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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18-11-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深圳市裕同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
    1、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
券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才能生效;但
对于免除或减少发行人在本次债券项下的义务的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权限内),
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才能生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
决权的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
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
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表决权总数
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8 亿。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裕
同 01”)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发行完毕,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深圳市裕同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6 裕同 01”的债券受托管
理人,就召集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4: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议召开形式: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结合的形式

    5、债券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19 日(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16 裕同 01”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会议出席人员: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6 裕同 01”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
(参加附件四)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行
使表决权;

    ①发行人;

    ②本期债券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③持有本期债券且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述股东的关联方或
者发行人的关联方;

    ④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

    ⑤其他重要关联方;

    (3)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4)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7、会议会务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 层

    会议会务人:蔡林峰

    联系电话:010-60837491

    传真:010-60833504

    邮编:100026



    发行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 1 号

    联系人:张恩芳

    联系电话:0755-33873999-88265

    传真:0755-29949816

       二、审议事项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
一)

       三、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未偿还的
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和持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
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代
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项下当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法律规定
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方法: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包括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于债券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19 日 17:00 前将
参会回执(参见附件二)以及上述相关文件通过专人、传真、邮寄方式送达中信
证券的联系地址(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发行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或以

                                     3
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中信证券指定邮箱 cailinfeng@citics.com,并将
相关原件邮寄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投票,也可以通讯投票。

    2、如债券持有人选择通讯投票表决,应于自债权登记日次日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至会议召开日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5:00 前将表决票(参加附件三)
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中信证券联系地址(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中信
证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中信证券指
定邮箱 cailinfeng@citics.com,并将相关原件邮寄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
有一票表决权。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
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为“弃权”。

    4、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发行人的其他重要关联方所持债券没
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
数。

    5、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票参加附件三)。每一审议
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至少两名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一名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及通讯等方
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
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8、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五、其他事项

                                       4
    1、会议会期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2、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以公告方式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5 天前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
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或互联网网站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5
    附件一: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16 裕同 01(证券代码:112472)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
会回执
    附件三:16 裕同 01(证券代码:112472)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票
    附件四:16 裕同 01(证券代码:112472)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
权委托书




                                    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
附件一: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节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
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 60 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20,000 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1.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
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
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推动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回归合理价值。本次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决定。

    1.2、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
的方式。

    1.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60 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60 元/股
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333.33 万股,约占公
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83%,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83.33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2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
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1.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
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1.6、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10 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
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9
    1.7、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与本次回购相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就“16
裕同 01”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 裕同 01”)之债券受托管
理人,特提请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裕同科技以不超过每股 60 元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20,000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

    如公司将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16
裕同 01”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16 裕同 01”提供额外担保。




                                      10
附件二:


                       16 裕同 01(证券代码:112472)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 16 裕同 01(证
券代码:112472)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6 裕同 01 债券持有人(签署):
                         (公章):
    16 裕同 01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 16 裕同 01 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一张):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11
附件三:
                         16 裕同 01(证券代码:112472)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序号                        会议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
  1
                     司股份事项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一张):
      表决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限;
      3、如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应于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5:00 前将表决票通过扫描件以
邮件发送至 cailinfeng@citics.com。
      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2
附件四:
                       16 裕同 01(证券代码:112472)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
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 16 裕同 01(证券代码:112472)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关于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议
案》表决意见的指示为              (请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


    注:
    1、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代理人可自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
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委托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负责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人民币 100 元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日期:2018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
止。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