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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明医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2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 A0399 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明医药”)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易明医药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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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易明医药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临时)决定召集。2019 年 7 月 5 日,易明医药董事会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和《西藏易明西雅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102 室召开。易明医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00-2019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易明医药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明医药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易明医药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决定召

                                     2
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易明医药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9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90,317,381 股 , 占 易 明 医 药 股 本 总 额 的
47.60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301,981 股,占易明医药股本总额的 47.59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400 股,占易明医药股
本总额的 0.00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易明医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易明医药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01,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9%;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许可回避表决。


     议案二:《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和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01,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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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829%;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许可回避表决。


    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301,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9%;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许可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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