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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为股份: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9-08-24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6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2、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 年 8 月 24 日