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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莱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2019-12-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61275-08 号

致: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莱英”)的委托,担任凯莱英 2016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向
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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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
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
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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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7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7 年 2 月 21 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凯
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1176 号),审

验了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认为:截至 2017 年 2 月 21 日,公司已收到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出资额合计人民币 153,035,176.4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91,853.00 元,出资额溢价部分为人民币 150,843,323.46 元,全部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截 至 2017 年 2 月 21 日 止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 币
115,055,353.00 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115,055,353.00 元。

     5.2017 年 4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符合条件的 107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2,191,853 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由 112,863,500 股增加至 115,055,353 股,并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完成登记工作。

     6.2017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全部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实施权益分派,每 10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10 股,向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
2,191,853 股限制性股票调整为 4,383,706 股,公司股本由 115,055,353 股变更为
230,110,706 股,回购价格由 69.82 元/股调整为 34.66 元/股;同意对 1 名离职激

励对象焦国红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
理。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事项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焦
国红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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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实施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现金 3.5 元,激励对
象授予价格由 34.66 元/股调整为 34.31 元/股;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笪振良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
对象笪振良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10.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实施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现金 4.00 元,激

励对象授予价格由 34.31 元/股调整为 33.91 元/股;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蔺晓
娜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
激励对象蔺晓娜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
理。
     12.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梁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4,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4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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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与依据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梁音于 2019 年 9 月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
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
计划的规定注销/回购注销”的规定,激励对象梁音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4,80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实施完毕,2018 年度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送现金红利等事项,公司应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价格为 33.91 元/股,回购数量为 4,8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4 人调整为 103

人,授予总量由 4,370,306 股调整为 4,365,506 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事项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回

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4 号》、
《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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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 4 号》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应就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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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之签
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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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孙艳利




                                     经办律师:

                                                          狄    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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