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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森美: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和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公告2020-03-06  

						证券代码:002818            证券简称:富森美         公告编号:2020-012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辞职和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
财务总监程良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程良先生因工作另有安排,申请辞去公
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良先生的辞职申请
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8,000 股,其中持有公司股权
激励股票 119,000 股。程良先生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程良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勤勉尽责,在公司资本运作、公司治理、
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程良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
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聘任王鸿女士为公司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为聘任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王鸿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
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王鸿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属于《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国家
公务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核查,截止目前,王鸿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备案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王鸿简历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王鸿简历
    王鸿:女,出生于 1972 年,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西南财经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 年 6 月
至 2014 年 6 月,在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任职;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9 月在
海南农垦系统工作,任海南农垦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王鸿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