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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0-04-20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3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项洪伟先生、王丽华女士、李专元先生、华李康先生、孙建军先生保证向
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王丽华女士(王丽华女士与
股东李燕昆女士为母女关系,系一致行动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
专元先生,监事华李康先生,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495,1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7%,上述人员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9,278,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6%。其中: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6,500,79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0%;

    2、持股5%以上股东王丽华女士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
过2,480,62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2.29%;

    3、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李专元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拟减持3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03%;

    4、监事华李康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7,031股,
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01%;
        5、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
253,125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0.23%。

        公司近日收到上述人员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其中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任职情况
                                         (股)        比例(%)         高管锁定      无限售流
                                                                         股(股)      通股(股)
                        控股股东、实
    1       项洪伟      际控制人、董     62,370,000       57.57          46,777,500    15,592,500
                        事长兼总经理

                 注
    2       王丽华            -          2,835,000        2.62               -         2,835,000
                        董事、董事会
    3       李专元      秘书、副总经      249,526         0.23            212,144          37,382
                            理

    4       华李康           监事         28,122          0.03            21,091            7,031

    5       孙建军        副总经理       1,012,500        0.93            759,375          253,125


                 合计                    66,495,148       61.37          47,770,110    18,725,038
    注:股东王丽华女士与股东李燕昆女士系母女关系,一致行动人;其分别持有公司股
份2,835,000股,合计5,6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23%;该股份是其通过继承原股东李川先
生生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方式取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拟减持股     股份占
序       股东    份数(不     总股本     减持股      减持时       减持       减持价          减持
号       名称      超过)     比例(不   份来源      间区间       方式       格区间          原因
                   (股)     超过)
                              (%)
                                         首次公      公告之   集中竞         减持时
                                                                                            个人资
1       项洪伟   6,500,790        6.00   开发行      日起15   价、大宗       二级市
                                                                                            金需求
                                         股份        个交易     交易         场价格
                                             日后的              和交易
                                             六个月                方式
                                               内
                                             公告之
                                                                 减持时
                                             日起15
                                    首次公            集中竞     二级市
                                             个交易                       个人资
2    王丽华
           注
                2,480,625   2.29    开发行            价、大宗   场价格
                                             日后的                       金需求
                                    股份                交易     和交易
                                             六个月
                                                                   方式
                                               内
                                             公告之
                                                                 减持时
                                             日起15
                                    首次公            集中竞     二级市
                                             个交易                       个人资
3    李专元      37,300     0.03    开发行            价、大宗   场价格
                                             日后的                       金需求
                                    股份                交易     和交易
                                             六个月
                                                                   方式
                                               内
                                             公告之
                                                                 减持时
                                             日起15
                                    首次公            集中竞     二级市
                                             个交易                       个人资
4    华李康      7,031      0.01    开发行            价、大宗   场价格
                                             日后的                       金需求
                                    股份                交易     和交易
                                             六个月
                                                                   方式
                                               内
                                             公告之
                                                                 减持时
                                             日起15
                                    首次公            集中竞     二级市
                                             个交易                       个人资
5    孙建军     253,125     0.23    开发行            价、大宗   场价格
                                             日后的                       金需求
                                    股份                交易     和交易
                                             六个月
                                                                   方式
                                               内

    合计        9,278,871   8.56      -         -        -         -         -

     注:根据继承的原股东李川先生的减持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数2,480,625股,即:锁
定期届满后第一年(2019.6.29-2020.6.28)可减持数量为1,417,500股(5,670,000股*25%),
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2020.6.29-2021.6.28)可减持数量为1,063,125股[(5,670,000股
-1,417,500股)*25%]。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
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上
述人员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上述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减持计划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计划减持的股东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项洪伟先生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
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
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
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
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前提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
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
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同时,减持不会对洪
汇新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②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
形下,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上一年
度末总股本的3%。若减持当年洪汇新材出现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
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③减持方式

    在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洪汇新材的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
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洪汇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洪汇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洪汇新材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除权除息处
理。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
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
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减
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⑤其他事项

    A、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
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
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B、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C、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
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D、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
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持股5%以上股东王丽华女士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人通过继承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人民币普通股)283.5
万股股份,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之前直
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

    4)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股份减持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
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
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
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
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

    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

    <3>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①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
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
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②本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
减持。

    ③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
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④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
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
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继承原股东的承诺

    本人将继续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等相关承诺。

    其中关于减持数量,王丽华女士仍将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减持承诺中:“(2)

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2 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的承诺。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专元先生、监事华李康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孙建
军先生的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
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
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
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日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