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8-01-10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的数量为 52,627,727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9.237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51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新股 30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0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 9,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
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000 万股。
2、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7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总股本 12,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 1.67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权益分派实施后,
总股本由 12,000 万股增至 18,000 万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8,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13,500 万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 4,500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
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担任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金炯(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减持公司股份,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
披露工作。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
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
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的 50%,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
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
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2)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黄嘉辉(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减持公司股份,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
披露工作。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
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
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3)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启宙、邹红湘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
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
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
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的 50%,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
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
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4)公司股东霍润(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
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形。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
况,也未发生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52,627,72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237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 5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质押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股)
1 霍润 21,395,421 21,395,421
2 金炯 19,805,298 19,805,298 3,010,000 董事,总经理
3 黄嘉辉 9,791,964 9,791,964 2,180,000 董事
4 唐启宙 999,771 999,771 副总经理
原董事会秘书及
5 邹红湘 635,273 635,273 600,000 财务总监,2017
年 9 月 29 日离任
合计 52,627,727 52,627,727 5,79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和胜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
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则;本次解除
限售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
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胜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国信证券同意和胜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