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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宇通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0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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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告了会议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如期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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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研发大楼 1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股份
151,106,5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7.0908%。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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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方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766,40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关联股东吴中林、时桂清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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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张 扬




                                               经办律师:

                                                             郑可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