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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7-12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东华锋碧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并
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1、广东华锋碧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碧江”)为本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称“高要华锋”)控股的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7 日,广东碧江获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建设“废酸废碱废渣综
合利用项目”。为了使上述项目的建设能够顺利开展,广东碧江的现有股东、核心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战略投资人拟对广东碧江进行增资。其中,本次增资的投资人
罗一帜先生、谭惠忠先生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属于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罗一帜先
生应当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环保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市场前景广阔,能充分发
掘和支持公司环保业务的发展,调动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盈
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3、本次关联交易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
定价基础公允、合理。
    4、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没有对
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黄向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