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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王洁具: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7  

						证券代码:002798              证券简称:帝王洁具             公告编号:2017-112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7年10月16日
(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10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 19 号新希望国
际大厦 A 座 15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370,6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1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5,369,9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4.1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
莘、刘方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鲍杰军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1.606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70,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收购鲍杰军
持有的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1.6063%股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370,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刘方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帝王洁
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