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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锋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3-25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2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45号)核准,广东华锋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35,240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期限六年,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5,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32,161,320.75元。以上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广
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会验字
[2019]G18036150146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两个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本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理工华创”)以及
理工华创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北理华创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北
理华创”)。
    1、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
期)
    项目总投资:33,170.00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28,136 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广东北理华创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智能控制系统仿真分析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总投资:5,080.00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5,080.00 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 年 3 月 24 日,本公司及理工华创、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以下
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理工华创,丙方为开户银
行,丁方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甲方募集资金投资
用于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新能源汽车智能控制系统仿真分析中心建设项目”合计人民币 33,216 万元,
乙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东北理华创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29191000031747234,截至 2020 年 3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该
专户仅用于乙方“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智能制造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一
期)”、“新能源汽车智能控制系统仿真分析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乙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乙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履行其监督职责。
    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积极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内部结算
制度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及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鹏飞、钟俊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
内部结算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33,216.13 万元)5%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及丙方
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
时告知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
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如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
时告知丁方,并配合丁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丁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
现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七
条的规定向甲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非因丙方原因造成上述情况的除
外),以及丙方存在未合理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
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应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4、本协议项下争议各方应当协商一致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
该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理工华创、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签署的《募集资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