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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宇通讯: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2019-08-30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9-037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

          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
份 134,378,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39.78%)的大股东吴中林先生计划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378,40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6,756,804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的 2.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之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期间不
减持。
    2、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04,755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15%)的股东、

副总经理方锋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晓燕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26,18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3%)。其
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将于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期间不减持。
    3、持有公司股份 307,24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9%)的股东、董事、

副总经理刘木林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
不超过 76,81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2%),将于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期间不减持。
    4、持有公司股份 175,56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5%)的股东、董事、
副总经理陈红胜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3,892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1%),将于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期间不减持。
    5、持有公司股份 131,67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4%)的股东、监事
会主席高卓锋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2,919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097%),将于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进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期间不减持。

    6、持有公司股份 68,78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2%)的股东、监事
孙军权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7,196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的 0.0051%),将于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期间不减持。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分别收到公司股东吴中林先生、方锋明先生、魏晓

燕女士、刘木林先生、陈红胜先生、高卓锋先生、孙军权先生《关于减持所持有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大股东吴中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134,378,944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39.78%。
    (二)副总经理方锋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263,350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的 0.08%,其一致行动人魏晓燕女士(夫妻关系),持有公司股份
的总数量为 241,40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7%,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为 504,75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5%。

    (三)董事、副总经理刘木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307,24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9%。
    (四)董事、副总经理陈红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175,566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5%。
    (五)监事会主席高卓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131,674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04%。
    (六)监事孙军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 68,782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的 0.02%。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基本信息
    1、减持股东名称:吴中林、方锋明、魏晓燕、刘木林、陈红胜、高卓锋、
孙军权。
    2、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股份变动增加的股份。
    4、减持区间:集中竞价方式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大宗交易方式自减持计划预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进
行。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期间不减持。

    5、减持价格:市场价格。
    6、拟减持数量、比例及方式:

           拟减持数量   本次减持计划占公司   本次减持数量占其所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股)         总股本比例       持公司股份数比例
            不超过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
 吴中林                      3.0000%               7.54%
           10,135,206                                               竞价、大宗交易
 方锋明      不超过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
                             0.0374%              25.00%
 魏晓燕     126,188                                                竞价、大宗交易
            不超过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
 刘木林                      0.0227%              25.00%
            76,810                                                  竞价、大宗交易
            不超过
 陈红胜                      0.0130%              25.00%             集中竞价
            43,892
            不超过
 高卓锋                      0.0097%              25.00%             集中竞价
            32,919
            不超过
 孙军权                      0.0051%              25.00%             集中竞价
             17,196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
量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中林、时桂清在招股书中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中林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时桂清在招股书中
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时,将于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

对外公告,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中林、时桂清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在招
股书中承诺如下: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③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公司上市后派发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
    ④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夫妻二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上
市时股份总数的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⑥如果本人未履行以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⑦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将在获得收
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木林、方锋明、陈红胜在招股书
中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也做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

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以及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低
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该情形出现 5 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方案,并于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计划;计划每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
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的税后收入的 3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6、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卓锋在招股书中承诺: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公司监事,前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
    7、公司其他股东魏晓燕、孙军权在招股书中承诺:作为公司股东,本人承
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
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

行为。本次拟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股东吴中林、方锋明、魏晓燕、刘木林、陈红胜、高卓锋、孙军权将根
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

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减持
计划的实施进展。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股东吴中林、方锋明、魏晓燕、
刘木林、陈红胜、高卓锋、孙军权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股东吴中林、方锋明、魏晓燕、刘木林、陈红胜、高卓锋、孙军权出具的《关

于减持所持有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