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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汇新材: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4  

						洪汇新材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17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4 月 20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该次董
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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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4:3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公司综合楼 305 会议室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项洪伟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3,792,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58.87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计 8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3,787,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58.873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4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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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

     9、《关于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方案》

     10、《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11、《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本所律师和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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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合并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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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邵   斌


                                               谢文武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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