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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第一创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月)2020-01-1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范围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四名为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三名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
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
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主席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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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
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
和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职审计;
       (十)有权列席董事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控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当公司与董事长之间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第八条 当董事长为其本人或他人与本公司发生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
司。
       第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
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说明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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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
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限期纠正;如损害严
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期限自通
知发出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送达可采用当面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第十七条 如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发生变化时,由公司在两
日内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发出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由于紧急情
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以通
讯方式(除现场、视频及电话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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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一) 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
    (二) 委托人授权范围以及对各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三) 代理期限;
    (四) 委托人签名和日期。
    监事不得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
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按照本议事规则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赞同、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同时在会议决议和
会议记录上签字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监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
    以现场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在亲自签署表决结果
后,应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
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
    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审
议通过,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公司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就会议召开的情况形成会议记录(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的除外),并可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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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
议的监事及受委托的代理人;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与会监事既不签字确认,又不对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表
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半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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