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3、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1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