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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路畅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01-29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对 2019年0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路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东莞路畅智能进行增资,旨在适应子公司业务的发展及
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次增资属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风险较小,有助于进
一步增强东莞路畅智能的整体实力,并提高东莞路畅智能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和发展潜力,符合公司战略投资规划。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东莞路
畅智能增资的事项。

二、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所需资金
的情况下,使用部分业务保证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部分业务保证金的
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
报,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利用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部分业务保证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 6,000 万元的
额度可滚动使用,额度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车辆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关联交易双方以平
等互利为基础,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郭
秀梅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借款事项。

四、《关于改聘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考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及内控的审计质量。公司现拟改聘2018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改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韶鹏                            陈 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