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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元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7-07-07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4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 30,094,800 股;
    2. 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0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4,229,000 股,并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交 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总股本 72,684,800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为
96,913,800 股。
     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实施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
影响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96,913,800 股,其中尚未流通的限
售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72,68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比例为 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关于公开发行前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五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悦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
长江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东喜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叶立永帆经
贸有限公司、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富丽高新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北京市龙柏翌明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
限公司、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万福信、刘艳、邓燕、张明春、朱敏、
杨道友、李桂臣、杨翠、孟庆田、宋兆林、王文芳、王运生、秦传伦、陈令国、
庄传莉、黄永建、许锡锋、刘继恩、王晓军、王志东、臧晓利等 33 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万福信、刘艳、邓燕、张明春、朱敏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在上述十二个月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万福信、刘艳、邓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2014 年 2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4 年 3 月 11 日公
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内容如
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如触发股价稳定
方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
段股价稳定方案。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为第
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
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依次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上述稳
定股份的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公司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流通股份,36 个月内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10%;回购价格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
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准)。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36
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
资产的 110%(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
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
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
诺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内承担增持义务,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以其
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流通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承诺在本次发行
前持股数量的 2%以内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不履行上述义务的, 在三年限售
期满解禁时由公司零元回购上述数量的股票并注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
增持义务的,公司从其未来两年的薪酬中按期扣除应发金额的 30%用于回购公司
股票。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万福信、刘艳、邓燕、张明春、朱敏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
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
持意向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五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 1】的持
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该部分股份上市后将锁定 12 个月。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本公司减持时,减持行为将
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锁定期满后 2 年内,
拟减持全部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本公
司持股 5%以上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
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
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上市公司所有。”
     注 1: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合计持有公司 6.33%的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后合计持有公司 4.75%的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0,094,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为 31.0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3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
             股东全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备注
号
                                  (股)       (股)
1        五都投资有限公司          7,250,000    7,250,000
2      青岛悦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3,000,000    3,000,000   质押/冻结 3,000,000 股
     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
3                                  2,500,000    2,500,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
4                                  2,100,000    2,100,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广东喜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2,000,000
     苏州长江源股权投资中心(有
6                                  2,000,000    2,000,000
             限合伙)
7    淄博叶立永帆经贸有限公司      1,800,000    1,800,000   质押/冻结 1,799,998 股
     苏州富丽高新投资企业(有限
8                                  1,500,000    1,500,000
               合伙)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
9                                  1,500,000    1,500,000
           (有限合伙)
     北京市龙柏翌明创业投资管理
10                                 1,367,000    1,367,000
         中心(有限合伙)
11   淄博国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1,200,000    1,200,000         【注 2】
12   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00   质押/冻结 1,000,000 股
13             万福信               250,000      250,000          董事、副总经理
14             刘艳                 250,000      250,000       董事、董事会秘书
15             邓燕                 156,400      156,400          董事、副总经理
16             张明春               156,400      156,400              监事会主席
17             朱敏                  80,000       80,000                     监事
18             杨道友               250,000      250,000
19             李桂臣               156,400      156,400
20             杨翠                 146,400      146,400
21             孟庆田               136,400      136,400
22             宋兆林               116,400      116,400
23             王文芳               116,400      116,400
24             王运生                80,000       80,000
25             秦传伦                80,000       80,000
26             陈令国                80,000       80,000
27             庄传莉                60,000       60,000
28             黄永建                60,000       60,000
29             许锡锋                40,000       40,000
30             刘继恩                30,000       30,000
31             王晓军                33,000       33,000      质押/冻结 33,000 股
32             王志东               200,000      200,000     质押/冻结 200,000 股
33             臧晓利               400,000      400,000
                合计                 30,094,800   30,094,800           --
       注 2: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将其持有的全部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 120 万股股份划转给淄博国保环保材料有限

公司,此次划转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执行依据:淄博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7)鲁 03 民 73 号调解书。

       5.上述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丰元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丰元股份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数量、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和股东承
诺;
       3、持有丰元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丰元股份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保荐机构对丰元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