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通宇通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5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17年9月20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二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
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20日下午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8,917,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3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
人,代表股份2,172,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1%。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21,72,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2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3
                                                                法律意见书


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089,5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089,5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3.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1,089,5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庄浩佳


                                               经办律师:
                                                              叶长城




                                                        2017 年 9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