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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16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有关规定,作
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锁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
史业绩、经营环境、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
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
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等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8、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相关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张熔显             杨东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