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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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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 234 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查验并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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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同为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 9 栋 B4 座 23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31,750,21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955%。其中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0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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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0,4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4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理人共 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1,780,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61.009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30,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以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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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1,780,618 股;同意 131,75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9.9772%;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0,700 股;同意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01%;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71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1,780,618 股;同意 131,750,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9.9769%;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0,700 股;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2%;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31,780,618 股;同意 131,75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99.9772%;反对 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0,700 股;同意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2%;反对 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2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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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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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234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仝胜利




                                                     饶春博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