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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9年5月)2019-05-11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
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
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的金额、
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
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总
经理或其他财务相关负责人及子公司及其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签署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海外营销中心、采购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
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应协同海外营销中心、采购中心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外汇收支预
测,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海外营
销中心及采购中心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
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每月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报送财务
负责人。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
期、盈亏情况。

    (五)审计部应于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
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相关机构及人员。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
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
会报告,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
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