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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16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1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
明医药”)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4 日(星期四)—2019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5:00 — 2019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102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庞国强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9 年 2 月 12 日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
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均为2019年2月
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031,407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41.6569%。 其中委托出席的是:高帆委托
许可出席,委托股数50,744,682股;西藏华金天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邓昊出席,委托股数18,712,257股;彭辉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2,872,34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
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361,702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7.5699%。

    董事庞国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庞国强、王强、宋瑞霖、郑斌,
公司监事邓昊及董事会秘书许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393,1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
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易明医药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