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9 年 4 月 29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707400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同为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为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

经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保荐代表人            颜利燕、张剑军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中文)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SHENZHEN TVT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郭立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0326146B
成立日期                2004年12月22日
注册资本                22,026.22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4座23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4座23楼
邮政编码                518057
电话                    0755-33104800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6年12月28日
股票简称                同为股份
股票代码                002835
                        经营范围     摄像机、电子产品及通讯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分
                        支机构经营)、上门安装、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及上门
                        维护;网络产品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销售,电子产品工程
经营范围
                        的设计、安装(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
                        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6年度报告于2017年4月21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1、尽职推荐工作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17年10月23日、2018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年11月26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


                                         2
                                   策与控制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于2017年1月18日、2018年8月24日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进
                                   行了培训。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体系,加强了关联交易的管理,有效防止了关联方占
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
                                   用公司资源、增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提升了内
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控水平,完善了内部审计等。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首次公开发行
                                    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29,900.00万元,
                                    已在发行完成后存入董事会指定的账户。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12,493.88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3,499.50万元(包
情况                                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
                                    额)。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发行人股东大会0次、
况                                 董事会8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置换已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预先投入资金、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无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送了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培
                                   训报告等文件。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    目                                  情     况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
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
3、其他                       无




                                          3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同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余额为 13,499.50 万元,国信证券将继续履行
2、其他重大事项
                            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持续督导义务至同为股份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同为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保荐机构认为:同为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同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或用于投资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规
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颜利燕              张剑军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