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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宇通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7-19  

						证券代码: 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9-030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3号文《关于核准广东通宇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采用
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价格人民币22.94元。截至2016年3月
2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8,2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及其他
发行费用人民币77,041,8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1,158,180.00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3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370001号《验
资报告》。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资金情况
    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公司发展战略等
因素,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决定终止实施原募投项目
的投资,并将“基站天线产品扩产项目”、“射频器件产品建设项目”、“国际营销与
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账户资金余额人民币19,622.09万元(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
净额1,225.80万元)用于新募投项目“5G移动通信基站天馈系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1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
保荐机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
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1、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96050100101218888
       金额:120,062,383.18元
       用途:5G移动通信基站天馈系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银行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1820609002616
       金额:76,158,554.08元
       用途:5G移动通信基站天馈系统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主体、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2、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
证券对项目实施主体、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明、牟悦佳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
银行查询、复印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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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东北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
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的(按照孰低原则)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以
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东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项目
实施主体、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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