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13一创02”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2017-07-0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证券代码:002797 公告编号:2017-072
债券简称:13一创02 债券代码:11890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一创02”2017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次级债券(第二期)(简称“13 一创 02”、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8903)本次本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7
日,凡在 2017 年 7 月 7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07 月 08 日发行的“13 一创 02”至
2017 年 7 月 7 日将期满 3 年,根据本公司“13 一创 02”《募集说明书》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次级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13 一创 02(深交所)
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8903
5、发行总额:人民币 6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3 年期;7.0%
7、发行价格:本息债券面值 100 元,平价发行
8、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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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付息日: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7 月 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1、兑付日:2017 年 7 月 10 日(因 7 月 8 日为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交易日)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等级: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最新跟踪评级报
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
等级为 AA。
14、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金额
为人民币 1,07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
取得的兑付兑息额为人民币 1,056.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063.00 元。
三、债券登记日、兑付兑息日
1、债券摘牌日:2017 年 7 月 6 日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7 日
3、兑付兑息日:2017 年 7 月 10 日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6 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2015 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兑付兑息日前 2 个交易日摘牌,即于 2017
年 7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终止交易。
五、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7 月 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3 一创 02”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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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兑付兑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工作。
在本次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
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由债券
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兑付本金及利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联系人:李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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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23838211
传真:(0755)23838234
2、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联系人:刘春慧、胡普琛
联系电话:(010)63212389
传真:(010)6603010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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