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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和智控: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10-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永和智控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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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永和智控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依据与贵公司签署的《法律服
务委托协议》,担任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19 年 10 月 14 日,贵公司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56 号《关于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的
问询函》,要求贵公司就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
更涉及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并要求律师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
前述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确保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智控”或“上市公
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进行了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说明,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核查回复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控制的迅成贸易、玉环永宏、玉环
永盛本次放弃部分表决权的原因,放弃表决权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上述
股东的不可撤销《放弃表决权声明》是否不可变更,如是,请说明该协议的执
行期限,以及是否设置表决权恢复条件,表决权恢复条件是否与不可撤销的承
诺相冲突。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永和智控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控制的迅成贸易、玉环永宏、玉环永盛本
次放弃部分表决权的原因,放弃表决权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健控股”)、实
际控制人应雪青、陈先云夫妇与成都美华圣馨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成都美华”)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签署的《增资及借款协议》,曹德莅
通过成都美华对永健控股增资后共计控制上市公司 29%的股份,但应雪青、陈先
云实际控制的企业迅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成贸易”,持有上市公司
22.38%的股份)、玉环永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永宏”,持有上市
公司 9.25%的股份)及玉环永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玉环永盛”,持
有上市公司 7.50%的股份)仍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9.13%的股份,为实现本次交
易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并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清晰,应雪青、陈先
云承诺放弃其通过迅成贸易、玉环永宏及玉环永盛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迅成贸易、玉环永宏及玉环永盛均系应雪青、陈先云
实际控制的企业,其作出《放弃表决权声明》系基于《增资及借款协议》安排及
应雪青、陈先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其放弃表决权的
行为合法、合规,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上述股东的不可撤销《放弃表决权声明》是否不可变更,如是,请说明该
协议的执行期限,以及是否设置表决权恢复条件,表决权恢复条件是否与不可
撤销的承诺相冲突。

    根据迅成贸易、玉环永宏及玉环永盛出具的《放弃表决权声明》及《增资及
借款协议》的约定,《放弃表决权声明》系应雪青、陈先云及其控制的企业迅成
贸易、玉环永宏及玉环永盛自愿作出的承诺,且明确承诺该等声明一经签署即有
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在《增资及借款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生效并在该等股
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放弃表决权声明》
及《增资及借款协议》均未设定任何恢复表决权的条件。

    问题:请结合成都美华的股权架构、迅成贸易、玉环永宏、玉环永盛放弃
表决权事项、董事会席位构成、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方式等,说明交易完成
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其合理性。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根据前述规定相关条款,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永和智控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前述规定及成都美华的股权架构、迅成贸易、玉环永宏、玉环永盛放弃
表决权事项及《增资及借款协议》关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安排,本所
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曹德莅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理由如
下:

    1.根据成都美华的合伙协议,曹德莅系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
伙人。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曹德莅系成都美华实际控制人。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应雪青及陈先云通过永健控股、迅成贸易、
玉环永宏及玉环永盛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68.13%的表决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后,曹德莅通过成都美华及永健控股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9%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同时应雪青、陈先云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迅成贸易、玉环永宏及玉环
永盛合计控制的上市公司 39.1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单
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即曹德莅通过成都美华控制的永健控股仍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第一大股东,基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
计控制 5%以上有效表决权的股东,故曹德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永健控股控制的
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增资及借款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交割日后,曹德莅通过永健控
股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提名上市公司董事,应雪青及陈先云应协助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改组,根据成都美华提出的要求安排其控制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目前上市
公司共设董事 7 人,除 3 名独立董事外,其他 4 名董事分别为应雪青、陈先云、
吴晚雪和王翔,应雪青、陈先云对其拥有控制力或影响力。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按《增资及借款协议》调整后,应雪青、陈先云将不再控制上市公司
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时,永健控股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迅成贸易、玉
环永宏及玉环永盛放弃合计 39.13%股份对应表决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召开改
选董事会的股东大会时,在全体其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永健控股亦基
本控制上市公司近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份,永健控股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曹德莅系成都美华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
成都美华实际控制永健控股。鉴于应雪青、陈先云不可撤销地放弃其通过迅成贸
易、玉环永宏及玉环永盛合计控制的上市公司 39.13%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上
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故曹德莅依其可实际支
配的永健控股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增资及借款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交割日后,上
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增资及借款协议》调整后,应雪青、陈先云亦
将不再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律师认为,曹德
莅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永和智控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拟发生变更涉及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专项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专项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倪金丹



     负责人:颜华荣                                    练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