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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4-2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被保荐公司简称: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伟才                   联系电话:(028)8615 0039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国星                   联系电话:(028)8615 00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范;
(3)培训的主要内容                            (3)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新
                                               规解读;
                                               (4)募集资金管理使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
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是          不适用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
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
先生(曾任)、金小平先生(曾任)、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
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
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
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保证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企业(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
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
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8)周宏伟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
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
                                                        是   不适用
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
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
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
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
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曾任)分别
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
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
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
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
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时,
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作为公司董事的股东金小平(曾任)先生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
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
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
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华金天马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
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
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
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
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易明药业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所持易明药业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
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企业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本企业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
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承诺:
易明药业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易明药业股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易明药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企业将
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转让易明药业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
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
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易明药业所有。
3.公司分红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股利分配政策
                                                         是   不适用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
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
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
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
低比例(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
分红①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A、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③项处理。5、发放股票股
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
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后
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2)回报规划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上市后未来
三年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就公司上市后的分红事
项做出了规划,具体如下: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
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2、在满足
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在不影响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3、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及
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情况下,公司上市后三年中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也可
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
司进行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遵照以下要求:第一,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第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第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董事会在
制订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就公司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支出计
划做出适宜的说明。
4.高帆、金小平、庞国强、尚磊、许可、周战、公司稳定
股价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其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当年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是   不适用
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承诺内容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在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
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
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在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发行人决定采取公司回
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发行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召开董
事会,讨论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
发行人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发行人方可实施相应
的股份回购方案。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期间),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
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
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
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
案后,发行人应确保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股票的计划
实施完毕,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
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
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
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计划后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
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
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
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
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
持资金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
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3、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回购股
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实施完
毕,发行人股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发
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在3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
格区间、时间等),并及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
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
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
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3个
交易日内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
人可不再实施买入公司股份。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
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包括公
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
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
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②单一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对于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行人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
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三)应启动而未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如果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发行人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
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3、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由发行人将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4、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5、上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承诺
(1)公司承诺并保证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
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
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
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承诺并保证若因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
述认定后,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
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
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
                                                        是   不适用
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3)高帆、金小平、李前进、庞国强、彭辉、尚磊、许可、
周战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
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4)关于公司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高帆、金小平、庞国强、尚磊、许可、周战承诺:(1)本人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
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7)本承诺函出具日
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
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
任。
关于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易明医药承诺并保证:1、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
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
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1、如本
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
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
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
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
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高帆、金小平、李前进、庞国强、彭辉、尚磊、许可、周战
承诺: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施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1、如本
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
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
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
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主动申请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
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
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
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
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