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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胶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9-1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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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 0296 号




致: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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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同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安徽省旌德县篁嘉大道 7 号一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至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7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39,53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5.60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所载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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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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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程贤权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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