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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宇通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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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9-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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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2018年3月19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通街3号公司
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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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2018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下午15:00至2018年3月19日下午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8,457,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59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
人,代表股份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6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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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48,522,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股份总数的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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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邵    帅




                                                             王玻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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