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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宇通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1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7-071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周三)下午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9 日(周二)-2017 年 9 月 20 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 3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会秘书段铸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089,5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0559%。其中,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172,4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6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58,917,0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9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172,4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0.9621%。
    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089,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2,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089,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2,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089,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72,4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赖继红   庄浩佳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
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