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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2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
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未发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瑞霖                  郑   斌                 温   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