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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19-07-2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 万股,根据公
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85
名变更为 81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50.00 万股调整为 447.50 万股,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7.50 万股。本次调整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后,认
为:
       (1)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监事会同意以上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调整。
       (2)本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7 月 25 日作为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