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0-15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和
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
权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的独立董事签名:
郑云鹰 杨中硕 张红
2019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