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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裕同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3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1月3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2日-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日下午3:00—1月3日下
午3:00。

    3、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6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独立董事胡旻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2,201,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0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11,052,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76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9,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9,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9,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
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意见
序                                                                                                           表决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备注
号                               分类                                                                        结果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       212,181,810   99.9910%     19,200 0.0090%         0    0%      以特别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1                                                                                                            通过 决议审
     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29,809   98.3290%     19,200 1.6710%         0    0%
                                                                                                                  批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彭亚威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