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祥: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26
证券代码:002820 证券简称:桂发祥 公告编号:2017-009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及对子公司增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94 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
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6]80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00 万股已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1,20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4,429,5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
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
字(2016)第 1428 号)。
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用途:
序 募集资金承诺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投资金额(万元)
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
1 空港经济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8,664.04
品(天津)有限公司
2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757.49 桂发祥股份
3 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16,021.42 桂发祥股份
合计 48,442.95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均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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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空港经济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由子公司桂发祥十八
街麻花食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公司”)负责实施。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空港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合称“开户
银行”) 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
议案》以及《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完成了募集资金对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置换,并使用“空港经济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剩余部分的募集
资金 10,000.00 万元对空港公司进行了增资,用于项目建设。本次向空港公司增资的募
集资金 10,000.00 万元使用上述专户将存放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空港公司执
行董事在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空港公司进行增资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专户的三
方监管协议。本次向空港公司增资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
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
年 1 月 25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空港公司(以下简
称 “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17 年 1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序 开户主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项账户金额 资金用途
号 体
(万元)
空港经济区生产
中信银行股 基地建设项目、营
桂发祥
1 份有限公司 8111401012800161252 2,977.87 销网络建设项目、
股份
天津分行 偿还银行贷款和
补充营运资金
2
中信银行股
空港 空港经济区生产
2 份有限公司 8111401012600161251 10,000.00
公司 基地建设项目
天津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401012600161251,截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 元人民
币。该专户仅用于空港经济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林煊 、 于宏刚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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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
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各持一份,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空港公司与开户银行、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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