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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中科: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3-2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6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9)第 110ZA2873 号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中科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东方中科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并保持其有效性,并确保后附的东方中科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完整地反映东方中科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
责任是对东方中科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
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一九年 三 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