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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嘉科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08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和全资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该
议案于 2018 年 4 月 9 日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会议决议,同意全资子公司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
发特”)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
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恩电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恩电开”)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等值其
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波发特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6,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事项和全资子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29)。
    2018 年 7 月,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鉴于波发特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综合授信额度内提
供不超过 3,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连带保证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1
2018-060)。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波发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鉴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恩电开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申请总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波发特将在
此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金额:2,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和所以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责任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
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
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鉴于波发特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将在此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保证金额:2,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和所以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5、保证责任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
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
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4.25%;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992 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的 2.02%;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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