 广安鹭燕 2018-3-31 205.76 0.65% 否 医药分销 7 海南鹭燕 2018-7-1 176.29 0.56% 否 医药分销 8 禾创科技 2018-11-30 580.73 1.83% 否 物流 9 萍乡鹭顺 2019-5-31 253.13 0.80% 否 医药分销 10 华兴医院 2019-6-30 1,862.17 5.88% 否 医疗服务 11 新余鹭燕 2019-6-30 12.42 0.04% 否 医药分销 合计 - 3,705.26 11.69% - - 2018 年末,公司对上述第 1-8 项资产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公司根据商誉相 关的资产组对上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根据减值 测试的结果,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其商誉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019 年 9 月末,上述 8 家公司的商誉合计 1,577.53 万元,占商誉余额的比例 4.98%。 上述第 9-11 项资产为公司于 2019 年 1-9 月收购而来,商誉合计 2,127.72 万 元,占比 6.73%。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上述 3 家公司的商誉尚未出现减值迹 象,公司将于 2019 年末对上述 3 家公司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综上所述,公司业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收购形 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其商誉无需计 提减值准备。 三、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商誉情况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和文件并访谈相关人员,了解商誉形成过程,并复 核商誉计算过程。 1-1-56 2、结合发行人收购资产业绩承诺情况、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复核发行人商誉的减值情况。 3、了解并评估管理层进行现金流量预测时使用的估值方法的适当性、商誉 减值测试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和参数的合理性;分析商誉减值测试模型的计算 准确性,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基础数据与历史数据及其他支持性证据进 行核对,并考虑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政策对报告 期内收购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和过程符合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关键参数取值具有谨慎性且依据充分,报告期内收购形成的商誉无 需计提减值准备。 9、最近三年一期,申请人净利润总额为 5.68 亿元,同期经营净现金流入为 、最近三年一期,申请人净利润总额为 -10.95 亿元。请申请人详细分析说明最近三年一期经营净现金流入总额与净利润 总额严重背离的原因。请结合现有资产负债率及有息负债水平较高的情况,分 析说明上述资金流现状对公司流通业务的未来影响及改善现金流的措施。请保 荐机构进行核查。 【回复】 一、详细分析说明最近三年一期经营净现金流入总额与净利润总额严重背 离的原因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802.75 万元、 -44,546.38 万元、12,677.02 万元和-72,881.16 万元,主要是由客户与供应商的账 期差异、行业政策影响等原因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主要的销售客户为医疗机构,采用信用账期收款,平均账期为 3-6 个月。 主要供应商一般采用预付、现款采购或者短账期付款的方式结算,平均付款期不 到 1 个月。收付款账期的差异,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接 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存在客观的时间性差异。同时“两票制”、“4+7”带量采购 政策 ,使得上游供应商付款账期进一步缩短,采购付款金额增加。另外,公司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19.41%、37.93%及 1-1-57 32.39%,销售规模的不断增长也促使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购买商品 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时间差异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二)经营净现金流入总额与净利润总额严重背离的原因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合计 净利润 19,660.33 18,458.10 14,500.61 11,677.25 64,296.29 加:资产减值准备 2,287.63 1,109.42 897.96 850.42 5,145.44 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2,673.91 3,183.46 2,363.94 1,970.26 10,191.56 无形资产摊销 329.48 298.96 188.66 187.11 1,004.21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009.45 1,289.08 734.55 474.46 3,507.5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 5.86 23.69 -176.15 -10.33 -156.93 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 0.00 9.63 0.35 0.00 9.98 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11,202.27 11,797.65 7,496.43 6,419.52 36,915.8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22.51 -80.07 0.00 239.77 137.19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 -278.95 23.42 -825.55 -733.42 -1,814.50 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 618.73 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4,085.51 -14,549.23 -17,442.07 -18,424.55 -84,501.36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 -92,664.06 -17,529.56 -40,653.89 4,541.92 -146,305.59 “-”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 17,000.94 8,023.75 -11,631.21 -19,995.17 -6,601.69 “-”号填列)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2,881.16 12,677.02 -44,546.38 -12,802.75 -117,553.27 净利润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差异 -92,541.49 -5,781.08 -59,046.98 -24,480.00 -181,849.56 1-1-58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入合计低于净利润-18.18 亿元,主要原因是经 营性应收项目和存货的增加合计占用公司现金流 23.08 亿元,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合计 14.63 亿元,相应减少了现金流入。公司采 取以医疗机构为主要客户的纯销模式,其特点为:市场需求明确且增长稳定、对 终端的掌控能力较强,客户(主要是公立医疗机构)资信较好,但对服务要求较 高,同时医疗机构信用账期较长。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年均约 30%的增 长,由此导致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快速增长。 第二,存货增加合计 8.45 亿元,相应减少了现金流入。医药流通企业基本 功能表现在将自上游供应商采购的药品销售到下游的需求方,因医疗市场的特殊 性,要求医药流通企业的药品仓储及配送必须满足终端需求的及时性、不确定性 及突发传染性疾病的急迫性,同时,医药流通企业还需应对医药工业生产的周期 性和在途运输的不确定性。因此,医药流通企业必须对药品保持一定的库存量。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和营业收入年化增长率分别为 32.81%和 31.53%,基本保持 一致,公司存货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相匹配。 (三)同行业的情况对比 选取最近一年医药分销业务收入占比超过 90%的英特集团、国药股份、南京 医药、九州通和柳药股份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各期,可比公司经营性现 金流净额与当期净利润水平的差异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合计 000411.SZ 英特集团 -90,971.06 -5,755.06 -3,299.29 -5,035.04 -105,060.44 600511.SH 国药股份 -16,399.01 -61,100.23 -26,470.82 2,730.73 -101,239.33 600713.SH 南京医药 -234,610.15 -71,273.35 -12,355.41 -47,947.24 -366,186.15 600998.SH 九州通 -374,154.35 -15,944.83 -248,496.10 -47,307.65 -685,902.93 603368.SH 柳药股份 -119,773.69 -54,587.31 -76,026.28 -23,518.59 -273,905.87 注:计算值=当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当期净利润 经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发现,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持续低于其净利润水平较多,因此,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变动是一致的,符合行业发展的特点。 1-1-59 二、结合现有资产负债率及有息负债水平较高的情况,分析说明上述资金 流现状对公司流通业务的未来影响及改善现金流的措施 (一)上述资金流现状对公司流通业务的未来影响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层面资产负债率 74.76%,有息负债 32.29 亿元,2019 年 1-9 月利息支出 1.09 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负债规模及利息支 出均处于较高水平。 医药流通行业具有长期、良好的发展空间,在行业持续发展和兼并收购加速 的前提下,为了保持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增长,仍须投入大量的流动资金,负债 水平较高可能会限制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融资以支持业务发展的能力,利息支出较 高会影响公司利润水平以及留存利润的积累,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 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但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医保支付的全面执行,公司未来的现金流有望改善, 且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有效缓解公司目前的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 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综上,现有资产负债率较高及有息负债规模较大不会对公司流通业务和盈利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改善现金流的措施 公司将持续加强现金流管理,以确保利润水平的质量,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 资金效益,保证资金安全。 2、关注行业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控,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款力度, 减少资金占用。 3、加强在库存货管理,提高存货周转率。 4、加强厂商谈判能力,延长应付账期或优化付款方式。 三、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的变动对经营性现金流 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进行了分析性复核,结合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业务发 展情况对各期末存货和应收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进行了验证。 1-1-60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净现金流入总额与净利润总 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源于发行人自身的业务模式,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账期存在 差异,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性应收项目和存货持续增长,相应占用了 较多资金,上述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相一致。 保荐机构检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和有息负债水平的变动情况,结 合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以及发行人说明的现金流改善措施分析了经营性现金 流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及有息负债规模较大不会对 其流通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相应的现金流管理措 施。 10、针对申请人药品销售的返利行为及其他业务收入:请保荐机构核查报 、针对申请人药品销售的返利行为及其他业务收入:请保荐机构核查报 告期内是否存在入账不完整导致资金体外循环,或者提前(推迟)进行确认的 情况。是否存在在药品销售之前或服务提供之前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提前(或推 迟)确认返利、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调节业绩的情形。请会计师一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入账不完整导致资金体外循环,或者提前(推迟) 进行确认的情况。是否存在在药品销售之前或服务提供之前按收付实现制原则 提前(或推迟)确认返利、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调节业绩的情形 (一)公司存在采购返利 报告期内,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供应商返利,该返利是供应商为保证价格 稳定,维护其价格体系,或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在经销商一个时间段内完成双 方约定的采购任务(含回款)后,给予经销商一定返利。公司取得供应商返利的 时间一般为季度末、半年度末或年度末,供应商返利的收取方式包括票面折让、 冲减应付账款和收取现款等方式。公司收到的供应商返利的类型如下: 1、与采购任务或回款情况挂钩的返利 公司对返利的确认依据为购销合同、协议或以购销双方认可的方式约定的利 益条款、促销政策等,供应商通常以公司完成采购任务情况、回款情况为基础给 予一定的返利。 1-1-61 报告期各期,公司取得的与采购任务或回款情况挂钩的返利分别为 8,732.57 万元、9,523.64 万元、11,698.10 万元和 10,717.00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分别为 1.35%、1.24%、1.10%和 1.04%。 2、价格补差返利 福建省八标实施后,药品的中标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部分药品甚至 低于供应商价格体系里的规定价格,供应商为了维持其价格体系,仍会按照价格 体系里的规定价格向公司供货,因此,导致公司部分药品的采购单价高于中标价 或出现毛利不足的情形。为保障经销商的利益,供应商与公司明确约定以中标药 品的销售流向为依据,根据其价格体系里的规定价格和中标价之间的差价以及公 司应赚取的毛利,以票面折扣等形式给予公司价格补偿。 报告期各期,公司因价格补差取得的返利分别为 12,273.58 万元、21,682.16 万元、22,631.26 万元和 16,019.27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90%、 2.82%、2.13%和 1.56%。 (二)公司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 1、与与采购任务或回款情况挂钩的返利 与采购任务或回款情况挂钩的返利,系供应商根据其对公司销售情况、销售 规模及公司回款情况等综合情况给予公司的返利,这部分返利是否取得及取得的 返利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在实际收到供应商返利时才进行确认并进行会 计处理。 供应商主要通过开具折扣发票的方式给予公司返利,公司依据发票上的折扣 金额减计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并按税额负数抵减当期进项税额。 只有少数情况下,供应商选择以返利金额直接抵减公司对其的应付账款或者 直接以现款支付等方式进行返利结算。公司在收到返利时,根据约定的抵减应付 账款金额或者收到的银行存款除以税率折算成不含税金额减计当期的主营业务 成本,并按税额做进项税转出。 2、价格补差返利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补差单价的计算公式或者明确的补差单 价。期末,公司根据需要补偿的药品的销售流向,按照协议规定的补差单价的计 1-1-62 算公式或明确的补差单价,分供应商、分货品计算应收补差金额,根据应收补差 金额,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冲减应付账款余额。 (三)公司不存在体外收取返利或者提前(或推迟)确认返利的情形 由于供应商主要通过票面折让的形式给予返利,且返利行为均在药品实现销 售之后,故报告期内,公司对于供应商的返利不存在入账不完整导致资金体外循 环,或者提前(推迟)进行确认的情况,亦不存在在药品销售之前或服务提供之 前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提前(或推迟)确认返利、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调节业绩的 情形。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返利情况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就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和采购模式,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主 要供应商以及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销售采购各环节中的返利情 况。 2、查看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供应商返利的情况,抽查了对应的发票和记 账凭证,验证了发行人对于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 3、检查了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主要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检查是否存在返利的 体外循环。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供应商返利且 其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返利入账不完整导致资金体外循环 或者提前(推迟)进行确认的情况,不存在在药品销售之前或服务提供之前按收 付实现制原则提前(或推迟)确认返利、其他业务收入,从而调节业绩的情形。 11、请申请人详细提供报告期内收购资产确认商 、请申请人详细提供报告期内收购资产确认商誉的过程中,说明可辨认 净资产特别是可辨认无形资产的确认依据。请详细提供收购过程中涉及门店转 让费的确认情况(如有)。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少确认或不确认可 辨认无形资产,少确认或不确认门店转让费,从而多确认商誉以减少摊销对于 业绩的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详细提供核查程序及结论依据。 【回复】 1-1-63 一、请申请人详细提供报告期内收购资产确认商誉的过程中,说明可辨认 净资产特别是可辨认无形资产的确认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收购主要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存在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 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 值。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确认。 报告期内,形成商誉的资产收购共 22 起,除禾创科技外,收购的子公司合 并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均根据合并日账面净资产价值确定,未确认账面外 的可辨认无形资产。 公司收购禾创科技的购买日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合并日禾创科技的账面 净资产 2,059.36 万元,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3,919.79 万元,可辨认净资产 的公允价值超出账面净资产的部分来自于收购的土地和房产增值,其依据四川恒 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咨询技术报 告》。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收购资产确认商誉的过程中,成都禾创的可辨认净资 产依据评估报告中的公允价值确定,其余被合并方的可辨认净资产依据合并日的 账面净资产确认。 二、请详细提供收购过程中涉及门店转让费的确认情况(如有)。申请人 是否存在少确认或不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少确认或不确认门店转让费,从而 多确认商誉以减少摊销对于业绩的影响的情形 (一)股权收购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 24 家子公司,其主营业务列示如下: 序号 标的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收购是否涉及门店转让 1 鹭燕世博 医药分销 否 2 南充鹭燕 医药分销 否 3 自贡鹭燕 医药分销 否 4 鹭燕滨江 医药分销 否 5 赣州鹭燕 医药分销 否 6 亳州饮片厂 中药饮片的生产 否 1-1-64 序号 标的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收购是否涉及门店转让 7 德阳鹭燕 医药分销 否 8 广元鹭燕 医药分销 否 9 绵阳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0 遂宁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1 巴中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2 泸州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3 内江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4 达州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5 广安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6 抚州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7 眉山鹭燕 医药分销 否 18 成都禾创 医药分销 否 19 海南鹭燕 医药分销 否 20 禾创科技 物业 否 21 新余鹭燕 医药分销 否 22 萍乡鹭顺 医药分销 否 23 乐山华欣 医药分销 否 24 华兴医院 医疗服务 否 上述被收购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医药分销,部分公司业务涉及中药饮片的生产 以及物业管理,收购过程均不涉及门店转让费。 (二)其他资产收购 报告期内,公司新设立零售药房过程中存在支付门店(店面)转让费的情形, 相应支付款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分摊并计入销售费用。公司根 据实际支付的门店转让费确认长期待摊费用,不涉及商誉的确认问题。 报告期各期,公司支出的门店(店面)转让费摊销的金额分别为 4.82 万元、 6.93 万元、37.39 万元和 35.53 万元,截至 2019 年 9 月末,公司支出的门店(店 面)转让费而形成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 464.83 万元。 1-1-65 综上,公司股权收购不涉及门店转让费;开设门店涉及的少数店面转让费已 按照受益期在报告期内平均分摊,不存在“少确认或不确认可辨认无形资产、少 确认或不确认门店转让费,从而多确认商誉以减少摊销对于业绩的影响”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商誉形成过程中涉及的可辨认无形资产情况执行了下 列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和文件并访谈相关人员,了解商誉形成过程及可辨 认净资产的确认方法,并复核可辨认净资产的计算过程。 2、结合发行人资产收购情况及收购公司的主营业务分析,检查发行人资产 收购过程中是否涉及门店转让费。 3、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设立门店转让费的会计处理,包括记账科目、摊 销方式,并复核门店转让费的摊销对各期利润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资产确认商誉的过程中, 成都禾创的可辨认净资产依据评估报告中的公允价值确定,其余可辨认净资产依 据合并日的账面净资产确认,均不涉及门店转让费;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 量支付门店(店面)转让费的情形,相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发行人会 计政策的约定。 1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 人员工资、奖金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人员工资、奖金的情形 (一)公司就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方面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且执行良好 公司制定了《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明确了费用支出的标准及审批支付流程, 界定了费用报销的种类、金额、审批流程、报销所需的票证类型、付款方式等。 报告期内,公司费用管理制度执行良好。 (二)公司的费用率与同行业水平一致 公司房屋租赁与厂房、设备、无形资产等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同行业 其他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医药分销业务相关的租赁费用、医药分销及零 1-1-66 售业务相关的折旧摊销在管理费用项核算,因此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综合起来 对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费用率情况。 选取最近一年医药分销业务收入占比超过 90%的英特集团、国药股份、南京 医药、九州通和柳药股份作为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 率合计数与同行业对比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000411.SZ 英特集团 3.96% 4.12% 3.74% 3.30% 600511.SH 国药股份 3.15% 3.73% 2.91% 2.91% 600713.SH 南京医药 3.59% 3.82% 3.68% 3.52% 600998.SH 九州通 5.05% 5.32% 5.18% 4.62% 603368.SH 柳药股份 4.52% 4.36% 3.70% 3.73% 平均值 4.05% 4.27% 3.84% 3.61% 002788.SZ 鹭燕医药 3.83% 4.21% 4.24% 4.10% 报告期内,公司费用率在 3.80%-4.30%区间波动,与同行业水平一致,不存 在费用异常波动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人员工资、奖金的情形 公司在财务上规范运行,独立运作,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能够独立作出财 务决策,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 会计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 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房租和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自 有的银行账户进行发放,不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人员工资、奖金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体外支付费用的情况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与费用核算和支付相关的内部控制及执行情况;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对发行人的期间费用变动情况及期间费用率 进行分析性复核; 3、重点抽查了部分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对比了周边租金水平,对发行人 房租是否公允进行分析性复核; 1-1-67 4、获取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分析发行人报告期人员变动情况,对 公司员工平均工资进行分析性复核,并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比较; 5、检查了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主要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同时取得了上述关联 方关于不存在为发行人体外支付费用的承诺; 6、保荐机构还查看了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就费用的核算和支 付方面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各期费用金额与构成及期间费用 率与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发行人不存在体外支付房租和人员工资、奖金的情形。 13、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 、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 自然人。如是,请说明公司获得租赁发票的方式,是否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 以及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 【回复】 一、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自然人。如是,请说 明公司获得租赁发票的方式,是否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以及公司报告期内的 纳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 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涉及自然人。 出租房涉及自然人的情形中,在季度或者年度的相应时点,各医药零售子公 司在当地税务局统一为租赁费代开发票并缴税,缴纳的税费包括房产税、土地使 用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房产税和土 地使用税是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公司租赁方式经营药店而代缴的税费金 额分别为 273.79 万元、377.40 万元、300.65 万元和 73.72 万元,2019 年 1-9 月发 生额较少主要是因为税金发票按税务要求年度汇总开具,公司在年底统一核算, 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开具完毕。 公司下属各家医药零售企业代开租赁发票的纳税处理存在差异,具体分为以 下情形: 第一,租赁发票的税费已经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1-1-68 第二,租赁发票的税费未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增处理,个别门店定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无需调整。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为出租方代开了发票并履 行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其所得税处理合法合规。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零售药店经营主体涉及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情形访谈了发行人管 理层,了解了发行人承租药店时的开票方式、账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抽查了 发行人代开发票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申报表并验证发行人对该事项的 披露是否准确;查阅了税法对于代开发票的税务处理方式,检查发行人的税务处 理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涉及自然 人,发行人为出租方代开了发票并履行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其所得税处理合 法合规。 14、请申请人说明确保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有关措施,相关信息系统 、请申请人说明确保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有关措施,相关信息系统 是否可以确保公司财务规范性。请提供有关权威第三方出具的 IT 审计报告(如 有)。请保荐机构核查。 【回复】 一、说明确保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有关措施,相关信息系统是否可以 确保公司财务规范性 (一)公司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为加强信息系统管理规范,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公司制定了《计算机设 备管理制度》《相关系统管理制度》《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中心机房 及服务器管理,对信息中心数据备份、ERP 系统、WMS 系统、公司网站等的使 用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明确集团内部信息服务管理流程,确保信息系 统的正常、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公司上述管理制度和规范执行良好。 与此同时,信息系统人员恪尽职守、勤奋工作,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公司 管理层也提供了适当的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1-1-69 (二)公司信息系统能够确保公司财务规范性 企业财务规范问题主要含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规范问题;二 是财务会计处理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处理而形成的规范问题。公司的信息系统能 够确保公司财务规范。 1、公司的信息系统能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的整个业务流程。 首先,信息系统能严格区分核算主体,公司的 ERP 系统按核算单元,区分 核算主体,确保各个核算主体的数据严格独立;其次,根据医药行业的特殊监管 要求,通过角色授权,将 ERP 系统的收货、验收、入库、采购结算、库存保管、 销售出库、成本核算等各个流程进行节点控制,确保各个角色的所有操作符合规 范,有迹可循;三是核算数据准确完整,所有的业务单据均有严格的外部证据及 严谨的内部核算,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完整。 2、公司按会计准则的要求,通过金蝶信息系统对财务数据进行核算,全面 完整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首先,通过授权,确保数据安全;其次,根据准则的要求,设立会计科目与 核算模式,确保核算过程符合准则要求;三是通过设立符合准则要求的报表项目, 确保财务成果输出的模式及结果符合准则规范。 综上,公司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并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现有信息系统 能够保证财务规范性。 二、请提供有关权威第三方出具的 IT 审计报告(如有)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请权威第三方出具信息系统相关的 IT 审计报告。 三、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信息系统的有效性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就信息系统运行相关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 谈,了解发行人确保信息系统可靠性的措施以及执行情况。 2、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运行的关键节点,如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进行穿行测 试,验证发行人信息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查看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鉴证报告,了解会计师对发行 人信息系统运行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1-1-70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财务系统和 ERP 系统分别采用金蝶信息 系统和英克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在医药行业内均有长期应用记录且应用较广 泛;2、发行人已就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建立了相应的内控措施并能有效执行; 3、发行人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财务的规范性。 15、请申请人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请申请人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 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 相应整改措施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六、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自上市以来,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 措施 1、交易所的问询函 、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问询函 2 份,具体如下: 2018 年 6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504 号),就公司收购 】 成都禾创的股权事项进行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及时向 1-1-71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回复》并对外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 2019 年 11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2 号),就公司子 】 公司成都禾创因收购前担保事项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事项进行问询,公司收到问 询函后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并对外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 ) 2、证监局的问询函 、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司监管处出 具的问询函 1 份,具体如下: 2016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公司监管处下发《关 于对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处问询函【2016】4 号), 】 就公司 2015 年 5 月出售安徽省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股权的事项进行 问询,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并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报送了《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问询函的 回复说明》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证监局对鹭燕(福建)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3、证监局的警示函 、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1 份,具体如下: 2019 年 12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19】23 号),就公司 2018 年年报中未披露公司子公司成都禾 创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司 收到该行政监管措施后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 门证监局报送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函有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4、交易所的监管函 、 上市以来,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 1 份,具体如下: 1-1-72 2019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鹭燕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212 号),就公司未 】 及时在购买相关股权公告及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子公司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 事项采取了出具监管函的措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 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以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上市以来的临时和定期公告文件,查询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网站关于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信息披露,访 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对发行人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自 2016 年 2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收到了深交所和厦门证监局出具的 3 份问询函,在收到问询函后及时进行了回复 和报送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2、发行人收到了厦门证监局采取的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后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了书面报 告;3、发行人收到了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在收到后及时整改,以杜绝相关问 题的再次发生;4、除上述事项之外,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 取监管措施的情况;5、发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 1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自有房产及租赁房产未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自有房产及租赁房产未 取得权属证明。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相关自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 1-1-73 的具体原因,相关权属证明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风险,是否存在 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手续,涉及权属瑕疵的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是否存在租赁 合同无效的风险,是否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相关自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具体原因,相关权属证明的办理进度, 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风险,是否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八、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情况/(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1、公司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情况”补充披 露如下: 公司子公司拥有的 4 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如下: 权属 建筑面积 (m2) 类型 坐落地址 办理进度 人 2019 年 10 月 12 日经闽侯县住房和城 鹭燕 闽侯县上街镇中 自建 51,342 乡建设局验收备案;已完成房屋测绘工 中宏 美村 作,正在办理权属证书 正在调整一期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将于 三明 三明市梅列区翁 自建 12,261.14 相关工程完成后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并 鹭燕 墩物流园 于竣工验收完成后办理权属证书 巴中 巴中新型产业园 尚待开发商办理完毕相关产权分割手 购买 2,474.8 鹭燕 示范园 续后可办理权属证书 内江 内江市城西工业 尚待转让方准备房屋变更登记相关手 购买 6,057.76 鹭燕 园区 续,其后可办理权属证书 (1)就鹭燕中宏与三明鹭燕的自建房屋,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 定的用途进行施工,不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 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等违法情形,且从未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截至 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子公司就该等自建房屋正在进行工程验收或办理权 属证书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完成相应工作后,可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并办理取得 权属证书。(2)就巴中鹭燕、内江鹭燕的购买房屋,公司子公司与相关方已签 署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在转让方/房产开发商完成相关手续后, 发行人子公司可依法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并办理取得权属证书。 1-1-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不 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度,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因此,就鹭燕中宏与三明鹭燕的自建 房屋,待建设完成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就巴中鹭燕、内江鹭燕的购买房屋, 待完成产权分割等相应程序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述房屋均处于推进办理 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正常过程中,不涉及因暂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被房地产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公司子公司就其上述自建或购买房屋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可合 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或风险,也不存在因暂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被房地产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涉及权属瑕疵的相关租赁 房产,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是否存在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是否存在被房 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九、发行人经营资质情况/ (二)经营资质情况/3、涉及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的情况说明”补充披露如下: (1)涉及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情况 ) 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用于办公的 4 处房屋未能提供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 书,建筑面积合计 8,986.39 平方米,但出租方均提供了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 证明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m2) 名称 出租方 坐落地址 权属证明文件 达州市万客 达州市达川区翠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 达州鹭燕 隆超市连锁 屏街道柳林路 89 4,619.39 《关于达州市万客隆超市连锁 有限公司 号 B 幢 3 楼 A 区 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的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秀 海南省农垦总局出具的《海南 海南三叶医 英区向荣路 11 号 省农垦总局文件(琼垦局班子 海南鹭燕 药物流管理 2,700 物资仓库 6 号楼 2 [1992]65 号)》及《仓库房产 有限公司 楼 证问题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秀 英区向荣路书场 书场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 海南鹭燕 王河 967 村安置楼第 10 号 明》 铺面 自贡市大安区杨 700 自贡鹭燕 自贡金属材 《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审批记 家冲人民路 44 号 1-1-75 料公司 伍号库拾间 载》 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用于门店经营的 194 处房屋中有 57 处房屋未能提供 房屋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合计 5,769.69 平方米。上述租赁物业主要用于药房门 店经营,不属于公司的核心经营资产,同时也不属于难以替代的经营场所;如 发生无法继续使用相关物业的情形时,相关子公司能够在适当时间内找到同等 条件的替代经营场所,搬迁成本较低,且搬迁工作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稳定经 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子公司均按租赁协议 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上述各租赁协议均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子公司与相关 出租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也未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租赁房屋提出权利主张或诉 求、或者受到有权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未能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 约为 14,756.08 平方米。其中,用于办公的未能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合 计约为 8,986.39 平方米,均已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用于门店经营的未能提供权 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为 5,769.69 平方米。 (2)相关租赁房产的备案情况及其影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政府主管部门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逾期不改 正的情况下可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上且不超过 10,000 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号)等有关规定,未履行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相关租赁房屋申请资料尚不齐备及出租方不配合等原因 未能就租赁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处以 罚款的风险。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租赁协议 不因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而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麦迪肯出具《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函》:“若该等相关物业 不规范情形显著影响相关企业拥有和使用该等物业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麦迪 肯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物业供相关 1-1-76 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 影响;若因该等物业不规范情形导致各相关企业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如第三 方索赔等),麦迪肯将与其他相关方积极协调磋商,以在最大程度上支持相关 企业正常经营,避免或控制损害继续扩大;同时,针对各相关企业由此产生的 经济支出或损失,麦迪肯将在确认各相关企业损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 方式向相关企业进行补偿,从而减轻或消除相关企业经营方面和财务方面的不 利影响。此外,麦迪肯将支持相关企业向相应的物业出租方、合作方积极主张 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相关企业的利益。” 基于上述,就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事宜,不会导致相 应租赁合同无效,但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就公司及其子公 司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租赁物业,其不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截至本配股说 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或被有权主管机关处 罚。公司控股股东已就上述房屋租赁瑕疵问题出具承诺,确认如相关子公司因 该等房屋租赁瑕疵问题而受到实际损失后将予以现金补偿。 三、核查意见 对于自有房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检查了发行人自有房产的权属证书, 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了未取得权属证明的自有房产相关情况及权属证书办理进 度,分析相关自有房产办理权属证明是否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就其未办理权属证书的 自有房产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或风险;发行人已在配股 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 对于租赁房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检查了租赁物业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 提供的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了未能提供房屋权 属证书的租赁门店在发行人经营中的作用;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 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等法律法规 中关于租赁房产备案及其影响的相关规定;查看了发行人控股股东麦迪肯出具的 《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函》。 1-1-77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合 同备案手续事宜,不会导致相应租赁合同无效,但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行 政处罚的风险;2、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租赁物业,其 不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截至反馈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 方权利主张或被有权主管机关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上述房屋租赁瑕疵问题 出具承诺,确认如相关子公司因该等房屋租赁瑕疵问题而受到实际损失后将予以 现金补偿,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瑕疵租赁事项不会对其持续经营构成实质 影响;3、发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 1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日常生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日常生 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 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 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九、发行人经营资质情况/ (二)经营资质情况/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资质”补充披露如下: (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 根据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经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为:“西药批发;中药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 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保健食品批发;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批发;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批发;其他未列明 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农业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 险货物运输);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其他未 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分销及医药零 售连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 1-1-78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必须取得的相关许可及资质 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认证)、第二类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上述各 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且均在有效期限内。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不存在无 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且均 在有效期限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类型分析判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日常生产 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检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及其有效 期;查看了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缴交凭证等相关文件资 料,并查询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 查(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各省/地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检查发行人是否存 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日常 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且均在有效期限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 行为;2、发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 1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持续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持续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并披露,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 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 1-1-79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盈利能力分析/(五) 期间费用分析/1、销售费用”补充披露如下: (1)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 )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职工薪酬 11,301.46 59.03% 12,791.25 58.90% 9,482.72 56.37% 7,825.21 55.38% 租赁费 3,208.45 16.76% 4,424.58 20.37% 3,538.48 21.03% 3,058.09 21.64% 运杂费 1,106.66 5.78% 1,327.57 6.11% 995.65 5.92% 636.35 4.50% 差旅费 450.55 2.35% 883.78 4.07% 636.48 3.78% 525.18 3.72% 汽车费用 616.02 3.22% 854.68 3.94% 642.31 3.82% 525.54 3.72% 电话费 143.42 0.75% 291.55 1.34% 237.80 1.41% 222.30 1.57% 业务宣传费 191.71 1.00% 249.89 1.15% 143.16 0.85% 534.60 3.78% 物业水电费 188.95 0.99% 265.31 1.22% 209.03 1.24% 171.73 1.22% 中标服务费 81.06 0.42% 119.35 0.55% 278.96 1.66% 47.83 0.34% 保险费 117.65 0.61% 115.67 0.53% 129.30 0.77% 99.85 0.71% 服务费 563.54 2.94% 业务招待费 648.30 3.39% 其他费用 526.91 2.75% 394.34 1.82% 528.07 3.14% 483.57 3.42% 合计 19,144.68 100% 21,717.97 100% 16,821.96 100% 14,130.26 100% 注:截至 2018 年末,公司将业务招待支出在管理费用下的“业务招待费”科目统一核 算;2019 年起,公司根据业务招待费根据归属部门分别列支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下,因此,2019 年 1-9 月,“销售费用”新增“业务招待费”二级明细。 上述销售费用明细说明如下: 1)职工薪酬系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的薪资、社保公积金、福利等。 ) 2)租赁费系公司零售业务租用门店、仓库而产生的租金费用。 ) 3)运杂费系公司向客户配送药品、器械等产品所产生的运输费用。 ) 4)差旅费系为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发生的路途、住宿、餐饮等费用。 ) 1-1-80 5)汽车费用系公司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保养费、维修费等。 ) 6)电话费系为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发生的电子通讯设备费用。 ) 7)业务宣传费系为宣传公司形象、产品、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 8)物业水电费系公司租用的门店、仓库而产生的物业、水电费。 ) 9)中标服务费系公司参与药品、器械等产品招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 10)保险费系公司为各项资产购买的保险费用。 ) 11)服务费系公司向服务商支付的服务费用。 ) 12)业务招待费系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 ) 待支出。 13)其他费用系上述十二类费用以外的其他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市内交通 ) 费用、检验费用、包装费用等。 (2)销售费用的各期变动情况分析 )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14,130.26 万元、16,821.96 万元、21,717.97 万元和 19,144.68 万元,2016 年-2018 年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较 2016 年和 2017 年增长 19.05%和 29.10%。报告期内,公司在福建省打 和 。 造“全覆盖、深渗透”的分销网络,加强组织协调、业务协同、标准化建设、 信息系统和现代物流建设,优化各地区子公司资源配置,实现福建省内分销网 络的协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福建省医药分销市场的份额,同时,继续在四川 省、江西省、海南省等外省地区布局医药分销网络,公司销售人员规模和业务 规模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是公司销售费用增长最主要的原因。2017 年和 2018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为 19.41%和 37.93%;2017 年末和 2018 年末,公司 和 ; 销售人员数量分别为 1,358 人和 1,734 人,分别较 2016 年末和 2017 年末增长 39.71%和 27.69%,公司销售费用的增长与销售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的增长相匹 和 , 配。 (3)销售费用的构成情况分析 )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分销及医药零售连锁,其 中,医药分销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 93%,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 在医药分销业务中,公司盈利主要来自于当期实现的进销差价,因此,销售费 用主要源于销售人员的薪酬、仓库的租赁费用、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运杂费和自 1-1-81 身配送产生的汽车费以及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报告期内,职工薪酬、租赁费、 运杂费、差旅费和汽车费用是销售费用的主要构成,各期合计占比分别为 88.96%、90.93%、93.39%和 87.14%。综上,公司销售费用的构成与公司的业 、 、 和 。 务模式相匹配。 (4)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分析 ) 选取最近一年医药分销业务收入占比超过 90%的英特集团、国药股份、南 的英特集团 京医药、九州通和柳药股份作为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销售费 用率对比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000411.SZ 英特集团 2.50% 2.62% 2.09% 1.67% 600511.SH 国药股份 2.15% 2.69% 1.91% 1.61% 600713.SH 南京医药 2.55% 2.63% 2.52% 2.15% 600998.SH 九州通 3.11% 3.23% 3.08% 2.65% 603368.SH 柳药股份 2.45% 2.39% 2.04% 2.01% 平均值 2.55% 2.72% 2.33% 2.02% 002788.SZ 鹭燕医药 1.72% 1.89% 2.02% 2.02%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公司多年前即已成为福建省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客户早已覆盖全 省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营销渠道均铺设完整,客户资源和客户需求稳定, 近年来需要在销售端的投入相对其他企业偏少,且近年来通过外延并购而不是 加强销售渠道建设以扩大收入规模,因此,2016 年,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 平均水平一致但自 2017 年起逐期下降且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公司房屋租赁与厂房、设备、无形资产等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式 与其他公司存在差异,公司医药分销业务相关的租赁费用、医药分销及零售业 务相关的折旧摊销全部归为管理费用,所以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综合起来比 较更加合理,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合计数与同行业对比如 下: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000411.SZ 英特集团 3.96% 4.12% 3.74% 3.30% 1-1-82 600511.SH 国药股份 3.15% 3.73% 2.91% 2.91% 600713.SH 南京医药 3.59% 3.82% 3.68% 3.52% 600998.SH 九州通 5.05% 5.32% 5.18% 4.62% 603368.SH 柳药股份 4.52% 4.36% 3.70% 3.73% 平均值 4.05% 4.27% 3.84% 3.61% 002788.SZ 鹭燕医药 3.83% 4.21% 4.24% 4.10% 报告期内,公司费用率在 3.80%-4.30%区间波动,与同行业水平一致。 区间波动 二、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盈利能力分析/(五) 期间费用分析/1、销售费用”补充披露如下: (5)关于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 1)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健全的合规运营体系,防止商 ) 业贿赂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发生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和内控要求,建立了《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了每年度的销售政策,并通过该等制度、政策对销售费 用及销售行为进行核算管理,严格审查并控制费用报销,禁止报销与正常生产 销售业务无关的费用。针对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一直采取零容忍政 策。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合规运营体系,设立董事会合规委员会、集团合规工作 领导小组、集团合规部、各子公司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四级架构负责推进和指导 公司反商业贿赂等合规管理工作;制订了《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合 规管理制度》《奖励处罚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在费用支出审核制度、培 训、员工奖惩制度等内控制度内增加了反商业贿赂相关条款,全体员工均已签 署《反商业贿赂与腐败承诺书》,并接受了反商业贿赂培训教育,防止商业贿 赂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发生。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控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 350ZA0158 ) 号),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1-1-83 2)公司销售费用均为与业务相关的合理支出,不存在与商业贿赂相关的支 ) 出 报告期内,职工薪酬、租赁费、运杂费、差旅费和汽车费用是公司销售费 用的主要构成,各期合计占比分别为 88.96%、90.93%、93.39%和 87.14%。公 、 、 和 。 司销售费用的构成与公司的业务模式相匹配。 3)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亦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罚款或缴纳罚金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1、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 各省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将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就此,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通过百度在网上进行搜索,查阅了公司主要经营地 域福建省、四川省和江西省的省卫生厅网站和省药监局网站,未发现发行人存在 商业贿赂的情形。 2、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看了发行人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并结合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网 站(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的查询结果,以及经查询省级医药集中采购 平台(医药集中采购网)查询有关发行人商业贿赂的新闻报道或被立案调查等情 况,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相关商业贿赂事件以及因商业贿赂行为曾被公安机 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及受到主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 违法犯罪记录违法证明》,经公安机关查询相关公安信息系统,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4、根据发行人及董监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 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行人要求其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关于 1-1-84 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求,未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 到任何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立案侦查和诉讼;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从未以 任何方式许可或指使员工进行商业贿赂行为;发行人建立了禁止商业贿赂的内部 控制制度、费用支出审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在避免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已采取了有 效的防范措施。 5、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检查了发行人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采购流程及 供应商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涵盖业务运作各环节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 理制度,查看了报告期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建立了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在避免商业贿赂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 6、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同行业公司的销售费用情况,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分析了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情况以及构成情况,对销售 费用的大额支出抽取了凭证并检查了其真实性,就此认为,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真 实、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 费用与实际经营情况匹配,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2、发行人已在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事项。 19、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 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构成重大担保的,说明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 的影响。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是否已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 揭示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对方是否提供反担 保,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重大事项说明/(二) 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实情况 、 1-1-85 截至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如下: 被担保方与 是否提供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公司关系 反担保 成都禾创 德昌祥 无 20,000 万元 2018 年 3 月 2021 年 3 否 16 日 月 15 日 前述担保事项发生在成都禾创被公司收购前,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3 月 16 日,德昌祥与山东信托签订《山东信托恒祥 27 号单一资 金信托之信托贷款合同》。山东信托向德昌祥提供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 币 20,000 万元(以下简称“信托贷款”)。根据《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信托贷款的担保及保证措施包括:(1)成都国联发以其持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 ) 区蓉都大道东侧 18,214.75 平方米住宅用地提供抵押担保;(2)深圳市国联发 ) 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联发”)以其持有的成都国联发 100%股 股 权提供质押担保;(3)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国联发、贵州百年广 ) 告有限公司、自然人邓杰及其配偶邓杨易、自然人张岳、自然人龙险峰对前述 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未向任何前述担保方提供反担 保措施。 2018 年 6 月 12 日,成都禾创完成派生分立工商登记手续,分立为成都禾创 和成都禾创瑞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 2018 年 6 月 20 日,公司与贵州明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禾创原股东, 以下简称“贵州明润”)、瑞达公司、成都禾创、贵州汉方制药有限公司(担 保方,以下简称“汉方制药”)签署《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 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公司收购成都禾创 100%股权。公司第四届董 股权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收购事项。 根据《收购协议》,如成都禾创资产交接日前存在的未披露的任何债务、 诉讼、索赔和责任导致资产交接日后损失的,贵州明润和瑞达公司负责赔偿, 汉方制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情况 、 1-1-86 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收到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子 公司成都禾创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的《执行裁 定书》((2019)川 71 执 411 号),成都禾创因为德昌祥信托贷款提供连带担 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 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 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鹭燕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 号),具体内容如下: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司 2018 年 6 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成都禾 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购前存在对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 2 亿元本金的信 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至今仍存续),而你司 2018 年年报中未披 露该对外担保事项。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在收购前,由 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管理层决定,你司未披露有一定客观原因。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第 212 号),就公司未及时在购买相关股权公告及 2018 年年报中披露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了出具监管函的措施。 基于上述,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前,且成都禾创及原 股东于签署《收购协议》时均未向公司适当及完整披露。根据《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收购成都禾创股权事宜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但因未获知信息 等客观原因而未能披露成都禾创对外担保事项。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如成都禾创涉诉 担保事项有最新进展,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担保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重大事项说明/(二) 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1-87 3、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成都禾创部分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成都禾创 2019 年 1-9 月的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 3.82%,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总额的 , 5.68%,销售收入和利润占比较小,成都禾创的前述诉讼 担保事项不会对总体 , 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成都禾创因其被公司收购前的对外担保事项被列为被执行人,对成都禾创 的良好商业信誉造成一定损害;成都禾创的账户被实施了冻结措施,对成都禾 创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不便;公司已通过集团平台为成都禾创日常生产经营提 供支持,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沟通与协调,保障成都禾创的业务持续开展。 若成都禾创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 要求对实际承担的担保金额计提损失,并根据成都禾创的经营情况对收购成都 禾创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算。”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明润 返还履约保证金 1,500 万元,承担违约金 800 万元,对成都禾创及发行人因担保 事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要求瑞达公司、汉方制药就贵州明润的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 贵州明润、瑞达公司、汉方制药资产。 基于上述,公司在积极督促担保事项各方妥善解决纠纷。同时,公司已通 过起诉成都禾创原股东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三、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是否已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 揭示风险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重大事项说明/(二) 担保情况”中补充披露未能提供反担保的原因如下: 4、关于反担保措施 、 如前所述,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成都禾创前,且公司于收购成都禾创 股权时亦未获知相关担保信息。因此,公司未能按《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就该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亦未采取反担保措施。 1-1-88 截至本配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积极督促债务人、其他担保人等相关各 方妥善解决纠纷,尽快解除对成都禾创的执行措施,消除影响。 公司已在配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原 因并充分揭示风险如下: 对外担保的风险 截至配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存在一笔正在 履行的对外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禾创在被公司收购前为山东信托向德昌 祥提供的一笔金额 20,000 万元的信托贷款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2019 年 11 月 7 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成都禾创送达《执行裁定书》, 裁定被执行人德昌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托支付信托贷款本金 2 亿元、相应利 息、复利、罚息 3,580 万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成都禾创、贵州百年广告有限 公司、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邓杰、邓杨易、龙险峰、张岳对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 经营的影响详见本配股说明书之“第七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大事项说明 /(二)担保情况”。 ( 担保事项发生在公司收购成都禾创之前,担保决定由成都禾创原管理层做 出,公司无法按照其对外担保风险管理制度管理该担保事项,因此,公司无法 在该项担保中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有一定客观原因。 尽管公司在积极督促担保事项各方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也通过提起诉讼 并保全相关资产以防范风险,但是如果成都禾创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实际执行 且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制定了对外担保风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除前 述因收购子公司而产生的担保事项外,公司无其他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 担保的事项。但是,自 2017 年起,公司收购了较多子公司,且在收购过程中通 过查阅相关文件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询各信用信息网站、调取相关 信用报告等手段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但若相关子公司在被公司收购前前股 东故意隐瞒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且公司无法通过有效尽职调查手段获知相关事 项,将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核查意见 1-1-89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检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信用报告、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了查询, 获取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声明,并就对外担保的事项对 发行人管理层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检查了成都禾创为德昌祥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 裁定书》、当事各方达成的初步解决方案,结合对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以及查询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 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1、除成都禾创对外担保事项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2、就成都禾创 对外担保事项,其发生在发行人收购成都禾创之前,发行人虽就收购事项履行必 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但因未获知相关担保信息而未能履行相应程序并进行披露, 发行人因此收到厦门证监局的警示函及深交所的监管函;3、截至本反馈回复出 具日,发行人正积极督促债务人、其他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妥善解决纠纷,并通过 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降低成都禾创诉讼事项的损失;4、发行人已在 配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楷体加粗内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事项 的相关风险。 1-1-90 (本页无正文,为《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回复》之签署页)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1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 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 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金晶磊 沈 洋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总经理: 岳克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