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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音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9-06-18  

						  东音股份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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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六月
东音股份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档案,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东音股份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9 年 6 月 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和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
效力、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债券持有人有权亲自或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在浙江
省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
议的授权代表方秀宝先生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
为截至 2019 年 6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 4,610 张,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0.22%。
东音股份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具备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审议:

    1、审议《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本次会议通知载明的《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推举两名债券持有人负责本次会议的监票工作,
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由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4,61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
债券总张数的 1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
持债券总张数的 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
持债券总张数的 0%。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东音股份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
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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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项   也




      负责人: 颜华荣                                      宋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