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4-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山东
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
已经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仓勇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10-59013703
2017 年 11 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胜民先生离职,
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的有序进行,中泰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仓勇先生接替刘胜民
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05
注册资本 96,913,8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枣庄市台儿庄经济开发区玉山路
法定代表人 赵光辉
实际控制人 赵光辉
联系人 刘艳
联系电话 0632-66111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公告日 2016 年 6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7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2017 年年度报告于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8 年 4 月 18 日;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推荐丰元股份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丰元股份履行相关义
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刘胜民、陈春芳两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2017 年 11 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胜
民先生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中泰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仓勇先生接替刘胜民先生继续履行续督导工作。保
荐代表人变更为陈春芳、仓勇。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丰
元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丰元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
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7 年 11 月,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刘胜民先生离职,无法继续从事持
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泰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仓勇先
生接替刘胜民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丰元股份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
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丰元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
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丰元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丰元股份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丰元股份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春芳 仓 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