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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崇达技术: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9-027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4 月 8 日至 4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00—2019 年 4 月 9 日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2 日(周二)
    3、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横岗下大街 16 号崇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 14 号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姜雪飞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564,317,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72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64,103,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69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7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6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6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25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
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其中议案 6、7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0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0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0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1,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4%;反对 5,600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7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07%;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银行授信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1,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4%;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7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1,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4%;反对 5,600

                                    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7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4,311,8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264%;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7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周江昊、邵帅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